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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ESA Intelligent Tech In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Jan 1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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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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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602 股票简称:广电电子 编号 : 临 2011-001 900901 上电 B 股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于 田林路 168 号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 9 人,其中黄峰、邬树伟先生因公出差,均委托张迎宪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 权。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王强先生主持,会议以记名表决方式全票通过 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预案;
2011 年 1 月 10 日,本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王强、邵礼群、陶亚华的书面辞 职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对王强、邵礼群、陶亚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的发展所 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推荐顾 德庆、姜树勤先生以及秦伟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讨论,同意将上海仪电控 股(集团)公司推荐的顾德庆、姜树勤先生以及秦伟芳女士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11 年度召开的股东大会选举。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顾德庆、姜树勤先生以及秦伟芳女士的简历见附件 1。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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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选举黄峰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董事长。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关于黄峰先生不再担任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以及聘任顾德 庆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黄峰先生因工作原因不再担任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职务,经董事长提名,出席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讨论后同 意聘任顾德庆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本议案表决结果: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关于收购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之关联交易议案;
为调整公司产业结构,加强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公司拟受让上海广电信息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广联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广电通信技术 有限公司 100%股权、上海广电光显技术有限公司 95%股权,转让价格以经资产 评估机构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评估基准日为 2010 年 11 月 30 日。本 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再持有上述标的公司的 股权(内容详见《关于收购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之关联交易 公告》)。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邬树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表决结果:5 票 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五、关于同意公司与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上海广 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协议》的议 案;
为调整公司产业结构,加强公司主营业务,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 事讨论后,同意公司与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协 议》。(有关协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邬树伟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表决结果:5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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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附件 1:顾德庆、姜树勤先生以及秦伟芳女士的简历:
顾德庆:男,1960 年 10 月生,本科学历,职称高级工程师。曾任上海永新彩色 显像管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部电子枪科科长、制造部经理助理、四期办常务副主任 (部经理级)、总经理助理(兼上海新芝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经理、党委书记,上海广电光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 CF 项目负责人,上海广电富士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 记。现任上海广电光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上海广电富士光电材料有 限公司董事长。
姜树勤:男,1953 年 7 月生,大专学历,硕士学位,职称高级会计师。曾任上 海金陵无线电厂车间主任、副厂长、党总支副书记,上海无线电三十六厂厂长, 上海汇龙仪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上海飞乐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总会计师,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现 任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秦伟芳:女,1965 年 10 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职称教授级高工。曾任 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光电中心党支部书记、副主任,上海仪电控股(集 团)公司研究室副主任、规划发展部经理,安捷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副总经理,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 现任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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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资产转让协议
签署日期: 2011 年 1 月 10 日
资产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1 年 1 月 10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上海市 签署:
甲方: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张衡路 200 号 1 号楼 2 楼。
乙方: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田林路 140 号。
(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下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定义
| 广电电子、甲方 | 指 |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广电信息、乙方 | 指 |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 双方 | 指 | 甲、乙双方的合称 |
