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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Oct 1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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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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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18-130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延期后)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除《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外均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生效的前提条件为《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实行 累积投票方式,应选非独立董事 2 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 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 因新增《关于为敖汉旗沐禾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 于为呼伦贝尔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下属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共计三项提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编码进行了 调整,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2018 年 10 月 10 日,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或“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 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延期后的《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京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0 月 2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
-
(2)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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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1 日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22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 表决权。
6、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0 月 10 日
7、出席对象:
(1)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7 号 7 栋(E 楼)公司会议室
9、投票方式的选择: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 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 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二)逐项审议《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方案的议案》
1、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殷晓东等三十七名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或“标的公司”)股东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 56.7152%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购买资产”);同时, 公司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 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2,691.98 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 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以下简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购买资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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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本次交易”)。本次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购买资产的实施。
2、收购方案
公司拟向中科鼎实的三十七名股东,即殷晓东、王海东、赵铎、金增伟、李 万斌、杨勇、陈恺、王宁、宁翔、张景鑫、刘爽、屈智慧、田耿、桑志伟、赵建 军、杨柳青、陈伯华、李庆武、田子毅、蔡文博、姜伟、王晨阳、张淑敏、李忠 博、宋慧敏、王世君、方忠新、刘燕臣、姚元义、邱二营、张蒋维、张文、马宁 翠、牛静、杨志浩、刘金伟、樊利民(以下合称“转让方”、“交易对方”或“补 偿义务人”),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中科鼎实 56.7152%股份。转让方对中科鼎实 的持股及转股比例如下:
| 序 号 |
股东姓名/ 名称 |
持股数 (股) |
持股比例 (%) |
本次拟转让股 份数量(股) |
本次拟转让股 份比例(%) |
|---|---|---|---|---|---|
| 1 | 殷晓东 | 30,510,214 | 50.8504 |
26,473,938 | 44.1232 |
| 2 | 王海东 | 683,228 | 1.1387 | 583,695 | 0.9728 |
| 3 | 赵铎 | 427,017 | 0.7117 | 364,809 | 0.6080 |
| 4 | 金增伟 | 427,017 | 0.7117 | 364,809 | 0.6080 |
| 5 | 李万斌 | 341,614 | 0.5694 | 291,848 | 0.4864 |
| 6 | 杨勇 | 256,211 | 0.4270 | 218,886 | 0.3648 |
| 7 | 陈恺 | 170,807 | 0.2847 | 145,923 | 0.2432 |
| 8 | 王宁 | 85,404 | 0.1423 | 72,962 | 0.1216 |
| 9 | 宁翔 | 461,419 | 0.7690 | 364,809 | 0.6080 |
| 10 | 张景鑫 | 369,135 | 0.6152 | 291,848 | 0.4864 |
| 11 | 刘爽 | 369,135 | 0.6152 | 291,848 | 0.4864 |
| 12 | 屈智慧 | 276,852 | 0.4614 | 218,886 | 0.3648 |
| 13 | 田耿 | 276,852 | 0.4614 | 218,886 | 0.3648 |
| 14 | 桑志伟 | 230,709 | 0.3845 | 182,405 | 0.3040 |
| 15 | 赵建军 | 184,567 | 0.3076 | 145,923 | 0.2432 |
| 16 | 杨柳青 | 184,567 | 0.3076 | 145,923 | 0.2432 |
| 17 | 陈伯华 | 184,567 | 0.3076 | 145,923 | 0.2432 |
| 18 | 李庆武 | 184,567 | 0.3076 | 145,923 | 0.2432 |
| 19 | 田子毅 | 138,426 | 0.2307 | 109,445 | 0.1824 |
| 20 | 蔡文博 | 110,740 | 0.1846 | 87,554 | 0.1459 |
| 21 | 姜伟 | 92,284 | 0.1538 | 72,962 | 0.1216 |
| 22 | 王晨阳 | 92,284 | 0.1538 | 72,962 | 0.1216 |
| 23 | 张淑敏 | 92,284 | 0.1538 | 72,962 | 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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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李忠博 | 92,284 | 0.1538 | 72,962 | 0.1216 |
|---|---|---|---|---|---|
| 25 | 宋慧敏 | 92,284 | 0.1538 | 72,962 | 0.1216 |
| 26 | 王世君 | 92,284 | 0.1538 | 72,962 | 0.1216 |
| 27 | 方忠新 | 92,284 | 0.1538 | 72,962 | 0.1216 |
| 28 | 刘燕臣 | 92,284 | 0.1538 | 72,962 | 0.1216 |
| 29 | 姚元义 | 92,284 | 0.1538 | 72,962 | 0.1216 |
| 30 | 邱二营 | 92,284 | 0.1538 | 72,962 | 0.1216 |
| 31 | 张蒋维 | 69,212 | 0.1154 | 54,721 | 0.0912 |
| 32 | 张文 | 55,370 | 0.0923 | 43,777 | 0.0730 |
| 33 | 马宁翠 | 46,142 | 0.0769 | 36,481 | 0.0608 |
| 34 | 牛静 | 46,142 | 0.0769 | 36,481 | 0.0608 |
| 35 | 杨志浩 | 46,142 | 0.0769 | 36,481 | 0.0608 |
| 36 | 刘金伟 | 46,142 | 0.0769 | 36,481 | 0.0608 |
| 37 | 樊利民 | 2,768,512 | 4.6142 | 2,188,855 | 3.6481 |
| 合计 | 39,873,550 | 66.4558 |
34,029,140 | 56.7152 |
(1) 作价依据及交易对价
以2017 年12 月31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根据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 具的东洲评报字[2018]第0412 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科 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涉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中科鼎实100%股份 的评估值为152,100 万元。以前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为基础,经公司与转让 方公平协商后确定公司就购买中科鼎实56.7152%股份需支付的交易总对价为 876,196,111.28 元。
(2) 对价支付方式
公司就购买中科鼎实56.7152%股份需支付的交易总对价为876,196,111.28 元,全部由公司以新增股份方式支付。就转让中科鼎实56.7152%股份的交易行 为,每一转让方各自可获得交易对价金额及对价股份数量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转让方 | 对价金额(元) | 对价股份数量(股) |
|---|---|---|---|
| 1 | 殷晓东 | 678,501,714.96 | 71,875,181 |
| 2 | 王海东 | 15,273,353.60 | 1,617,940 |
| 3 | 赵铎 | 9,545,841.28 | 1,011,212 |
| 4 | 金增伟 | 9,545,841.28 | 1,011,212 |
| 5 | 李万斌 | 7,636,676.80 | 808,970 |
| 6 | 杨勇 | 5,727,512.32 | 606,728 |
| 7 | 陈恺 | 3,818,328.96 | 404,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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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王宁 | 1,909,164.48 | 202,242 |
|---|---|---|---|
| 9 | 宁翔 | 9,545,841.28 | 1,011,212 |
| 10 | 张景鑫 | 7,636,676.80 | 808,970 |
| 11 | 刘爽 | 7,636,676.80 | 808,970 |
| 12 | 屈智慧 | 5,727,512.32 | 606,728 |
| 13 | 田耿 | 5,727,512.32 | 606,728 |
| 14 | 桑志伟 | 4,772,920.64 | 505,606 |
| 15 | 赵建军 | 3,818,328.96 | 404,484 |
| 16 | 杨柳青 | 3,818,328.96 | 404,484 |
| 17 | 陈伯华 | 3,818,328.96 | 404,484 |
| 18 | 李庆武 | 3,818,328.96 | 404,484 |
| 19 | 田子毅 | 2,863,803.36 | 303,369 |
| 20 | 蔡文博 | 2,290,993.60 | 242,690 |
| 21 | 姜伟 | 1,909,164.48 | 202,242 |
| 22 | 王晨阳 | 1,909,164.48 | 202,242 |
| 23 | 张淑敏 | 1,909,164.48 | 202,242 |
