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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tmic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0

Feb 2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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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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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 YUAN LAW FIR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8809-2150 网址: www.tylaw.com.cn 邮编:10014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 2010 )第 012

致: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2000 号虹桥宾馆二楼玫瑰厅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 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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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舜元地产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 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监督了投票和计票过程。

本所律师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 格履行法定职责,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董事会于 2010 年 2 月 3 日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0 年 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 下同)上发出《董事会决议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上述文件中载明了召 开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和审议事项。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10 年 2 月 22 日,股东大会登记日为 2010 年 2 月 25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 2000 号虹桥宾馆二楼玫瑰厅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炎表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 议程。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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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16,742,9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 格均为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审查,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公司 董事会已将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表决事项于 2010 年 2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 和《证券时报》以及巨潮网上刊登。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 决。

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审议《公司 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票 116,540,320 票,反 对票 2026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826%;

  • 2、 审议《公司 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同意票 116,729,120 票,反 对票 138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88%;

  • 3、 审议《公司 2009 年度报告及摘要》,其中同意票 116,729,120 票,反对票 138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88%;

  • 4、 审议《公司 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同意票 116,540,320 票,反对 票 202,600 票,弃权票 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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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99.826%;

  • 5、 审议《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其中同意票 116,729,120 票,反对 票 3,800 票,弃权票 10,00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的 99.988%;

  • 6、 审议《关于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0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其中同意票 116,729,120 票,反对票 3,800 票,弃 权票 10,000 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 99.988%。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出了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已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已由全体出席会议董事(已包括召 集人代表及会议主持人)、全体出席会议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本次股东大会 未对应表决的议案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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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 零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王立华:

经办律师:徐 萍

徐 莹 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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