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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ESA Intelligent Tech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May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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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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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602 股票简称:云赛智联 编号 : 临 2020-019 900901 云赛 B 股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赛智联、公司)董事会十届二十六次 会议于2020 年5 月27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预案,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修正后内容 |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 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原条款内容 | 修正后内容 |
|---|---|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 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监事外,每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
| 原条款内容 | 修正后内容 |
|---|---|
|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代为履行其职务, 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均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分别由 董事会与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是指选举两个以 上董事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每一股份 都拥有与应选出席位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 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 分散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 选的表决制度。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 |
第八十三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 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候选人名单 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提出,分别由董事会与监事会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 供候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 制是指选举两个以上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 |
| 原条款内容 | 修正后内容 |
|---|---|
| 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得票多者当 选;反之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投票,直至选 出全部董事为止。 |
与应选出席位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 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 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入选的表决制度。如果在股东大会 上中选的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超过 应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则得票多 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投票,直 至选出全部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为止。 |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 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 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 |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改选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提案获得通 过的,新任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监事在会 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 满以前,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 名。其中独立董事人数需占 董事人数的1/3。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 名。其中独立董事人数需占董事 人数的1/3,内部董事设职业经理人董事1名, 可以设职工代表董事1 名。 |
| 原条款内容 | 修正后内容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 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设副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代为履行其职务,监 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
|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自公司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于2017 年4 月20 日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
第二百零五条本章程自公司2019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于2018 年 6 月15 日公司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公 司章程同时废止。 |
原条款内容 修正后内容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五章 党组织和工团组织 第一节 党组织的构成 第一节 党组织的构成 第九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和《中 第九十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和《中国 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各级党组织 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各级党组织及其纪 及其纪律检查机构。 律检查机构。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党委书记1 名,可以 第九十七条 公司设党委书记1 名,可以设 设专、兼职党委副书记;设纪委书记一名; 专、兼职党委副书记;设纪委书记一名;设党 设党委委员若干名。 委委员若干名。 第九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的委员, 第九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的委员,可 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 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担任经 担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 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及 会、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其他管理人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的委员会。 第二节 党组织的职权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并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 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 重大战略决策,执行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 党组织的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 择经营管理者原则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 使用人权原则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或 经理层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 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 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关系到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重大经营管理的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 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 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纪 律监督;党组织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其他委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五)支持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 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决策,督 促决策事项的有效执行,实现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
(六)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明确党组织研 究讨论重大事项的内容和工作流程。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的委员会。 第二节 党组织的职权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并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 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 决策,执行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 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 营管理者原则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 权原则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名 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 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集体研究后提出意 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关系到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 大经营管理的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 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领 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 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 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加强纪律监督;党组织书 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委员要切实 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 工作;
(五)支持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人 员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决策,督促决策事 项的有效执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明确党组织研究讨 论重大事项的内容和工作流程。
第三节 工团组织
第一百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的规定,设立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公司应当为 工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修正后内容 |
|---|---|
| 3.5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3.5.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3.5.2 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5.3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3.5.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3.5 股东大会拟讨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3.5.1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3.5.2 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5.3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3.5.4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外,每位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4.8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4.8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代为履行其职务,监事 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均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 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4.13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 | 4.13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
| 原条款内容 | 修正后内容 |
|---|---|
|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两个以上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者监事 时,股东(代理人)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 应选出席位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 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入 选的表决制度。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 就所缺名额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为止。 |
| 4.24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任。 |
4.24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非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非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 5.5 本规则自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施行。 |
5.5 本规则自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施行。 |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修正后内容 |
|---|---|
| 2.3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 |
2.3 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名。其中独立董事人数需占董事人数的1/3, 内部董事设职业经理人董事1 名,可以设职工 代表董事1 名。 |
| 2.4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
2.4 董事任期为3 年,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
| 2.14 董事连续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
2.14 董事连续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
| 原条款内容 | 修正后内容 |
|---|---|
|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
责,如系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如系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董事会应当建议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方式予以撤换。独立 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 2.17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 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 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 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2.17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 建议尽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及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方式,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 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以及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方式未就董事选 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 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 8.3 本规则自2017 年4 月20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8.3 本规则自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 之日起施行。 |
四、《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 原条款内容 | 修正后内容 |
|---|---|
| 2.2 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 席1 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 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
2.2 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 主席1 名,设副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副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代为履 行其职务,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均不能履行 |
| 原条款内容 | 修正后内容 |
|---|---|
|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 2.11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 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请董事会尽快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 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 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 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2.11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 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 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请监事会尽快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或建议尽快召开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方式,选 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以及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方式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 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 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 5.1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 议。 |
5.1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代为履行其职务,监 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
| 8.3 本规则自2017 年4 月20 日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8.3 本规则自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施行。 |
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原《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修改章程的工商备 案等相关事宜。除本次变更外,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若与《公司章程》不符之处,以《公 司章程》为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作相应修改。
该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