| 24 | 李忠博 | 1,909,164.48 | 202,242 |
| 25 | 宋慧敏 | 1,909,164.48 | 202,242 |
| 26 | 王世君 | 1,909,164.48 | 202,242 |
| 27 | 方忠新 | 1,909,164.48 | 202,242 |
| 28 | 刘燕臣 | 1,909,164.48 | 202,242 |
| 29 | 姚元义 | 1,909,164.48 | 202,242 |
| 30 | 邱二营 | 1,909,164.48 | 202,242 |
| 31 | 张蒋维 | 1,431,868.64 | 151,681 |
| 32 | 张文 | 1,145,506.24 | 121,346 |
| 33 | 马宁翠 | 954,591.68 | 101,122 |
| 34 | 牛静 | 954,591.68 | 101,122 |
| 35 | 杨志浩 | 954,591.68 | 101,122 |
| 36 | 刘金伟 | 954,591.68 | 101,122 |
| 37 | 樊利民 | 57,275,038.24 | 6,067,271 |
| 合计 | 876,196,111.28 | 92,817,384 |
(3) 支付期限
本次购买资产项下的股份对价由公司向转让方中的每一方非公开发行股份 并于发行上市日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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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业绩承诺及补偿
殷晓东、王海东、赵铎、金增伟、李万斌、杨勇、陈恺、王宁、宁翔、张景 鑫、刘爽、屈智慧、田耿、桑志伟、赵建军、杨柳青、陈伯华、李庆武、田子毅、 蔡文博、姜伟、王晨阳、张淑敏、李忠博、宋慧敏、王世君、方忠新、刘燕臣、 姚元义、邱二营、张蒋维、张文、马宁翠、牛静、杨志浩、刘金伟、樊利民同意 对中科鼎实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下合称“盈利承诺期”)的净 利润及现金流作出承诺。
补偿义务人承诺,中科鼎实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合并财务报 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三年累计实现不低于 40,000 万元,且盈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每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不低于9,000 万元。
同时,补偿义务人承诺中科鼎实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合并财 务报表中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三年累计不低于15,000 万元,且标的公司在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每年均为正数。
若中科鼎实在盈利承诺期内未实现承诺净利润和/或未实现承诺现金流,则 上市公司有权在承诺期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10 个工作日内, 依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有关公式计算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期需补 偿的现金金额及股份数量,并向补偿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按照《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的有关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补偿义务人应优先以通过本次购买资产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 进行补偿,股份补偿方式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公司有权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期限内,依据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 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
(1)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时的补偿金额
1)如标的公司盈利承诺期内任意一个年度当期实现净利润低于9,000 万元, 则应按照下述方式计算应补偿金额并在当期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A=(9,000 万元-当期实现净利润)÷盈利承诺期承诺净利 润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当期应补偿金额A÷本次发行价格
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0 时,按0 取值。
2)盈利承诺期届满,如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低于 40,000 万元,则应按照下述方式计算应补偿金额并在盈利承诺期最后一年进行 补偿:
应补偿金额A=(全部期间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9,000 万元×实现净利润低 于9,000 万元的期数-相应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总和)÷全部期间承诺净利润总 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全部期间指的是业绩承诺期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2020 年度;相应期间 指的是实现净利润不低于9,000 万元对应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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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 时,按0 取值。
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A÷本次发行价格
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0 时,按0 取值。
(2)未达到承诺现金流时的补偿金额
如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任意一个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则应 按照下述方式计算应补偿金额并在当期进行补偿:
当期应补偿金额B=-当期实现现金流÷承诺现金流×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如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三年累计低于15,000 万元, 则应按照下述方式计算应补偿金额并在盈利承诺期最后一年进行补偿:
应补偿金额B=(承诺现金流-累计实现现金流)÷承诺现金流×标的资产的 交易价格-未达到承诺现金流的已补偿金额
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 时,按0 取值。
应补偿股份数=应补偿金额B÷本次发行价格
如依据前述公式计算出的应补偿股份数额小于0 时,按0 取值。
如上述所述当期净利润、当期承诺现金流均未实现,则补偿义务人当期应按 照当期应补偿金额A、当期应补偿金额B 孰高的原则向是公司进行补偿。如当期 承诺净利润、当期承诺现金流中有一项未实现,则补偿义务人应按该项对应的补 偿金额向公司进行补偿。
如上述所述承诺期届满承诺净利润、承诺现金流均未实现,则补偿义务人当 年应按照应补偿金额A、应补偿金额B 孰高的原则向公司进行补偿。
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补偿义务人就补偿股份数所获得的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向公司作相应返还,计 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 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相关规 定对返还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在计算得出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年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后,根据《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计算得出的补偿义务人需补偿的股份将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在30 日内以1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
在计算得出并确定补偿义务人当年需补偿的现金金额后,补偿义务人应根据 公司出具的现金补偿书面通知,在该会计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现金金额一次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
如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总和大于40,000 万元,公司应按 照以下方式对殷晓东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所列标的公司核心团队成员进 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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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奖励总金额=(盈利承诺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总和-40,000 万元)×50%, 由公司于盈利承诺期届满且标的公司在盈利承诺期内实现的累计营业收入和增 值税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正常回收率达到95%(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12 个月 以上的为非正常回收)完毕后(根据项目情况分期兑现)、且标的公司2020 年 度《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公开披露后向殷晓东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所列标的公司核心团队成员支付,具体分配方案由殷晓东提出,并经 上市公司书面同意后予以发放。但是,无论如何,前述业绩奖励总金额不应超过 本次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20%。
在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 标的资产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 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 现金+已补偿股份总数×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则补偿义务人应按照《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签署日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数量占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股份数量的比例,对公司另行补偿。前述减值额需扣除补偿期内标的资产股东增 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补偿时,先以本次购买资产项下补偿义务人各自取得的对价股份进行补偿, 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已补 偿金额。无论如何,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现金流承诺补偿合计不 应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补偿义务人之间应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向公司承担 共同且连带责任。
(5) 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本次购买资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各方应尽快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割事 宜。自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购买资产的相关决议公告之日起25 个工作日内,转 让方应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将标的公司的公司形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购买资 产的相关决议公告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同意并确 认,其保证于标的公司审议变更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本次购买资产相关 的事项时投赞成票。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购买资产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将其持有 的标的资产过户至公司名下。于本次发行股票登记至转让方名下当日,转让方及 标的公司应当将全部标的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 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负责人私章等)、标的公司的全部账簿、会计 凭证、银行账户资料及其密码、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等全部文件(包括已注销但 未上交的前述全部印章及文件)移交至公司书面指定的人员保管。
