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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ESA Intelligent Tech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May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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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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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云赛智联 编号:临2025-024 云赛B 股

证券代码:600602 900901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赛智联、公司)于2025 年5 月28 日召开十二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及十二届十六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预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 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 止,同意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规 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度体系建设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变更为《股东 会议事规则》。同时,《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年 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总经理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内容亦同步修订。为规范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公司制定《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上述制度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制度。

上述制度中,《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 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度体系建设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尚需提请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 理公司修改章程的备案等相关事宜。

《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2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为不约定期限。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3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4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6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由董事
会聘任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由董事
会聘任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7 第十二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围绕企业生
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
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
第十三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
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2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
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8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是:物联网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云计算
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大数据技术研发与
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通信产品、设备及
软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
服务业务;建筑智能化产品及工程,交通
智能化产品及工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及
工程,医疗信息化产品及工程,教育信息
化产品及工程,食品安全检测溯源信息化
产品及工程,环保水质检测和环境信息化
产品及工程,能源智能化产品及工程,工
业自动化产品及工程,机电产品及工程;
电子视听设备、消费类电子产品、家用电
器产品,特殊电子防务应用与集成;智能
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上述领域的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上述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
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上
海市商委和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物
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云计算装备
技术服务,大数据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专用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网络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计算机系统服务,
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
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
施工,互联网安全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
开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软件
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设计服务,
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
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
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公司登记机关
登记为准)
9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10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11 第十八条公司的内资股和境内上市外资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12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67,673,45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内资股股东持有
1,074,302,990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
有293,370,465 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67,673,45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内资
股股东持有1,074,302,990 股,境内上市外资
股股东持有293,370,465 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3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14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15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6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4

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7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8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19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0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
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1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5

22 第一节股东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23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24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
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
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25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26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6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27 无(新增)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28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八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7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9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30 无(新增)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1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无(删除)
32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无(删除)

8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33 无(新增)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4 无(新增)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
益。
35 无(新增)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36 无(新增)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9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37 无(新增)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38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
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
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报酬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39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10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股
东会审批对外担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
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40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
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41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不足5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不含
股票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持
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不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不含股票
代理权)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持股数按股
东提出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42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上海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上海
市。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43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11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
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44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45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该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46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合
规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7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12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与合规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8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49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0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5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52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规定。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53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
合规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13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54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55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股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
00。
56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监事外,每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非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外,每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57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14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包括取消提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包
括取消提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58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59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60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61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62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63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15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64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第七十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65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66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代为履行其职
务,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均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与合规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的一名审
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67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68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第七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69 第七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70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16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八)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
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
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
(八)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内资股
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
表决情况;
(九)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71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72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
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73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74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17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75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76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77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
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18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8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
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
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
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
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
进行关联信息说明或回避的,股东会有权撤销
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79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80 第八十二条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
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
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者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并
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并经股东会选
举决定;(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三)关于独立董
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按照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实行。

19

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候选人名单由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出,分别由董事会与监事会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是指选举两个以 上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股东(代理 人)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出席位 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 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入选的表决制度。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 选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 选董事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 就所缺名额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为止。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 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81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 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 审议提案时,不会对 82 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

股东会 就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 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 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前款所称累积投票 制是指 股东会 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使用。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会 将对所有 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 股东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 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 若变更,则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20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
进行表决。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83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84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85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86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
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7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
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
股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
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
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
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对于需要流通股股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会
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
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
(代理)股份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以及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出席会
议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
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
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
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对于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

21

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公司还应当说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情
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
议及表决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
大会出现否决、增加或者变更提案的,应
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门作出说明;公司还应当说明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情况、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分别出席会
议及表决情况;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
现否决、增加或者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
意见书全文。
88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
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
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
中作特别提示。
89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候选人逐个进
行表决。改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
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审议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90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91 第九十七条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的委员,可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担
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
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的委
员会。
第一百零二条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的委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或担任经理及其他管
理人员;董事会、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中符合
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组织的委员会。
92 第九十八条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并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
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
重大战略决策,执行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
党组织的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
择经营管理者原则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
使用人权原则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或
经理层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
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关系到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重大经营管理的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
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
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纪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并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
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
决策,执行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
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
营管理者原则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原则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名的
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
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建
议;
(三)研究讨论关系到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
大经营管理的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
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领
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纪律监督;党组织书

