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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ESA Intelligent Tech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3

Mar 28,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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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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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赛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证公字〔2013〕13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 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 号)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云赛智 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 的货币资金。

第三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 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 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六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在信誉良好的银 行设立专项账户存储,每次募集资金对应一个专项帐户,以确保募集资金(包括尚 未投入使用的资金、按计划分批投入暂时闲置的资金、项目剩余资金等)的安全。

第七条 专项账户的设立应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并 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上述 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承诺的 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一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投出必须严格按照《公 司章程》和其他公司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 用的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六)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尽快实施。确因不可预见的客 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 细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还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视为第十四条所述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并 及时公告披露内容如下:

  •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说明;

  •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本制度及相关 规则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对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的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 及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 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 性支出。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于 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汇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将该报 告同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比原计划推迟6 个月及以上,或公 司可以预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盈利水平有50%以上的变化,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 就相关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并作出决议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 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由财务部、战略企划部、审计部及相关职 能部门共同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 在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 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 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 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