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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pr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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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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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应收账款
为其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借款
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本次担保生效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京蓝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指对尚未偿还 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金额)为 372,601.04 万元,占上市公司经审计(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63.8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36,540.89 万元,占上市公司经审计 (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6.07%。公司及 子公司存在债务逾期情况,债务逾期总额为 150,195.80 万元,具体详见本公告 第六部分逾期债务明细表。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担保及债务逾期风险,谨慎投资。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控股子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 召开股东会,同意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为其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 浩特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95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其项下的其它债务提 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任,提供质押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序 | 出质人 | 质权人 | 被担保人 | 质押应收账 | 质押财产 | 质押应收 | 借款合同 | 贷款余额 |
|---|---|---|---|---|---|---|---|---|
| 号 | (担保 | 款相关协议 | 账款金额 | |||||
| 人) | (质押担 | |||||||
| 保金额) | ||||||||
| 1 | 京蓝沐禾 | 浙商银行 | 京蓝沐禾 | 应收账款质押 | 合同编号为 | 50000000 | (20880000) | 9500 万元 |
| 合同编号: | JLMH-2019- | (伍仟万 | 浙商银借字 | |||||
| 208800 浙商银 | XS-029 的 | 元整) | (2020)第 | |||||
| 权质字(2021) | 《呼伦贝尔 | 02657 号 | ||||||
| 第 00006 号 | 市中心城区 |
| 黑羊站水厂 | ||||
|---|---|---|---|---|
| 水源改扩建 | ||||
| 保护工程 | ||||
| PPP 项目施 | ||||
| 工总成承包 | ||||
| 合同》中的 | ||||
| 债务人的应 | ||||
| 付款。 |
2、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三)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应收账款为其在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本次担保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京蓝沐禾为其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不构成关 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558110612H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玉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乌力吉
注册资本:104,000 万元
营业期限:2010 年 07 月 06 日至 2040 年 07 月 05 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灌溉、农村饮水、建筑用 PVC、 PE、PP 给排水管材及管件制造、销售;卷盘式、平移式、中心支轴式喷灌机等 喷灌设备和滴灌带(管)、输配水软管、过滤器、施肥器等微滴灌设备的生产、 安装、销售及网络销售;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设计、建设、维护及咨询;水利、电 力、农业项目投资;农业机械、化肥、农膜、机电设备、建筑材料销售及进出口 业务;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农村灌 溉用水井凿井作业;沙地治理;种树、种草;水泥桩制作、网围栏刺线制作、架
设;林木种子经营,飞播造林;文体用品、日用品、电力设备、电线电缆、电器 购销。
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沐禾目前处于失信被执行人状态,系因发生 债务逾期被债权人诉讼所致。
(二)担保人与被担保人股权关系
本次担保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京蓝沐禾为其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
(三)被担保人最近两年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项目 | 年月日20211231(经审计) | 年月日20201231(经审计) | ||
|---|---|---|---|---|
| 资产总额 | 4,755,512,780.32 | 5,365,915,713.77 | ||
| 负债总额 | 3,544,143,415.89 | 3,508,870,515.34 | ||
| 净资产 | 1,211,369,364.43 | 1,857,045,198.43 | ||
| 项目 | 年度2021(经审计) | 2020年度(经审计) | ||
| 营业收入 | 101,857,502.55 | 222,229,887.71 | ||
| 利润总额 | -645,760,971.90 | -735,001,654.66 | ||
| 净利润 | -645,675,834.00 | -748,959,951.79 |
三、拟签署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目前协议尚未签署,最终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正式协议签署后,公 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合同双方: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为出质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呼和浩特分行为质权人。
2、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基本内容为:
(一)合同名称:《借款合同》;