22

律监督;党组织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其他委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五)支持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
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决策,督
促决策事项的有效执行,实现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
(六)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明确党组织研
究讨论重大事项的内容和工作流程。
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委员要切实
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
作;
(五)支持董事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依法行
使职权,促进科学决策,督促决策事项的有效
执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明确党组织研究讨
论重大事项的内容和工作流程。
93 第六章董事会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94 第一节董事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95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96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任期为三年,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任期为三年,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23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事职务。 董事可以 由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任,但兼任 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本章程 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应当采 对公司负有 下列 忠实义务: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 资产或者资金 以其个人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入 ;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易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同类的业务;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机会的除外 ; 有;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但在下列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 司同类的业务 ; 关披露该信息: (七)不得接受 他人 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1.法律有规定; 有; 2.公众利益有要求;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但在下列情形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信息: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 1.法律有规定; 取利益; 2.公众利益有要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益; 偿责任。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对公司负有 下列 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24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
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
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
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受他人行使;
(七)董事对公司承担同业竞争禁止义务,
即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
业范围内的行为,并且不能兼任其他同类
业务企事业的经理人或董事(与本公司有
产权关系的除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
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
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
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
处置权转受他人行使;
(七)董事对公司承担同业竞争禁止义务,即
董事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
内的行为(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的除外),并且不能兼任其他同
类业务企事业的经理人或董事(与本公司有产
权关系的除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97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98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将在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25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本条所列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
定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本条所列因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
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情形外,公司收到董事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99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二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二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100 无(新增)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101 第一百〇七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
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2 第一百〇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无(删除)
103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名。其中独立董事人数需占董
事人数的1/3,内部董事设职业经理人董事
1名,可以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其中独立董事人
数需占董事人数的1/3,内部董事设职业经理人
董事1名,可以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
104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6

(二)执行 股东大会 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在 股东会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在 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九) 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捐赠等事项;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制 定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十三)向 股东会 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 订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的工作;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本章程 (十四)向 股东大会 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 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 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与合规、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合规委员 105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无(删除) 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合 规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一百一十四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106 行研究并提出异议。 无(删除)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27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合规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聘用或者 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提名或者 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 107 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 股东大会 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108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 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项目、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业务、委托理财 和 关联交易和对外捐 109 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 批准。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 股东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 东会 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项 目、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业务、 委托理财 、 关联交易和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 批准。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 股东会 授

28

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以下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项目,并在下次股东大
会报告;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
审议决定不满5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项目,并报董事会备案;
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项目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后,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
(二)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项目
的执行情况,董事会按规定在下次股东大
会向股东报告。遇特殊情况可由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决议并执行,在下次股东
大会向股东报告。
(三)公司资产抵押、担保业务、委托理
财和关联交易和对外捐赠等的权限要求,
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相关制度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
资产总额50%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项目,并在下次股东会报告;公司董事会授权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不满5000万元人民
币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项目,并报董事
会备案;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总额50%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项目由股
东会审议决定后,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
(二)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项目的执
行情况,董事会按规定在下次股东会向股东报
告。遇特殊情况可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
议并执行,在下次股东会向股东报告。
(三)公司资产抵押、担保业务、委托理财和
关联交易和对外捐赠等的权限要求,按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的相关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违反本章程明确的董事会审批对外担
保权限的,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
任。
110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
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
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11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112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113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认
为必要时,1/2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董事长认
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114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29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115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
议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
所议事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董事应当在董事会议上签字并对
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还应载明列席会议的监事
及其发表的意见,该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
记录应完整、真实。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所议事
项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
116 无(新增) 第三节独立董事
117 无(新增)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18 无(新增)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30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119 无(新增) 第一百三十六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120 无(新增)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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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121 无(新增)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
况和理由。
122 无(新增) 第一百三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23 无(新增)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
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124 无(新增)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2

