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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p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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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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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和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 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广大投资 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 [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 “ ” 会公告[2013]43号)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目的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 (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投资者回报,合理平衡的处理好公 司自身稳健发展和回报股东之间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 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 ( ) 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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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
(四) 分配条件:公司当期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不存在本章程规定 的需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 (五) 可分配利润:公司按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可供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 现金分红最低限: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一般不得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七) 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二条关于全体股东参与分配的比例、违规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分配的股份的 规定;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被占用的资金。
(八)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因生产 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 配政策变更发表意见。
(九)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十)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满足前项所述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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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 同步。
四、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除采取现场 投票方式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同时开通网络投票方式,通过电话、电子邮 件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 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便于广大 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时,均需按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表决。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政策、 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进行监督。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对利润分 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一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 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 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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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订时亦同。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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