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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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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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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 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的常设 综合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 作,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 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事务部同 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 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事务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事务部尚未 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上述"重大"是指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不包括10%)以 上,且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6、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7、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及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8、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0、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 11、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 1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13、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 14、公司盈利预测;
  • 15、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 16、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 17、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 18、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19、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
  • 2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21、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 22、收购或者兼并;
  • 23、合并或者分立;
  • 2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内容;
  • 25、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 26、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 27、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 28、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 29、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 30、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31、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2、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33、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34、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3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37、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 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5、公司从事证券、文秘、机要、档案、财务、统计、审计、 核算、新闻、电脑、 打字、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均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 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员 工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 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 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 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至少在一种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如要求在网上披 露的,还应在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 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 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 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 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 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 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 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中 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 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 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核查。

其中,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等重大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 局案。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 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 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 《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未及时填报的,公司 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公司证券事务部 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 5 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 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要求向其报备。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主要股东、总部各部门及控股子 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 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黑龙江监管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降薪、罚款、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 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 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三十三条所述违 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