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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Mar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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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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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 平,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京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京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监事。
第二条 出席监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 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股东代表监事由持有及合并持有公司 10%股份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监事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 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
(一)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
(二) 有权建议召开监事会;
-
(三) 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
(四) 享有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
(五)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帐册和文
-
件的权利,有权要求董事和公司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六)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因受监事会的委托而享有的其他
-
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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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四)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为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有权解 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又未授权其他监事代 为表决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及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生效后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间内依然存在;其对公司负有的保密义务 仍然有效,直至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三名。其中二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一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 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对公司 财务的监督及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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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 换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和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十九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依据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应召开但逾 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的方式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
(一)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
(二) 公司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
(三)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对外发行股份的股东提出书面建议时;
第二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其具体内容为:
-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对有关法律、法
-
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有权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独立出具 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进行财务检查,每年至少为一次,监事会认为确有必要 时,可以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纪 要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告。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召集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贯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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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列席董事会或者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 在公司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 员的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诉讼纠纷时,由其代表公司出庭与前述人 员进行诉讼。
对于公司与属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发生的诉讼纠纷。除监事会主席应 代表公司出庭应诉外,监事会认为确有必要时,有权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以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 修改草案,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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