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29, 2007

53770_rns_2007-06-29_9957177a-4d3e-4bbd-9688-81b8ab1d34ac.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1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2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3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的监督与奖惩5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资产管理7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人事工资7
第八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8
第九章 附则9

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控股子公 司行为,保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 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系指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含 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50% 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控制的公司;"天伦置业"系指集团公司和各类控股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天伦 置业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天伦置业的整体运行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天伦 置业整体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集团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 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各职能部门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在各自的 业务范围内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集团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 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集团公司分 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

控股子公司须及时向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 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集团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某一控股子公司单独 的管理办法。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集团公司将视其情节予以经济处 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的战略发展方针,有利于集团公司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 集团公司的主业发展,防止盲目扩张、人情投资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十条 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经集团公司进行 投资论证,并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在天伦置业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 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公司章 程。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 题须在会议召开五日前报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和总裁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处和 总裁办公室审核是否需经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 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通过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 公司的治理监控。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保护股 东利益的职责。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集团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对 控股子公司行使职权。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集团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 员(包括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 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按权限范围向集团公司总裁或董事会汇报。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由 控股子公司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集团公司推荐董事应占控 股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控股子公司 的董事会。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原则上由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并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立独立董事,确实需要,可选聘行业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权利,向集团公司负责,努 力管理好控股子公司。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集 团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1、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在接到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 的通知后,将会议议题及时交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和总裁办公室。

2、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 应按照集团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

3、在相关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按权限范围向集团公 司总裁或董事会汇报会议情况,并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交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和 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七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 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由控股子公司股东推荐, 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集团公司推荐监事应占控股子公司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

控股子公司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原则上由集团公司推荐的监事担任,并 由控股子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 或经理予以纠正,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

(三)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四)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提名,经控股子 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控股子公司经理原则上由集团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控股子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人,原则上由集团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由控股子 公司经理提名,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子公司可设副经理、经理助理若干名。副经理、经理助理 由经理提名,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经理助理协助经理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集团公司推荐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集团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技术骨干人员。控股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控股子公司监事。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的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月10 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月报,包括营运报 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 供担保报表等;于每季度次月12 日前向集团公司报送季报。季报除月报要求报送的 报表外,还要报送报表附注。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参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与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控股子公司财 务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 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有权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实施审计和核查,并 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控股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

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由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向集团 公司总裁和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分为年度审计、离 任审计、换届审计、专项审计等四种类型。

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审计重点为年报涉及到的财务数据及各项管理费支出。

离任审计指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或被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免去职务离任 前的审计。

换届审计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换届时对上届经营班子的审计。

专项审计指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或突发事项的审计。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控股子公司进行一次业绩考核。

(一)在每年的3 月底前,每一家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与集团公司总裁签订经营 目标责任书,确定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的考核和奖惩办法。

(二)原则上按照超额实现(或未完成)指标净利润的比例对控股子公司经营 班子进行奖励(或处罚),具体的分配(或分摊)方案由年初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 书确定。

(三)由集团公司制定向控股子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的考核和奖惩办法,另 行颁布实施。

以上业绩考核由集团公司行政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考核不及格,则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程序 给予降职或免职,有重大失误者给予解聘。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的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确需向银行融资,且需要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须 提前报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给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由 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报表审核、由资金管理部门进行贷款投资可行性审核并提出审 核意见,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控股子公司方可联系有关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在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控股子公司应提供反担保, 除非该笔融资由集团公司统一调配。

第三十三条 除非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为 非纳入天伦置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或互保。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坚持将主业 做大做强。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凡涉及到投资、 资产出售、租赁、核销等事项的,原则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的权限不得高于集团公 司总裁的权限。控股子公司章程应明确其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权限范围。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本公司经理的权限范围。

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项,控股子公司须报集团公司总裁或董事会,根据集 团公司权限范围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再由控股子公司组织实 施。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的人事工资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公司的实际, 建立各自的人事、工资制度,并报送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绩效挂钩原则,由 控股子公司经营班子制定考核办法,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报送集团公

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聘任由集团公司推荐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其工资、奖金等按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选择集团公司标准执行,并按 集团公司政策享受相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决定招聘有关员工。控股 子公司所招聘人员不纳入集团公司的人员编制,其人员编制应报集团公司备案。控 股子公司招聘人员的工资、养老、医疗等待遇均按控股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由 此发生的各项支出列入控股子公司的成本。

第八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集团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集团公司信 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 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主任为信息报告人,负责控股子公司和集团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报告人应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及时、公平地向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所有对集团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控股子公司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集团公司董事会 秘书咨询。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集团公司董事会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联 系与协调。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