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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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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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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 理,规 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保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已经或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 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 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 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 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 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做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 通。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 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条 公司公开增资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 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证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 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关于公司发行证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依法编制和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 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 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定 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 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上 市 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 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 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 件)。

第三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或发生变动;

(十)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二)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 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

(十七)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1.所涉及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未达到前列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 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4.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十八)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发布业绩预告、业绩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或可以发布业绩快报

的;

(二十一)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二十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的;

(二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决议、回购股份预案的;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 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五)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

(二十六)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

(二十七)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三十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九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 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 相 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 求 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节上述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督促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 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的部门。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 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 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经营层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同。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处的工作。对公司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 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 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 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 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 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董事会。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 市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事 件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

(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与该事件当事人有实质性接触,或该事件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与该事件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终止或者解除;

(四)该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该事件实施完毕时。 报告上述事件时,应附以下文件:

1.该事件的协议书;

2.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相关书面万件);

3.该事件的政府批文;

4.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5.所涉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 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 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 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资料和信息 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处。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咨询。

第六十五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处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 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处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处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秘书处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提交财务 负责人修订。

(五)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处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披露。

第六十六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处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 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处立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第六十七条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处组织起草披露文稿 , 进行合规性审查,提交监事会主席审定并签发。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第七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http: //www.cninfo.com.cn)。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 事宜应事先应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 司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 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 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七十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处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 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 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 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

第七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按泄漏公司机 密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审核责任人 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追偿损失。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 的,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 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 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事务管理

第八十二条 上市公司接待特定对象(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调研、 沟通、采访等活动,统一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接待特定对象调研、沟通和采访活动,应事先取得对 方的调研、沟通或采访提纲。董事会秘书处根据提纲,安排接待人员,准备回答要点 ,必要时须就有关问题征询控股股东、董事长和管理层的意见。

第八十四条 接待人员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时,不应超出提纲所列范围。对于 对方超出提纲所列范围以外的问题,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如果发生上述 情况,应当场要求对方采取保密措施,并尽快告知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认为 必要时,可以按照信息披露程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十五条 接待人员接待调研、沟通和采访时,应有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陪 同接待,并由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做好会谈记录。会谈结束后,尽可能要求对方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采访。

第八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通过电话了解公司情况时,沟通人员要做好登记和记录 。

第八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中,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年度报告正文的"重要事项"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接待特定对象的次数、接待各类特定对象的数量、主要沟通问 题、 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有无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等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九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