125 无(新增)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与合规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26 无(新增)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由三
至七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127 无(新增)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法治建设和合规管理的沟
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
合规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承担公司法治建设和合
规管理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协助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法治建设和合规
管理有关重大事项或提出意见建议;协助公司
董事会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128 无(新增) 第一百四十四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与合
规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129 无(新增) 第一百四十五条除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外,公司
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前述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33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
130 无(新增) 第一百四十六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131 无(新增) 第一百四十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132 无(新增) 第一百四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133 无(新增) 第一百四十九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134 第七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135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
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34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由董事
会聘任并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136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三条(四)~(八)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程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37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法律
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
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138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
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
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
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
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
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39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140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录具有必
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一定财务、税
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具有必备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具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
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

35

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
道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
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能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忠诚地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
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
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
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能严格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忠诚地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141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
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
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负责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
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
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
整,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
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促使
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
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
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持续向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监管机构有关公司
运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要求,
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
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
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
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
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
并组织完成;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络;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责会议
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建立
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参加公司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
及有关信息资料;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
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
向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提醒并确保
其了解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
政策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
任的要求,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
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
(六)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
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

36

本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
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
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
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八)处理公司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
媒体的关系;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
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董事
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十)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
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
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审计与合
规委员会成员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
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审计与合
规委员会成员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
录,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八)处理公司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
的关系;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
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
公司披露的资料;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
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录等;
(十)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
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142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总法律顾问1名,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总法律顾问主管公司法律和合规事务,
全面负责公司法律和合规事务工作,对董
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设总法律顾问1名,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法律
顾问主管公司法律和合规事务,全面负责公司
法律和合规事务工作,对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3 第八章监事会 无(删除)
144 第一节监事 无(删除)
145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无(删除)
146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无(删除)
147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无(删除)

37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148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无(删除)
149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无(删除)
150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无(删除)
151 第二节监事会 无(删除)
152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设
副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代
为履行其职务,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均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无(删除)
153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删除)

38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
主管机关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154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无(删除)
155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无(删除)
156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5 年。
无(删除)
157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无(删除)
158 第九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八章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159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
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
度,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
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或其它形
式听取职工意见。
坚持和完善职工监事和职工董事制度,维
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
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落实
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
会审议,或其它形式听取职工意见。
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
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160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161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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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编制。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162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163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164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165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无(删除)
166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

40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利润 。 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为: 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式分配利润。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二)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能力。 1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 (三)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 件: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 (1) 公司该年度或者中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 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 正值;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四)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3) 审计机构对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出具标 与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2、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 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 (五)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 股 中期现金分红。 东大会 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 3 、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 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 十;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进行分配。 (六)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项目除外)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确意见。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 项目除外)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七) 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 审议 时 ,应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仅限 于开通专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 资者参会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公司当年盈利且可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 ,并由独立董事 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 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 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董事会 向 股东大会 作出说明。 (九)公司应当在 定期 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 ,

41

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
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
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
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
(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
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
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
过。
(十一)如果有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
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
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
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
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且可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
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说明原因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由
董事会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
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
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

42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
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在研究论证后拟定新的
利润分配政策,并提交股东会,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167 无(新增)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的派发事项。
168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169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无(删除)
170 无(新增)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
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171 无(新增) 第一百七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
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与合规委员会直接报告。
172 无(新增)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173 无(新增)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174 无(新增)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175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176 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 第一百八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43

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股东会决定。
177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7天事先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7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178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登报与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登报与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179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电子邮件或公告的方式进行。
无(删除)
180 第一百八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不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不仅因此无效。
181 无(新增)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
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182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选定报
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选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183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184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选定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选定报刊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185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选定报刊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选定报刊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44

的担保。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6 无(新增)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
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
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 日内在选
定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187 无(新增)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8 无(新增) 第二百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189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190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
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45

过。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191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二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2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193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选
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选定报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194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
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46

195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196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7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
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198 第二百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99 第二百〇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
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200 第二百〇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47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01 第二百〇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202 第二百〇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203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并且,该等议事规则应由董事会或
监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并且,该等议事规则
应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
204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自公司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于
2023519 日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司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于20245
22 日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
章程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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