如遇税务机关、工商管理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政府部 门及办公机构原因导致上述手续未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完成的,各方应同意给予时 间上合理地延长,除非该等手续拖延系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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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存在虚假不实陈述的情形及/或违反其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 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 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若因任何一方不履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或不履行中国 法律规定的有关强制性义务,其结果实质性地导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 能生效或交割不能完成,则该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5,000 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金。 各方如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份收购协议》(公司、转让方、标的公司及其他相关 方于2018 年6 月共同签署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之股份收购协议》,公司通过前述交易取得标的公司21%股份,下 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赔偿金的,相应豁免已支付部分的赔偿责任。
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后,标的公司核心团队成员违反任职期限承诺, 则违反任职期限承诺的该等核心团队成员应按照如下规则向公司进行赔偿或补 偿,除非获得公司的书面豁免:
(1)自资产交割日起任职期限不满12 个月的,违反任职期限承诺的核心团 队成员个人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全部对价税后金额的80%作为赔偿金支付 给公司。赔偿执行方式:该成员个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股份对价由 公司以1 元回购并注销,仍有不足的,该成员个人应以现金赔偿。
(2)自资产交割日起任职期限已满12 个月不满24 个月的,违反任职期限 承诺的核心团队成员个人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全部对价税后金额的60%作 为赔偿金支付给公司。赔偿执行方式与(1)项约定相同。
(3)资产交割日起任职期限已满24 个月不满36 个月的,违反任职期限承 诺的核心团队成员个人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全部对价税后金额的40%作为 赔偿金支付给公司。赔偿执行方式与(1)项约定相同。
(4)资产交割日起任职期限已满36 个月不满48 个月的,违反任职期限承 诺的核心团队成员个人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全部对价税后金额的20%作为 赔偿金支付给公司。赔偿执行方式与(1)项约定相同。
(5)资产交割日起任职期限已满48 个月不满60 个月的,违反任职期限承 诺的核心团队成员个人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全部对价税后金额的5%作为赔 偿金支付给公司。赔偿执行方式与(1)项约定相同。
标的公司核心团队成员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而当然与公司或标的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不视为其违反任职期限承 诺。
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后,如核心团队中任意一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不 竞争承诺、声明和义务的,该方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全部对价金额的5%作 为赔偿金支付给公司。
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后,公司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转让方 支付股份对价的,每逾期一日,应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应付未付部分金额 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但由于转让方的原因导致逾期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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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购买资产实施的先决条件满足后,转让方中任何一方违反约定,未能按 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完毕标的资产交割,每逾期一日, 应以未按时过户的标的公司股权对价(未按时过户的标的公司股权对价=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的总交易价格×未过户股数/本次交易收购的标的公司总股数)为基 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5.7 条所述情形除外。
(6) 损益归属
自资产交割日(包含当日)起,标的资产的风险、收益与负担自转让方转移 至公司。资产交割日前标的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资产交割日后应归属于公 司和标的公司其他股东,由公司和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按照资产交割日后各自所持 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享有。
各方同意,以资产交割完成日前一月月末为交割审计日。公司于资产交割日 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 日进行审计。
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日,标的资产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 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归公司、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其他股东按资产交割日后各 自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 由转让方中的每一方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其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数量占转让 方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向标的公司全额补足。
-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
-
(1)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式
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
(2)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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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 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
经各方协商一致并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9.44 元/股,不低于本次购 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交易均价的计算公 式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份交易总量, 若在该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 交易日的股票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 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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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同意,为应对因整体资本市场波动以及公司所处行业A 股上市公司资本 市场表现变化等市场及行业因素造成的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 利影响,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行价格调整方案 如下:
(1)价格调整方案对象
价格调整方案的调整对象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本次交易的 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不因此进行调整。
(2)价格调整方案生效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价格调整方案。
(3)可调价期间
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前。
(4)调价触发条件
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A 或B 条件时,触发调价机制:
A、深证综指指数(wind 代码:399106.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京蓝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 一交易日即2018 年3 月23 日收盘点数(即1,766.61 点)涨跌幅超过20%,且 京蓝科技股票(wind 代码:000711.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较京蓝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 年3 月23 日收盘点数涨跌幅超过20%。
B、证监会土木工程建筑指数(wind 代码:883153.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京蓝科技因本次交易首 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2018 年3 月23 日收盘点数(即2,663.71 点)涨跌幅超 过20%,且京蓝科技股票代码(wind 代码:000711.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较京蓝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个 交易日即2018 年3 月23 日收盘点数涨跌幅超过20%。
(5)调价基准日
可调价期间内,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当日。
(6)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公司应在调价基准日出现后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本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调 整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上 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可调价期间内,董事会可以按照上述调整机制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 (7)发行股份数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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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进行调 整。
(4) 相关股东的认购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项下收购中科鼎实56.7152%股份而发行的股份总数 =∑转让方各自所持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中对价股份金额÷发行价格。每一发行对 象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尾数舍去取整。