| 仪电集团 | 指 | 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
| 东方传媒 | 指 | 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
| 百视通技术 | 指 | 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文广科技 | 指 | 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广电制作 | 指 | 上海广电影视制作有限公司 |
| 通信技术 | 指 | 上海广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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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联电子 | 指 | 上海广联电子有限公司 |
|---|---|---|
| 光显公司 | 指 | 上海广电光显技术有限公司 |
| 新媒体 | 指 | 以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为基础,以 有别于传统的传播方式实现传播的新型媒体。 本协议提及的新媒体,除特别说明外,均指本 次拟收购资产涉及的IPTV业务、手机电视业务、 互联网视频业务 |
|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 重组 |
指 | 广电信息股份转让、资产出售、现金及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之行为 |
| 标的资产 | 指 | 广电信息持有的通信技术100%的股权、广联电 子100%的股权、光显公司95%的股权 |
| 约定资产 | 指 | 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街道250街坊4丘/上海市 宜山路757号的房地产(沪房地徐字(2006)第 026154号) |
| 约定负债 | 指 | 交割日广电信息本部经审计确认的应付股利、 应交税金(仅指增值税进项税) |
| 本协议 | 指 | 广电电子与广电信息于2011年1月10日签署的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广电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资产转让协议》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指 |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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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基准日 | 指 | 2010年11月30日 |
|---|---|---|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10年11月30日 |
| 交割日、交易交割日 | 指 | 广电电子向广电信息支付完毕相应标的资产的 全部现金对价的日期,该日期必须在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2个自然 月之后的最近一个月末 |
| 本协议生效日 | 指 | 本协议第9条载明的生效条件实现之日 |
| 工作日 | 指 | 除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法律规定的节假日之 外的任何一天 |
| 税费 | 指 | 任何及一切应缴纳的税收,包括但不限于征收、 收取或摊派的任何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 印花税、契税或其他适用税种,或政府有关部门 征收的费用。“税收”也应据此作相应的解释 |
| 法律 | 指 | 中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其它具有普遍法律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 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
| 元 | 指 |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鉴于:
广电信息 系一家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仪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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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目前持有广电信息 42.24%股份(299,452,717 股),为广电信息控股股东。东方 传媒拟以广电信息为平台实现其新媒体及其他相关业务资产上市,具体包含以下 交易:
1、东方传媒以现金收购仪电集团持有的广电信息 36.6%股份,即 259,452,717 股广电信息 A 股股票,每股收购价格为广电信息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 7.67 元/股, 总交易价格合计 1,990,002,339.39 元。
2、广电信息向仪电集团及其关联方以评估值为依据出售全部主业相关经营性 资产和部分非主业资产,向仪电集团非关联第三方以评估值为基础出售广电信息 或者下属公司部分非主业相关资产,与前述资产相关的权利义务及人员等由资产 出售后的接收方承接和安排。全部出售资产将以现金为支付对价。交割日,广电 信息应已全部偿还除本部经审计确认的应付股利、应交税金(仅指增值税进项税) 外的所有账面负债,由仪电集团承诺承担所有的或有负债(如与资产出售相关的 其指定的关联方未能承担或履行),并只留存货币资金(包括资产出售的对价现金) 及约定资产。若广电信息于交割日仍有未偿付的除约定负债外的负债,则该等负 债由仪电集团承接,同时相应调整仪电集团收购资产应支付的现金数额,确保广 电信息于交割日后不再承担相应负债产生的经济损失。
3、广电信息以现金 12.23 亿元以及向东方传媒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东方传媒 持有的百视通技术 51.7763%股权、文广科技 100%股权、广电制作 100%股权、信 投股份 21.33%股份。同时,广电信息向除东方传媒外的同方股份、恒盛嘉业、智 慧创奇、成都元泓、上海通维、TCL 创动、深圳博汇源、上海诚贝以及上海联和 等九家百视通技术其他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百视通技术合计 48.2237%的股权。
本协议双方就前述第 2 项交易,即广电信息向仪电集团之关联方广电电子出 售资产之相关事宜,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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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电信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概述
- 1.1 东方传媒拟以广电信息为平台实现其新媒体及其他相关业务资产上市,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包括以下三项交易:
(1)广电信息股份转让
东方传媒以现金收购仪电集团持有的广电信息 36.6%股份,即 259,452,717 股 广电信息 A 股股票,每股收购价格为广电信息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定价基准日)的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广电信息股票交易均价,即 7.67 元/ 股,总交易价格合计 1,990,002,339.39 元。
在上述股份转让给东方传媒后,仪电集团仍持有广电信息 40,000,000 股股份。 仪电集团承诺,在持有广电信息股份期间,由仪电集团及其关联方提名(或受仪 电集团及其关联方影响)的广电信息董事以及仪电集团参与广电信息股东大会投 票的相关代表,在履行投票权或者表决权时,发表与东方传媒相同的意见。
(2)广电信息资产出售
广电信息向仪电集团及其关联方以评估值为依据出售全部主业相关经营性资 产和部分非主业资产,向仪电集团非关联第三方以评估值为基础出售广电信息或 者下属公司部分非主业相关资产,与前述资产相关的权利义务及人员等由资产出 售后的接收方承接和安排。全部出售资产将以现金为支付对价。交割日,广电信 息应已全部偿还除本部经审计确认的应付股利、应交税金(仅指增值税进项税) 外的所有账面负债,由仪电集团承诺承担所有的或有负债(如与资产出售相关的 其指定的关联方未能承担或履行),并只留存货币资金(包括资产出售的对价现金) 及约定资产。若广电信息于交割日仍有未偿付的除约定负债外的负债,则该等负 债由仪电集团承接,同时相应调整仪电集团收购资产应支付的现金数额,确保广 电信息于交割日后不再承担相应负债产生的经济损失。
向仪电集团的非关联第三方出售的资产将采用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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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或者拍卖方式转让。广电信息以进场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向不特定的非关联第三 方出售部分非主业资产过程中,除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挂牌转让规范执行外, 将不设置对受让条件的任何制约性要求。
仪电集团及其关联方受让的置出资产,自交易交割日起 2 年内向仪电集团及 其关联方以外的非关联第三方转让的,该等资产转让价格超出评估价值(其作为 广电信息置出资产时的评估价值)而获得的收益将归属于广电信息所有。东方传 媒受让的置出资产,自交易交割日起 2 年内向东方传媒及其关联方以外的非关联 第三方转让的,该等资产转让价格超出东方传媒受让价格而获得的收益将归属于 广电信息所有。
