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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tmic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5

Oct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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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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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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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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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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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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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离职情形和程序 ...........................................................................................................3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4 第四章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4 第五章附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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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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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和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但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情形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 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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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 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 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应继续履行。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有权要求其制 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 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 当然解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 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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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等义务。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 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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