交易各方确认,按照对价股份交易金额876,196,111.28 元并按上述公式计 算,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为92,817,384 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尚需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
(5) 相关股东取得对价股份的锁定期
殷晓东在本次发行中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日起12 个月内 不得转让。在前述法定限售期届满后,殷晓东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分三次解禁,前 述法定限售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对价股份最后一次解禁之日的期间内,未解禁的对 价股份不进行转让:(1)第一次解禁:殷晓东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应于该等股份 上市日起满12 个月后解禁25%;(2)第二次解禁:殷晓东所取得的对价股份应 于该等股份上市日起满24 个月后解禁25%;(3)第三次解禁:殷晓东所取得的 剩余对价股份应于该等股份上市日起满36 个月后全部解禁。
尽管有上述约定,但是如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殷晓东对公 司发生股份补偿义务的,则殷晓东当年实际可解禁股份数应为上述约定中所对应 的其当年可解禁股份数的最大数额扣减其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之差,如扣减后实 际可解禁股份数量小于或等于0 的,则殷晓东当年实际可解禁股份数为0。在扣 减上述补偿股份且殷晓东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务后当年可解禁股份尚有余额的 方可解禁。如殷晓东已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相应补偿义 务的,则相应对价股份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解禁。
王海东、赵铎、金增伟、李万斌、杨勇、陈恺、王宁、宁翔、张景鑫、刘爽、 屈智慧、田耿、桑志伟、赵建军、杨柳青、陈伯华、李庆武、田子毅、蔡文博、 姜伟、王晨阳、张淑敏、李忠博、宋慧敏、王世君、方忠新、刘燕臣、姚元义、 邱二营、张蒋维、张文、马宁翠、牛静、杨志浩、刘金伟、樊利民在本次发行中 认购取得的对价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为增强盈利预 测补偿的操作性和可实现性,在前述法定锁定期届满后:前述自然人认购的全部 对价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标的资产2020 年《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报告》 披露、且上市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公告、且其盈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后,前述 自然人认购的对价股份方可一次性解禁。
上述法定锁定期届满后,如转让方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该等转让方还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作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一步履行的限售承诺。
本次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转让方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 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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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 配利润的处置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 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 (7)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上市安排
全部新增股份将申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8) 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
4、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
-
(1)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式
采用询价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2)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 元。
(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不超过10 名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特定对象包括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产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 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其 他合法投资者等,并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4)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具体发行价格将在京蓝科 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协商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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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 本数为N,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
(5) 配套募集资金金额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100%,根据标的资产的 交易价格,确定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2,691.98 万元。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金额尚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6) 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的最终的股份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 的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发行价格、申购结果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的调整作相应 调整。
(7)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配套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 序 号 |
投资总额 (万元) |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万元) |
|
|---|---|---|---|
| 项目名称 | |||
| 1 | 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费用 | 3,394.00 | 3,394.00 |
| 2 | 环境修复工程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 16,589.98 | 15,633.18 |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984.80 | 3,664.80 |
| 合计 | 23,968.78 | 22,691.98 |
(8) 锁定期安排
公司向不超过10 名特定对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日 起12 个月内不转让,12 个月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 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9)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 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10)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上市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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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交易前,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后,交易对方中殷 晓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殷晓东为上市公司的潜在关联方。因此,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 殷晓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科鼎实股权构成关联交易。
(四)《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制作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具体 内容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关于公司与中科鼎实三十七名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与中科鼎实三十七名股东,即殷晓东、王海东、赵铎、金增伟、李万 斌、杨勇、陈恺、王宁、宁翔、张景鑫、刘爽、屈智慧、田耿、桑志伟、赵建军、 杨柳青、陈伯华、李庆武、田子毅、蔡文博、姜伟、王晨阳、张淑敏、李忠博、 宋慧敏、王世君、方忠新、刘燕臣、姚元义、邱二营、张蒋维、张文、马宁翠、 牛静、杨志浩、刘金伟、樊利民,共同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六)《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 性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全 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七)《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董事会对于本次购买资产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 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或核准。前 述批准或核准为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公司已在《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 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重大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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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权属清晰, 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其公司章程所禁止或限制转 让的情形,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标的公司系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公 司,不存在出资不实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取得对中科鼎实的控股权,有利于提高公 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 保持独立。
4、标的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 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提高在生态环境细分领域竞争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增加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情况。
(八)《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议案》
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1、中科鼎实的环境修复工程服务,中科鼎实目前已经形成以污染土壤修复 为核心,以地下水修复、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治理等新兴领域并举的业务格局。公 司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中科鼎实56.7152%股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告期内, 中科鼎实未因所从事的业务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亦不存在 任何与其从事业务相关环境侵权诉讼;本次交易不违反有关土地、反垄断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