本次重组的置出资产将不包括广电信息所拥有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街道 250 街坊 4 丘/上海市宜山路 757 号的沪房地徐字(2006)第 026154 号的房地产, 本次重组完成后该房地产将保留在广电信息,作为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的经营用 房。
(3)广电信息以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广电信息以现金 12.23 亿元以及向东方传媒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东方传媒持 有的百视通技术 51.7763%股权、文广科技 100%股权、广电制作 100%股权、信投 股份 21.33%股份。同时,广电信息向除东方传媒外的同方股份、恒盛嘉业、智慧 创奇、成都元泓、上海通维、TCL 创动、深圳博汇源、上海诚贝以及上海联和等 九家百视通技术其他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百视通技术合计 48.2237%的股权。
- 1.2 上述三项交易共同构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整体,三项交易中的 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则其他两项交易均不生效,广电信息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方案自始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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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标的资产
- 2.1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为广电信息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广电信息持有的通 信技术 100%的股权、广联电子 100%的股权、光显公司 95%的股权。
3. 交易价格
- 3.1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转让的价格为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
4. 支付方式
广电电子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于交割日向广电信息一次性付清资产转让价款。
5. 期间损益
- 5.1 本协议项下长期股权投资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损益归属于 广电电子。
6. 人员
- 6.1 本协议项下长期股权投资所对应公司现有员工将跟随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同 时进入广电电子,其于交易交割日与现有雇主的劳动关系和相互之间权利 义务状况并不因本次重组发生改变(根据相关适用法律进行的相应调整除 外)。
7. 声明和保证
- 7.1 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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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1 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甲方之授权代表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要求的授权;
-
7.1.2 甲方在本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义 务的履行不会与甲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 何法律。
-
7.2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
7.2.1 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乙方之授权代表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要求的授权;
-
7.2.2 本协议项下之标的资产合法有效存在,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 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亦不存在其它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影响乙方 向甲方出售该等资产的情况或事实;
-
7.2.3 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所涉各公司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且运作良 好;上述各公司除乙方外的其他股东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 权;
-
7.2.4 乙方在本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义 务的履行不会与乙方承担的其它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 何法律。
7.3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对方均有权要求该方赔偿由此对其造成的 任何损失。
8. 交割
8.1 在本协议生效且广电电子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完毕全额资产转让价款后,广 电电子应当自交易交割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完成标的资产过户至广电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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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要法律手续,广电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广电电子办理该等资产过 户手续。
8.2 广电信息应于交易交割日前与相关银行协商将广电信息为长期股权投资 资产所涉各子公司之债务向任何人提供的担保(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 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 或者其他任何担保权益)解除或将担保人变更为仪电集团 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广电电子除外)。
8.3 除非另有约定,自交易交割日起,标的资产的全部盈亏将由广电电子享有 和承担,并且无论标的资产过户手续是否完成,于标的资产之上已现实存在或将来 可能发生的任何权利、权益、风险、损失、义务、责任、债务均由广电电子享有及 承担,有关或有债务及诉讼事项亦由广电电子承担;
8.4 经广电信息、广电电子、东方传媒、仪电集团共同同意,广电信息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至交易交割日期间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情况进行交割审计。
9. 本协议的生效和无效
9.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自下列条件全 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
9.1.1 广电电子依据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资产转让相关议案的决议;
-
9.1.2 广电信息股东大会作出批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的决 议;
-
9.1.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之各项交易获得所有必要的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的批准和同意;
-
9.1.4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之各项交易获得所有必要的广播电影电视 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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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5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9.1.6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豁免东方传媒要约收 购义务的批准。
9.2 本协议一经广电信息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 生效,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9.3 若自广电信息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 协议 9.1 条所列任一条件无法得到满足,本协议自始无效。双方恢复原状,双方各 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协议所支付之费用,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4 若本协议无效,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 协议的书面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10. 通知
