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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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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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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价值;强化上市公司诚信 建设,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部《关 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 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的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视情况主动披露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 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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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 的信息即时更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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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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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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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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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特别是流通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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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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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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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内容、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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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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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
-
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重大重组、重大技术改 造、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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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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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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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沟通的信息必须为公司已公开的信息,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
开披露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服务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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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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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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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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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关系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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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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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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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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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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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析师推介会或业绩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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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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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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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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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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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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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路演。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披露的信息于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指定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进行披露。
第四章 责任和责职范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部是承办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 门。
第十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 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 到公司决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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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接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股民来访等方式回答投 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举行分析师说 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
对于要求来公司调研的投资者,可要求对方预先提供调研提纲,接待人员应 根据提纲事先做好准备,必要时将相关材料交送董事会秘书审核。
投资者接待工作应建立完整的接待记录,包括时间、投资者简介、咨询问题 等。接待人员对投资者的咨询应给予尽量详细的答复,答复内容以公司披露的内 容为准。如有不能立刻答复的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证券部视情况制定接待人员方案,并提请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或总裁(总 经理)接待时,董事会秘书需陪同;董事会秘书接待时,证券事务代表需陪同; 证券部接待时,需有证券事务代表出席,且接待人员不少于两人。
3、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 公共关系;
4、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采访报道;
5、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 资者查寻和咨询;
6、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 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7、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证券部应当组织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对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机构推介会、分析师说明会、业绩发布会等大型关系 活动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在活动前接受由公司组 织的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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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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