2、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为876,196,111.28 元。不考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的情况下,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将由876,655,062 股变更为 969,472,446 股,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不低于总股本的10%,公司股票仍具备上 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以2017 年12 月31 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科鼎 实全部股份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152,100 万元。以前述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 为基础,经公司与转让方公平协商后确定公司就购买中科鼎实56.7152%股份需 支付的交易总对价为876,196,111.28 元。公司向转让方中取得股份对价的转让 方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9.44 元/股,该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 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中科鼎实56.7152%股份权属清晰,拟转让的股 份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中科 鼎实的主要财产权属清晰,本次购买资产为中科鼎实56.7152%股份收购,不涉 及其债权债务的处理;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标的 资产过户至公司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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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鼎实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科鼎实所涉业 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导致其无法持续经 营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 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在本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 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科鼎实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仍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 关规定。
7、公司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健全。公司上 述规范法人治理的措施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化,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公 司仍将保持其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九)《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的议案》
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 条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
本次交易的目的在于充实和完善公司主营业务,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 综合竞争力,本次交易是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 协同效应而进行的重组。
(十)《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审计、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出具 的《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1-6 月、2017 年度、2016 年度审计 报告》(编号:XYZH/2018TJA10335)、《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1-6 月、2017 年度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编号:XYZH/2018TJA10338),以及上 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购买资产出具的东洲评报字[2018]第0412 号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涉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
(十一)《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为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该公司具 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 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 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 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 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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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公司本次 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 一致;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 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 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 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 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
(十二)《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 案》
本次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以资产评估值为基础协商确定价格;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发行价格。本次购买资产的定价 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 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三)《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 议案》
公司于2018 年6 月以现金方式收购中科鼎实21%股份,前述交易与本次购 买资产的标的公司均为中科鼎实,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在计算《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前述 交易的相应数额应纳入本次购买资产累计计算。根据前述以及公司2017 年度经 审计的财务数据、标的公司《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如下:
| 中科鼎实 (万元) |
上市公司 (万元) |
中科鼎实占上 司公司比例(%) |
是否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 |
|
|---|---|---|---|---|
| 财务指标 | ||||
| 2017 年12 月31 日 资产总额及交易 额孰高 |
117,959.46 | 871,263.44 | 13.54 | 否 |
| 2017 年12 月31 日 资产净额及交易 额孰高 |
117,959.46 | 424,168.73 | 27.81 | 否 |
| 2017 年度营业收 入 |
33,766.14 | 180,793.57 | 18.68 | 否 |
根据上述,相关指标占比均未超过50%,本次购买资产不构成《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杨树蓝天仍为公司控股股东,郭绍增仍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本次购买资产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重组上市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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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工作,公司 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 定和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具体情况与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或调整相关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 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具体事宜;
(2)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办理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相关的申报事项;
(3)应审批部门的要求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进行 相应调整,批准、签署有关审计报告、盈利预测等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应修改;
(4)如有关监管部门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新的规定和要 求,根据新规定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进行调整;
(5)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 司章程》的相应条款,办理有关政府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包括签署 相关法律文件;
(6)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办理公司新增股份 在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 事宜;
(7)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其他 一切事宜。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
(十五)《关于本次重组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 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措施,具 体内容请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采 取措施的公告》。
(十六)《关于公司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贷款暨担保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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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公司收购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 部分股权的资金需求,公司拟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 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 9,102 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 18 个月。为 满足该笔业务的融资需要,公司拟将所持有的中科鼎实 21%股权质押给建信信托, 同时西部(银川)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担保”)拟为公司提供担保, 担保额度不超过 9,102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 18 个月,担保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一般保证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自有资产抵质押担保。
