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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IAL SECURIT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Feb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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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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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16-030 债券代码: 123246 债券简称: 15 兴业 0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15 兴业01”次级债券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 2016 年3 月4 日
赎回价格: 105.49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款发放日: 2016 年3 月9 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 年3 月7 日)起,“15 兴业01”次级债券将 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 兴业01”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 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 年3 月9 日发行 “15 兴业01”次级债券,2016 年3 月9 日为本期债券第1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根据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 券第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 权。根据公司董事会2014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和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的授权,公司董事长于2016 年1 月15 日做出《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 年次级债券(第一期)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决定》,决定行 使“15 兴业01”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5 兴业01”次级债券全部赎回。
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 南》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15 兴业 01”次级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有关发行人赎回选择权条款约定如下:
发行人有权于本期次级债券第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 个交易日,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 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次级债券将被视为第1 年全部到期,发行人将以 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 本期次级债券到期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将按照本期次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利,则本期次级债券将继续在第2 年至第4 年 存续,且从第2 个计息年度开始,后3 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在初始发行利 率的基础上提高300 个基点。
二、本期次级债券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有关情况
2016 年3 月9 日为“15 兴业01”次级债券的第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根 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可于本期债券第1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 第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权利。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16 年3 月4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 兴业01” 次级债券的全部持有人。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赎回的约定,“15 兴业01”次级债券的赎 回价格为105.49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本次赎回的本金总 额为2,500,000,000 元,兑付第1 个计息年度利息总额为137,250,000.00 元。
(四)关于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兑 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本期 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工作的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次级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5 兴业01”次级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 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 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 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赎回程序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行使“15 兴业01”次级债券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公告》(2016 年1 月20 日), 并发布了3 次《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5 兴业01”次级债券发行 人赎回选择权的提示性公告》(分别为2016 年1 月21 日、2016 年1 月22 日、
2016 年1 月23 日),通知“15 兴业01”次级债券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事 项。
公司本次执行全部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 年3 月7 日)起 所有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5 兴业01”次级债券将全部被冻 结。
(六)赎回款发放日:2016 年3 月9 日。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 持有人相应的“15 兴业01”次级债券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16 年3 月7 日)起,“15 兴业01”次级债券 将停止交易。本次赎回完成后,“15 兴业01”次级债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摘牌。
三、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联系电话:021-20370628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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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