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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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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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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 秘书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黑龙江天伦置业股 份有限公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 年以上;

二、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 够忠诚履行职责,并具有很好的沟通技巧和办事能力;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 三、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会秘书可以由董事兼任,但如某一事项需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表 态时,只能以单一身份表态。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 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 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 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 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公司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 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 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 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 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 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 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 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 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 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 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 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 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 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董事长后,应尽 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 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 照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 者手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及交易所对公司的问询函,要求董事会秘书应组

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下设办事机构,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及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