该笔担保事项存在反担保,具体为:公司拟将所持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京蓝园林”)40%股权质押给西部担保。本次担保尚未签署相关 协议。
本次担保前,公司持有中科鼎实 21%股权。(2018 年 6 月 5 日,经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以现金收购中科鼎实 21%股权,目前 公司已完成对中科鼎实 20.5933%股权的过户。)
本次担保前,公司持有京蓝园林 92.76%股权。(2018 年 4 月 27 日,经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所持京蓝园林 90.11%股权划转 至公司全资子公司京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工商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完成。 2018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京 蓝园林实施债转股,增资后公司持有京蓝园林 92.76%股权,目前工商过户手续 尚未办理完成。)
(十七)《关于公司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三十七名股东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经与交易各方协商,公司拟与中科鼎实三十七名股东,即殷晓东、王海东、 赵铎、金增伟、李万斌、杨勇、陈恺、王宁、宁翔、张景鑫、刘爽、屈智慧、田 耿、桑志伟、赵建军、杨柳青、陈伯华、李庆武、田子毅、蔡文博、姜伟、王晨 阳、张淑敏、李忠博、宋慧敏、王世君、方忠新、刘燕臣、姚元义、邱二营、张 蒋维、张文、马宁翠、牛静、杨志浩、刘金伟、樊利民,共同签署《<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调价触发条 件及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归属事项进行修改。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各方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原第 4.1.4 条第(4)项“调 价触发条件”:“可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 A 或 B 条件时,触发调价机制:A、深 证综指指数(wind 代码:399106.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 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京蓝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3 月 23 日收盘点数(即 1,766.61 点)涨跌幅超过 20%,且京蓝科技股票 (wind 代码:000711.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 交易日较京蓝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3 月 23 日收盘点 数涨跌幅超过 20%。B、证监会土木工程建筑指数(wind 代码:883153.WI)在 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京蓝科 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3 月 23 日收盘点数(即 2,663.71 点)涨跌幅超过 20%,且京蓝科技股票代码(wind 代码:000711.SZ)在任一交 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较京蓝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 停牌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8 年 3 月 23 日收盘点数涨跌幅超过 20%。修改为 可 调价期间内,出现下述 A 或 B 条件时,触发调价机制:A、深证综指指数(wind 代码:399106.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点数较京蓝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3 月 23 日收 盘点数(即 1,766.61 点)涨跌幅超过 20%,且京蓝科技股票(wind 代码:000711.SZ) 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较京蓝科 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3 月 23 日收盘价涨跌幅超过 20%。 B、证监会土木工程建筑指数(wind 代码:883153.WI)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有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京蓝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 牌日前一交易日即 2018 年 3 月 23 日收盘点数(即 2,663.71 点)涨跌幅超过 20%, 且京蓝科技股票(wind 代码:000711.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较京蓝科技因本次交易首次停牌日前一个交易 ” 日即 2018 年 3 月 23 日收盘价涨跌幅超过 20%。 。
2、交易各方同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原第 5.5 条:“各方同意,自 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日,标的资产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 的部分归上市公司、乙方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按资产交割日后各自所持目标公司 股权比例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乙方中的每 一方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其各自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占乙方合计持有的目标 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向目标公司全额补足。”修改为“各方同意,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审计日,标的资产(即中科鼎实 56.7152%股份)如实现盈 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归上市公司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 而减少的净资产,由乙方中的每一方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其各自持有的目标公司股 份数量占乙方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数量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向目标公司 ” 全额补足。 。
(十八)《关于为敖汉旗沐禾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下属公司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沐禾”) 的全资子公司敖汉旗沐禾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敖汉旗沐禾”)的 经营发展需要,敖汉旗沐禾拟向锦州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贷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 1 年。为满足该笔业务的融资需要,公司、京蓝沐禾及公 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副总裁乌力吉先生共同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 500 万元,担保期限自放款之日起 1 年,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担 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自有资产抵质押担保。本次担保尚未签署相关协议。
(十九)《关于为呼伦贝尔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下属公司京蓝沐禾的全资子公司呼伦贝尔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呼伦贝尔沐禾”)的经营发展需要,呼伦贝尔沐禾拟向锦州 银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贷款期限自放款之日起 1 年。为满 足该笔业务的融资需要,公司、京蓝沐禾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副总裁 乌力吉先生共同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担保期限自放款之 日起 1 年,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自有资产 抵质押担保。本次担保尚未签署相关协议。
- (二十)《关于下属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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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属公司京蓝沐禾 2017 年中标了“凉城县卧佛山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乌兰察布市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兰察布生态”)为该项目的实施 主体。为满足该项目建设中的资金需求,2017 年度,京蓝沐禾向乌兰察布生态 提供借款共计 585,000,000.00 元,利率为 5.65%,期限 1 年。2017 年末,借款余 额为 169,865,424.57 元。2018 年度,京蓝沐禾向乌兰察布生态提供借款共计 184,082,100.82 元,利率为 5.65% ,期限 1 年。截至目前,共计收到还款 415,134,575.43 元,累积借款余额为 353,947,525.39 元。期间,单日单笔账面最 高余额为 70,000,000 元,日最高累计借款余额为 353,947,525.39 元。根据相关规 定,本事项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二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公司治理实际情况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7 人增加至 9 人,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保持不变,非独立董事由 4 人增加至 6 人。鉴于此次董 事会成员人数的调整,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
(二十二)《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选举吴春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吴春军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新一届的董事会召开 之日止。吴春军先生简历附后。
该议案生效的前提条件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经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选举韩志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常务副总裁韩志权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任期至新一 届的董事会召开之日止。韩志权先生简历附后。
该议案生效的前提条件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经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备注 | ||
|---|---|---|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 票 |
| 100 |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 |
| 非累积投票提案 | ||
| 1.00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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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 ||
|---|---|---|
| 2.00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 案数:(27) |
| 2.01 |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 √ |
| 2.02 | 收购方案 | √ |
| 2.03 | 作价依据及交易对价 | √ |
| 2.04 | 对价支付方式 | √ |
| 2.05 | 支付期限 | √ |
| 2.06 | 业绩承诺及补偿 | √ |
| 2.07 | 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 √ |
| 2.08 | 损益归属 | √ |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方案 |
