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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tmic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n 2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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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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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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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 号诺德金融中心34DE 邮编:518026
电话:0755 33988188 传真:0755 3398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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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星期三)召开。北京市君泽君(深 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受公司委托,指派樊华律师、胡跃慈律 师(以下简称“君泽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君泽君 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君泽君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君泽君 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君泽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 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君泽君 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 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君泽君对有 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 经君泽君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君泽君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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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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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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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君泽君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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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科苑路 866 号上海中兴和泰酒店会议室召开,由代行董事长方旭升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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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6 月 26 日 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25 日 15∶00 至 2019 年 6 月 2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君泽君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 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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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下同)共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77,796,178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4.0175%。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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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40,132,1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9.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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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7,664,0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4.612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19 年 6 月 1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 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认证。
2.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君泽君 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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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 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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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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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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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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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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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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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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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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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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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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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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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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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君泽君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亦 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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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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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4.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 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投票结果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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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77,593,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202,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 (2)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4,975,7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1854%;反对 202,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 弃权 32,617,98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417%。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 (3)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77,593,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202,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 (4)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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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77,593,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202,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 (5)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7,531,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47%;反对 264,6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5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 (6)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7,593,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202,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 (7)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7,593,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202,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 (8)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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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77,593,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202,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 (9)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7,593,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202,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 (1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7,593,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1%;反对 202,4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回避情况: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4.2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 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君泽君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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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 5.1 综上所述,君泽君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君泽君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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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
姜德源
见证律师: ______ 樊 华
见证律师: ______ 胡跃慈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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