(二)合同编号:(20880000)浙商银借字(2020)第 02657 号;
(三)主债权种类: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币种:人民币;
(四)主债权本金:9500 万元;利率:7%;
主合同实际内容与上述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内容 为准。
3、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 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质权人实 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质权人 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 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质押财产:合同编号为 JLMH-2019-XS-029 的《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黑羊 站水厂水源改扩建保护工程 PPP 项目施工总成承包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应付款。 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出质 人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 赔偿金、补偿金等。
5、其他约定:本合同签订后伍个工作日内,出质人应将应收账款的权利凭 证交付质权人占有和保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物所生孳息和质物管理费用。质 权人应妥善保管和维护好质物权利凭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物权利凭证的安 全、完整。出质人或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质权人应将保管的 质物权利凭证退还给出质人。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出质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质权人无须经过诉讼或仲裁 等法律程序有权直接处分质物(包括但不限于以质物折价或直接拍卖、变卖质物 等方式),所得价款在优先支付质物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 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被担保债权:(一)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 到期债务(包括质权人因债务人、出质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二) 因市场变化等因素致使或可能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三)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 下违约的;(四)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 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质权人需要提前收回担保债务的;(五)债务人或出 质人为自然人时,债务人或出质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六)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前,依法、依质物性质或依约定应提前实现质物项下权利的;(七)出 质人违反本合同账户监管条款,及其声明与承诺条款;(八)质权人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有权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处分质物所得款项不足偿付担保 范围内的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后有剩余的, 质权人将剩余款项退还出质人。如质物权利先于债务履行期实现,则质权人有权 先行实现质物权利,并以所得利益提前清偿担保债务。当出现本条第一款任一情 形时,质权人有权直接在本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专用账户或出质人其他银行账户 中扣收以清偿被担保债权。
6、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质权人和出质人各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 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出质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即构成违约:(一)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交的任何 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十一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 确、不完整、故意使人误解或未履行;(二)出质人资信及财务状况恶化,清偿 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三)出质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 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四)出质人或出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或其重大资产(含本合同项下质押物) 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五)出 质人或出质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刑事拘留 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失踪或被宣告失踪、丧失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法正 常联系、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接 管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接受继承、遗赠的或监护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 财产接管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假借婚姻关系变更转移资产或试图转移资产 等,导致对出质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六)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及与浙 商银行的任何部门或机构(包括浙商银行子公司)、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或单位签订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件;(七)因 出质人的行为致使或可能致使质押物价值减少的;(八)出质人发生危及、损害 或可能危及、损害质权人权益的其它事件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
