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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tmic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2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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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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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 ” “ ” “ ”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盈方微 、 公司 或 上市公司 )拟以 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绍兴上虞虞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虞芯 投资”)、上海瑞嗔通讯设备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瑞嗔”)合计 持有的深圳市华信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科”)及 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以下简称“World Style”,两者合称“标 的公司”)49%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 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华信科和World Style 49%的股权。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标的公司所处的行业为“F 批发和零 售业”之“F51 批发业”,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交易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标的公司所处的细分领域为电子元器件批发业,其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分 销。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标的公司业务活动开展所需的房屋均为租赁取得,未有自有土地。本次交易 符合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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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 达到若干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 不得实施集中。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标的公司少数股权,未达到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的申报标准,因此无需向国家市场 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申报;但因浙江舜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元企管”) 拟参与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并由此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舜元企管追溯到实际控制 人控制下的全部实体和上市公司2020年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且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 报标准的规定》中的申报标准,在舜元企管认购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成前,其将 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 报经营者集中事项。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相关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 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 总数的10%。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 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社会公众持股比例高于10%,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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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价格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出具的《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深圳市华信科科技 有限公司及WORLD STYLE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1102号)所确定的评估值为 依据且由各方协商确定。盈方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已经审议确认本次 交易定价公允,全体独立董事已发表独立意见对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的独 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予以认可,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华信科和World Style 49%股权。华信科和World Style 为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司。交易对方虞芯投资和上海瑞嗔合法拥有标的资产, 该等资产产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质押、权利 担保或其它受限制的情形,标的资产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同时,本次交易事项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交易完成后华信科和World Style将 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 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或变更。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理或变更事项,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 项的规定。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 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51%股权,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完成后, 上市公司完成收购标的公司的剩余股权,有利于上市公司顺利实施对标的公司在 业务、资产、人员方面的整合,上市公司可以进一步夯实对产业链的纵向整合布 局。同时,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归属母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和净利润水平等方面均 能得到一定提升,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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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且独立运营 的管理体制,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第一大股东舜元企管及 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信息披露及时,运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综上,本次交易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盈方微已建立了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 理层之间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本次交易完成后,盈 方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规范运作,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盈利能力;相关安排及承诺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 强独立性
1 、关于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持有标的公司 51%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 上市公司完成收购标的公司的剩余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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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与虞芯投资、上海瑞嗔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 虞芯投资、上海瑞嗔承诺标的公司 2021 年、2022 年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分别不低于 11,300 万元和 13,300 万元。上述承诺净利润以上市公司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在该年度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进行确认。
本次交易前,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 2020 年度业绩快报,上市公司 2020 年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304.86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0.0160 元/股。根据天 健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3233 号),本次交易完成后, 上市公司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697.64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为 0.0924 元/股。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信科和 World Style 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有利 于上市公司更顺利地从治理结构、管理制度、业务经营、人员安排等多方面实施 整合,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均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能够为未来长 期稳健发展建立保障,最大程度地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
2 、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市公司 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 制度,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关联 交易的披露等均制定了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加强公司治理,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 舜元企管,舜元企管主要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舜元企管、舜元企管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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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关联方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本次交易后,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舜元企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炎表,因此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亦不存在同业竞争的 情形。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第一大股 东舜元企管及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持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保持公司在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为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舜元企管、舜元企 管实际控制人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对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 规范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事项作出了承诺。
综上,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上市 公司继续保持独立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二) 2019 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事项消除的情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会计师”)对 上市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亚会 A 审字(2020) 0125 号)(以下简称“2019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内容 为:“盈方微公司 2019 年 1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14 号),盈方微公司尚未对以前年度的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更正, 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应收账款等相关会计科目期初数的准确 性。”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意见,及《企业会计准则 —— 第 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 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对前期会计 差错予以更正并对相关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相关事项于 2020 年 4 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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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0〕250Z0052 号)。
针对 2019 年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消除或变化情况,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财 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专项核查报告》(天健审〔2021〕 3266 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盈方微 2019 年度财务报 表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已经消除。
综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事项已经 消除,且会计师已经出具专项核查报告予以确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6 日收到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 (开分公(经)立字[2020]753 号),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 要信息案立案侦查。上述案件仅涉及公司 2016 年 10 月 14 日收到的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鄂证调查字 2016005 号)所立案调查事项,针对该事项,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14 号),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及时任相关董事、监事予以了行政处罚, 上述案件已侦查终结,下一步将移送人民检察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检察机关 的相关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因此,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 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 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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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 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华信科和 World Style 49%股权,该等资产皆为权属 清晰的经营性资产,不存在冻结、质押等限制权利行使的情形,资产过户或者转 移不存在法律障碍,预计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管 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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