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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 M&A Activity 2014
Dec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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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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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北京市签署:
- (1) 刘智辉,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321081197109097535,其法定住所为南京市玄武区白马山庄 6 幢二单元 301 室。
- (2) 李前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 510102196808238472,其法定住所为南京市玄武区拂晓园 4 幢 403 室。
- (3) 北京杨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合伙企业,其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 2104-215。
- (4) 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合伙企业,其法定住所为南京市高淳县经济开发区花山路 17 号 1 幢。
- (5) 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京蓝科技"),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法定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鉴于:
- (1) 本协议各方于 2014 年 8 月 17 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天伦置业拟 以其非公开发行所募资金受让转让方所持有的远江信息标的股权,且转让 方同意转让该标的股权。
- (2) 天伦置业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更名为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上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各 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标的股权转让未尽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第1条 各方同意,在《股权转让协议》第 4.2 条最后增加一项"业绩承诺期各 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须扣除根据京蓝科技对远江信息实际增资额计算的 税后利息金额,并以扣除上述税后利息金额后的净利润作为与各年承诺 净利润数的比较基准,根据京蓝科技对远江信息实际增资额计算的税后 利息金额=京蓝科技对远江信息实际增资额×增资时五年以上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1-所得税率) ×增资资金使用天数÷365"。
- 第2条 本补充协议经各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股权转让 协议》第 11.1.3 项约定的生效条件达成后生效。
- 第3条 本补充协议作为对《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与《股权转让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 第4条 除本补充协议另行定义外,本补充协议项下的术语应具有与《股权转让 协议》中该等术语一致的含义。
- 第5条 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八份,各方各执一份,剩余用于京蓝科技非公开发 行报批、工商变更使用及目标公司留存。
(以下无正文)
为昭信守,各方于文首所书日期签署本协议。
转让方
刘智辉**(签名)**
为昭信守,各方于文首所书日期签署本协议。
转让方
李前进**(签名)**
为昭信守,各方于文首所书日期签署本协议。
转让方
北京杨树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为昭信守,各方于文首所书日期签署本协议。
转让方
南京安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为昭信守,各方于文首所书日期签署本协议。
受让方
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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