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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ESA Intelligent Tech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Apr 2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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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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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1.总则
1.1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证监事会 切实履行监督职权,有效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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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 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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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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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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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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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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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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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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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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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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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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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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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2.1.9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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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 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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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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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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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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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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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当董事、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可以由股东大会授权委托监事会主席 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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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监事会会议应当每6 个月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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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 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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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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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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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2.9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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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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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请董事会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 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 2.12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2.13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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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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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监事会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以书面形 式通知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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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会议召 集人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包括传真、邮件)方式进行,或电话通知, 但是事后应获得被通知人的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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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5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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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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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4.议案
- 4.1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 提交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 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就提案是否应列入会议议程要求监事 会审议。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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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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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
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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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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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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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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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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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由二分之一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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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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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投票表决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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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监事与监事会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在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该项决议由没有 利害关系的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如因回避导致无法作出决议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 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监事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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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 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 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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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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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 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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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 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 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6.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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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监事会会议应就议案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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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和召集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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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的姓
名;
6.1.3 会议议程;
6.1.4 监事发言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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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包括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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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监事会会议记录是监事会所议事项决议的正式证明,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 人应在会议记录上传阅、签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董事,可以对某议题表示异 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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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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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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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按有关规定应当公告的必 须进行公告;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告所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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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公司的公告在披露前必须在第一时间送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登记和审查; 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其它知情人对递交监事会会议的资料 和监事会讨论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确保该内容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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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报刊,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8.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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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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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本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 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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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本规则自2017 年4 月20 日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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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