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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tmic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Jun 27,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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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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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 (8610) 5776-3888; 传真: (8610) 5776-3777 网址: www.tylaw.com.cn; 邮编: 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4 )第 128 号
致: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上午 10:30 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 398 号舜元企业发展大厦五楼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颁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舜元实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3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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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 《董事会决议公告》 ”)、《舜元实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 ”)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 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6 月 3 日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4 年 6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下同)上发出《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上述文件中载明了召 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和审议事项。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6 月 23 日,股东大会登记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2:30-4:30。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上午 10:30 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 398 号舜元企业发展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浩樑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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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16,542,95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 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审查,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
- 决。
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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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票 116,542,950 票, 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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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议《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票 116,542,950 票, 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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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议《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其中同意票 116,542,950 票,反 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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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同意票 116,542,950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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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议《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同意票 116,542,950 票,反 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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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出了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应表决的议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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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 一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翟晓津
郑重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二零一四年_六_月_二十七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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