10.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时, 应采用 书面形式。如果专人送达, 或用挂号信件寄送至下列的地址, 或寄送至接受人已经 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 则应被视为进行了送达:
甲方: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寿路 97 号 26 楼 邮编:200060 电话:51962045 传真:62982121 联系人:胡之奎
乙方: 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57 号 邮编:200233 电话:(8621)64757533 传真:(8621)64757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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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周应昕
11. 违约责任
-
11.1 双方同意,若任何一方当事人出现如下情况,视为该方违约:
-
11.1.1 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且在对方发出要求履行义务的书 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采取有效的弥补措施加以履行;
-
11.1.2 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办理本协议项下各种批准、备案或登记程 序;
-
11.1.3 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对方做出的陈述与保证 或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重大 遗漏或有误导;
11.1.4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
11.2 若任何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
-
维护其权利:
-
11.2.1 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
11.2.2 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 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 务;
-
11.2.3 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为此次交易而实际 发生的费用,以及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 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
-
11.2.4 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所获得的利益应作为赔偿金支付给守约方;
11.2.5 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
12. 不可抗力
12.1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则该方 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
12.2 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指:
-
12.2.1 地震、洪水、火灾等灾害性事件;
-
12.2.2 战争及政治动乱;
-
12.2.3 其他任何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在订立本协议时不可预见、其 发生不可避免且其后果不可克服的事由。
12.3 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若有可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影 响消除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凡违反此通知义务而不履约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则必须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4 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曾受不可抗力影响而未能履约的一方应尽最大努 力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3. 保密
-
13.1 双方同意在下述范围内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
13.1.1 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前,和在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与本 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各方的基本资料、 交易结构和商业条件(意图)、谈判过程和内容等(下称“信息”);
-
13.1.2 任何文件、材料、数据、合同、财务报告等与本协议事项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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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文件和资料(下统称“文件”);
- 13.1.3 一旦被泄密或披露将引致市场传闻、价格波动等异常状况的其他 信息和文件。
13.2 双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对其知悉或了解的信息 和文件进行保管并限制在从事本协议事项的相关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 守本条规定,不将有关信息和文件泄露给无关的工作人员。
-
13.3 下列情形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信息和文件:
-
13.3.1 相关信息和文件在披露之前因不可归责于本协议当事方的原因已 为公众所知;
-
13.3.2 应法院或仲裁庭的判决、裁定或裁决;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如 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决定、命令或要求;或法律、法令的强 制性规定而进行地披露;
-
13.3.3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为目的,在聘请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 审计师、评估师和律师)之前和/或之后,向各中介机构进行地披 露;
-
13.3.4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进行披露。
14.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14.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4.2 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 决。在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要求对争议进行协商后 30 日内,该争 议不能协商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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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本条所述之争议系指双方对协议效力、内容的解释、合同履行、违约责任 以及协议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一切争议。
15. 其他
15.1 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之无效,将不影响本协议与该条款无关之任何其它条款 之有效性。
15.2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正本一式拾份,以中文书写,各方各执壹份,其余用于相关申报。 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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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之资产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王强
20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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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之资产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乙方:上海广电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黄金刚
20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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