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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IAL SECURITIES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Jun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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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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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 2021 年 6 月 9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类 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 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 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根据上述公告,公司 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 14:00 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 59 号世纪金源大饭店三层第二 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网络投票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9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543,130,7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7.9760%。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最终的表 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证券投资规模的议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1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 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其中,第 7 项、第 10 项、第 11 项议案已经特别决议 表决;第 3 项、第 5 项、第 8 项、第 9 项、第 10 项、第 13 项、第 14 项议案已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 9 项议案已经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 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overline{\mathcal{C}}_4$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 海 负责人:

李 强

经办律师:

3

孙 立

孤 唐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