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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7
Sep 13,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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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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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17-147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于2017 年9 月13 日签署了《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三)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公司募集资金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 账户号 | 存储金额(万元) |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西坝河支行 |
604213525 | 21,688.76 |
二、《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支付收购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90.11%股权之现金对价、支付本 次交易中介费用、昌吉州呼图县呼图壁河核心区暨如意园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 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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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 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者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 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 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 督导期结束(2018 年12 月31 日)后失效,督导期内甲方不得销户。本协议有效期 内,如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形,或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 前终止。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天津市北方创业园 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华泰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2017 年9 月13 日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一):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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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一)、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二)乙方: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
(三)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公司募集资金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 账户号 | 存储金额(万元) |
|---|---|---|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固安支行 |
601116020000000613 | 29,261.24 |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募集资金主体甲方(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 份有限公司90.11%股份以及由甲方(二)承接的本次募投项目专项支出,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丙方。
(六)甲方(二)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 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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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 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8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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