||
| 2.09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方式 |
√ |
| 2.10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
√ |
| 2.11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
√ |
| 2.12 | 相关股东的认购股份数量 | √ |
| 2.13 | 相关股东取得对价股份的锁定期 | √ |
| 2.14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 |
√ |
| 2.15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上市安排 |
√ |
| 2.16 | 决议的有效期 | √ |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 | ||
| 2.17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式 | √ |
| 2.18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 √ |
| 2.19 |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 √ |
| 2.20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 √ |
| 2.21 | 配套募集资金金额 | √ |
| 2.22 | 发行数量 | √ |
| 2.23 |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 √ |
| 2.24 | 锁定期安排 | √ |
| 2.25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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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润的处置 | ||
|---|---|---|
| 2.26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上市安排 | √ |
| 2.27 | 决议有效期 | √ |
| 3.00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 |
| 4.00 |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 |
| 5.00 | 《关于公司与中科鼎实三十七名股东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
√ |
| 6.00 |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 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
√ |
| 7.00 |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 案》 |
√ |
| 8.00 |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
√ |
| 9.00 |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
√ |
| 10.00 | 《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审计、 评估报告的议案》 |
√ |
| 11.00 |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 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
√ |
| 12.00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 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
√ |
| 13.00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议案》 |
√ |
| 14.0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
√ |
| 15.00 |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情况 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
√ |
| 16.00 | 《关于公司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贷 款暨担保事项的议案》 |
√ |
| 17.00 | 《关于公司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三十七名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
√ |
| 18.00 | 《关于为敖汉旗沐禾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 |
|
| 19.00 | 《关于为呼伦贝尔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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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 | 《关于下属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 |
|---|---|---|
| 21.00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 |
| 累积投票提案 | ||
| 22.00 |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 应选人数(2)人 |
| 22.01 | 《选举吴春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 |
| 22.02 | 《选举韩志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 |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
(1) 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
(2) 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
-
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
(3)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18 年 10
-
月 15 日下午 5 点 30 分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2、登记时间:2018 年 10 月 15 日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2:00 至 5:
3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7 号 7 栋(E)楼公司会议室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
受托行使表决权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等办理登记手续。
5、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 7 号 7 栋(E)楼公司会议室
邮编:100102
电话:010-64740711
传真:010-63300361-8062
联系人:吴丹
-
6、会议费用:参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
7、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遇网络投票系统
-
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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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 过网络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
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 1。
六、备查文件
-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次会议决议;
-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 2.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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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
1、投票代码:360711;
-
2、投票简称:京蓝投票;
-
3、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
(1)议案设置
本次股东大会需表决的议案事项及对应议案编码如下表所示:
| 备注 | ||
|---|---|---|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 票 |
| 100 |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 |
| 非累积投票提案 | ||
| 1.00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
√ |
| 2.00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 案数:(27) |
| 2.01 |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 √ |
| 2.02 | 收购方案 | √ |
| 2.03 | 作价依据及交易对价 | √ |
| 2.04 | 对价支付方式 | √ |
| 2.05 | 支付期限 | √ |
| 2.06 | 业绩承诺及补偿 | √ |
| 2.07 | 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 √ |
| 2.08 | 损益归属 | √ |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方案 |
||
| 2.09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方式 |
√ |
| 2.10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
√ |
| 2.11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
√ |
| 2.12 | 相关股东的认购股份数量 | √ |
| 2.13 | 相关股东取得对价股份的锁定期 | √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2.14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 |
√ |
|---|---|---|
| 2.15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上市安排 |
√ |
| 2.16 | 决议的有效期 | √ |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 | ||
| 2.17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式 | √ |
| 2.18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 √ |
| 2.19 |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 √ |
| 2.20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 √ |
| 2.21 | 配套募集资金金额 | √ |
| 2.22 | 发行数量 | √ |
| 2.23 |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 √ |
| 2.24 | 锁定期安排 | √ |
| 2.25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 利润的处置 |
√ |
| 2.26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上市安排 | √ |
| 2.27 | 决议有效期 | √ |
| 3.00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 |
| 4.00 |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 |
| 5.00 | 《关于公司与中科鼎实三十七名股东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 案》 |
√ |
| 6.00 |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 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
√ |
| 7.00 |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议案》 |
√ |
| 8.00 |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
√ |
| 9.00 |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
√ |
| 10.00 | 《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审 计、评估报告的议案》 |
√ |
