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INDUSTRIAL SECURITIES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Jan 27, 2016
57239_rns_2016-01-27_26ba6772-016f-4b43-bc03-93646c287e89.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 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16-0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31 号文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6年1月完成向 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的发行工作,按照每股人民币8.19元的价格,实际募集资 金总额12,257,741,010.0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2,063,659,954.47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月8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德师报(验)字(16)第001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设立专项账户用于 募集资金管理,并于2016年1月27日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屏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 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上述4家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开户情况如下:
1
|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金额(元) |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117010100100181481 | 5,000,0000,000.00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屏支行 | 13003101040016779 | 3,000,0000,000.00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 | 35050187000700000169 | 3,000,0000,000.00 |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12250000000654559 | 1,152,741,010.06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扩大信用交易业务规模、加大对柜台交易业务及做市 商业务等资本中介业务的投入、适度扩大自营业务规模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 质押。
-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 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锡宝、傅志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2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