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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ESA Intelligent Tech Inc. —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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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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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1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 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召开了公司八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于 2012 年 4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2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 证券报》、《南华早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参加 会议对象等内容。
2.会议于 2012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 时在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509 号华美达新园 酒店 B 楼3 楼兴园厅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8 名,代表 公司股份 366,005,52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2040%。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A 股
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权登记日:2012 年4 月9 日 B 股权登记日:2012 年4 月14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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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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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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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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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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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2011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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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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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2011 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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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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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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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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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内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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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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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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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购买由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第8至11项议案为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股东大 会普通决议事项,获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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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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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正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公章)
经办律师:
徐国荣(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刘阳芳(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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