| 11.00 |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 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
√ |
==> picture [596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12.00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 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
√ |
|---|---|---|
| 13.00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议案》 |
√ |
| 14.0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
√ |
| 15.00 |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情况 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
√ |
| 16.00 | 《关于公司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贷 款暨担保事项的议案》 |
√ |
| 17.00 | 《关于公司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三十七名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
√ |
| 18.00 | 《关于为敖汉旗沐禾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 |
|
| 19.00 | 《关于为呼伦贝尔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
| 20.00 | 《关于下属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 |
| 21.00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 |
| 累积投票提案 | ||
| 22.00 |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 应选人数(2)人 |
| 22.01 | 《选举吴春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 |
| 22.02 | 《选举韩志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 |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 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 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 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 0 票。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 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 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 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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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投票时间:2018 年 10 月 2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30 11:30 和 13:00
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1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 3:00,结束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22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 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 4 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 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 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 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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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授权委托书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8 年 10 月 22 日 召开的贵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 委托人签名(盖章): | 法人签章 | 受托人签名: | |
|---|---|---|---|
| 委托人身份证号: | 受托人身份证号: | ||
| 委托人持股的数量和性质: |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2018 年 月 日;有效期限: ;
若委托人未对以下提案作出具体表决,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是;□否;
委托人对下述提案表决(请在每项提案的“同意、反对、弃权”表决项下单 选并打“√ ”):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备注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该列打勾的 栏目可以投 票 |
|||||
| 100 |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 | |||
| 非累积投 票提案 |
|||||
| 1.00 |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
√ | |||
| 2.00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
√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数:27 | |||
| 2.01 | 本次交易整体方案 | √ | |||
| 2.02 | 收购方案 | √ | |||
| 2.03 | 作价依据及交易对价 | √ | |||
| 2.04 | 对价支付方式 | √ | |||
| 2.05 | 支付期限 | √ | |||
| 2.06 | 业绩承诺及补偿 | √ | |||
| 2.07 | 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 √ | |||
| 2.08 | 损益归属 | √ | |||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方案 |
|||||
| 2.09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方式 |
√ | |||
| 2.10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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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1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
√ | |||
|---|---|---|---|---|---|
| 2.12 | 相关股东的认购股份数量 | √ | |||
| 2.13 | 相关股东取得对价股份的锁定期 | √ | |||
| 2.14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 |
√ | |||
| 2.15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非公开发行股份 上市安排 |
√ | |||
| 2.16 | 决议的有效期 | √ | |||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 | |||||
| 2.17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方式 | √ | |||
| 2.18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 | √ | |||
| 2.19 |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 √ | |||
| 2.20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 √ | |||
| 2.21 | 配套募集资金金额 | √ | |||
| 2.22 | 发行数量 | √ | |||
| 2.23 |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 √ | |||
| 2.24 | 锁定期安排 | √ | |||
| 2.25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 利润的处置 |
√ | |||
| 2.26 | 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上市安排 | √ | |||
| 2.27 | 决议有效期 | √ | |||
| 3.00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
√ | |||
| 4.00 | 《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 | |||
| 5.00 | 《关于公司与中科鼎实三十七名股东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议 案》 |
√ | |||
| 6.00 | 《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 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
√ | |||
| 7.00 |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 议案》 |
√ | |||
| 8.00 |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
√ | |||
| 9.00 |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
√ | |||
| 10.00 | 《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审 计、评估报告的议案》 |
√ | |||
| 11.00 |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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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 |||||
|---|---|---|---|---|---|
| 12.00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 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
√ | |||
| 13.00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 产重组及重组上市的议案》 |
√ | |||
| 14.0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 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
√ | |||
| 15.00 | 《关于本次重组摊薄上市公司即期回报情况 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
√ | |||
| 16.00 | 《关于公司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贷 款暨担保事项的议案》 |
√ | |||
| 17.00 | 《关于公司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三十七名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
√ | |||
| 18.00 | 《关于为敖汉旗沐禾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 |
||||
| 19.00 | 《关于为呼伦贝尔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
| 20.00 | 《关于下属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 ||||
| 21.00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 | |||
| 累积投票 议案 |
采用等额选举,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 ||||
| 22.00 |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 应选人数(2)人 | |||
| 22.01 | 《选举吴春军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 | |||
| 22.02 | 《选举韩志权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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