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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tmic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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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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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 (8610)5776-3888; 传真: (8610)5776-3777 网址: 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2)第 052 号
致: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30 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 398 号舜元企业发展大厦五楼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 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舜元地产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 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 下同)上发出《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上述文件中载明了召 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和审议事项。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5 月 15 日,股东大会登记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2:30-4:30。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30 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 398 号舜元企业发展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浩樑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17,712,8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 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审查,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公司 董事会已将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表决事项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上刊登。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票 117,712,820 票,反 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 2、 审议《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票 117,712,820 票,反 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 3、 审议《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其中同意票 117,712,820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 4、 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同意票 117,712,820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 5、 审议《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同意票 117,712,820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6、 审议《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其中同意票 117,471,420 票,反对票 241,400 票, 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79%。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出了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董事(已包括召 集人代表及会议主持人)、全体出席会议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本次股东大会 未对应表决的议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 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徐 莹 律师
翟晓津 律师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 100032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