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Infotmic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9, 2012

53742_rns_2012-05-19_4bd27ad4-0c03-492e-aa8e-5dfe8bd4855a.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电话: (8610)5776-3888; 传真: (8610)5776-3777 网址: 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2)第 052 号

致: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30 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 398 号舜元企业发展大厦五楼会 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 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舜元地产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 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 下同)上发出《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上述文件中载明了召 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和审议事项。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5 月 15 日,股东大会登记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2:30-4:30。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30 在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 398 号舜元企业发展大厦五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史浩樑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17,712,8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 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审查,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公司 董事会已将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表决事项于 2012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上刊登。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票 117,712,820 票,反 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 2、 审议《公司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票 117,712,820 票,反 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 3、 审议《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其中同意票 117,712,820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 4、 审议《公司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同意票 117,712,820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 5、 审议《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同意票 117,712,820 票,反对 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100%;

6、 审议《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其中同意票 117,471,420 票,反对票 241,400 票, 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79%。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出了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董事(已包括召 集人代表及会议主持人)、全体出席会议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本次股东大会 未对应表决的议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 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徐 莹 律师

翟晓津 律师

_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 100032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