出质人违约,质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一)要求出质人限期 纠正违约;(二)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三)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足额、 有效的担保;(四)处分质押物用于清偿被担保债权;(五)要求出质人赔偿因 违约而导致质权人产生的一切损失;(六)从应收账款专用账户、保证金账户及 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其他任何账户扣收款项支付出质人承担的担保债务、赔 偿金及其他费用。(七)以其他法律手段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出质人承诺配 合执行质权人的上述措施并放弃一切抗辩理由。
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至全部被担保债权清偿完毕为止。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经出质人和质权 人各方协商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或盖章或按指印后生效。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京蓝沐禾本次质押《呼伦贝尔市中心城区黑羊站水厂水源改扩建保护工程 PPP 项目施工总成承包合同》中债务人的应付款为其与浙商银行债务进行担保, 系其为自身债务进行的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担保事 项。并同意将本次担保事项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生态")持有京蓝沐禾 76.92%的 股权,京蓝科技持有京蓝生态 100%的股权,京蓝沐禾为京蓝科技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担保是公司控股子司为其自身债务进行的担保。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本笔担保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遵循 了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 益。综上,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并将其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本次担保生效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京蓝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指对尚未偿还 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金额)为 372,601.04 万元,占上市公司经审计(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63.8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36,540.89 万元,占上市公司经审计
(2020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6.07%。公司及 子公司存在债务逾期情况,债务逾期总额为 150,195.80 万元,具体详见本公告 第六部分逾期债务明细表。涉及诉讼的担保总额为 111,177.23 万元,敬请广大投 资者关注担保及债务逾期风险,谨慎投资。
| 序号 | 借款单位 | 贷款机构 | 借款余额 | 到期日 | 逾期金额 |
|---|---|---|---|---|---|
| 1 | 京蓝科技 | 某信托机构 | 9,102.00 | 2022-04-29 | 2,987.23 |
| 2 | 京蓝能科 | 某商业保理机构 | 2,800.00 | 2021-07-25 | 3,755.71 |
| 3 | 京蓝生态 | 某银行 | 6,000.00 | 2021-04-28 | 6,709.31 |
| 4 | 京蓝生态 | 某农信社 | 148.93 | 2020-09-11 | 165.92 |
| 5 | 京蓝生态 | 某银行 | 22,300.00 | 2023-06-07 | 3,959.84 |
| 6 | 京蓝环境建设(北京)有限公司 | 某商业保理机构 | 9,725.00 | 2021-10-192021-11-18 | 12,699.07 |
| 7 | 京蓝沐禾 | 某银行 | 2,950.00 | 2022-30-04 | 2,977.36 |
| 8 | 京蓝沐禾 | 某农村商业银行 | 11,700.00 | 2021-09-23 | 13,255.28 |
| 9 | 京蓝沐禾 | 某农村商业银行 | 6,800.00 | 2020-12-26 | 7,885.73 |
| 10 | 京蓝沐禾 | 某银行 | 9,500.00 | 2021-08-12 | 10,206.56 |
| 11 | 京蓝沐禾 | 某银行 | 900.00 | 2021-10-16 | 960.44 |
| 12 | 京蓝沐禾 | 某商业保理机构 | 400.00 | 2021-11-20 | 480.00 |
| 13 | 京蓝沐禾 | 某商业保理机构 | 1,400.00 | 2022-01-04 | 1,586.67 |
| 14 | 京蓝沐禾 | 某商业保理机构 | 15,000.00 | 2022-03-04 | 19,800.00 |
| 15 | 京蓝沐禾 | 某商业保理机构 | 1,000.00 | 2021-06-19 | 1,200.00 |
| 16 | 京蓝沐禾 | 某租赁机构 | 4,777.16 | 2021-12-10 | 5,939.60 |
| 17 | 威县农业供水 | 某商业保理机构 | 230.00 | 2021-10-16 | 275.52 |
| 18 | 北方园林 | 某农商行 | 23,400.00 | 2021-02-27 | 24,135.15 |
| 19 | 北方园林 | 某银行 | 500.00 | 2021-04-28 | 521.75 |
| 20 | 北方园林 | 某银行 | 3,500.00 | 2021-04-29 | 3,652.25 |
| 21 | 北方园林 | 某银行 | 1,251.74 | 2021-01-31 | 1,303.17 |
六、逾期债务明细表
| 22 | 北方园林某租赁机构 | 972.93 | 2020-12-01 | 1,029.58 | |
|---|---|---|---|---|---|
| 23 | 北方园林 | 某租赁机构 | 3,176.00 | 2021-01-15 | 3,360.21 |
| 24 | 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某银行 | 2,800.00 | 2022-11-20 | 1,376.88 |
| 25 | 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某银行 | 3,200.00 | 2022-12-18 | 1,377.80 |
| 26 | 温州北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某银行 | 2,993.00 | 2022-12-08 | 946.44 |
| 27 | 京蓝科技(共同借款人)、京蓝时代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某银行 | 3,382.80 | 2026-09-12 | 1,409.50 |
| 28 | 乌兰察布某科技有限公司、京蓝沐禾共同借款人 | 某金融租赁机构 | 2,380.00 | 2020-10-20 | 2,380.00 |
| 29 | 乌兰察布某科技有限公司、京蓝沐禾共同借款人 | 某融资租赁机构 | 1,815.89 | 2022-09-15 | 880.00 |
| 30 | 北方园林 | 某投资机构 | 9,350.00 | 2020-12-20 | 9,675.32 |
| 31 | 巴林右旗某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某银行 | 2,589.92 | 2024-01-23 | 2,633.46 |
| 32 | 乌兰察布某生态有限公司 | 某银行 | 23,725.00 | 2034-06-16 | 670.00 |
| 合计 | 189,770.00 | 150,195.80 |
对于逾期债务,公司将通过积极与债权人协商办理续贷或展期、不断加强催 收清欠力度,加快资金回笼等手段全力解决。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