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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ESA Intelligent Tech Inc. — AGM Information 2011
Apr 2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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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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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0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 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1 年 3 月 28 日召开了公司七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3 月 30 日在《上 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参 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3 时 30 分在上海市天目西路 285 号上海广 场长城假日酒店广场楼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4 名,代表 公司股份363,656,0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0037%。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1 年4 月14 日;B 股股权登记日:2011 年4 月19 日)下午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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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
1、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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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
4、公司 2010 年度报告;
-
5、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议案;
-
7、会计师事务所报酬的议案;
-
8、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
9、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包括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 10、关于公司监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与公司董事会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全部获参加表 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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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广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徐国荣(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李备战(签名)_________________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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