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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ESA Intelligent Tech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Mar 3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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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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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SVA-E/0.1-3.2-2010
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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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加强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维 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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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并 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进行报告和备案。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不得泄露、报道及传递公司内幕信息。
2.内幕信息
- 2.1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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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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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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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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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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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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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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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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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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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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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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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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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2.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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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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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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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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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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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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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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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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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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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 其他重要信息。
3.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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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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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股东内部因工作原因可能获取内幕 信息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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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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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交易事项的收购(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 人的交易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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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因履行公司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如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 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审批的其他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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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因重大事项公司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 大事项的负责人和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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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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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4.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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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各项目组的主要负责人应如实、 完整记录内幕信息未披露前筹划、编制、传递、审批、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 息知情人,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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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工作 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 悉的时间以及所签署的保密条款(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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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和各 项目组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按 要求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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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保密 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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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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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 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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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公司 财务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 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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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 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5.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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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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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30 日内、业绩预告与业绩 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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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6.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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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 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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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 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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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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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 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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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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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制度未尽事宜, 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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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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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现提请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3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