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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4
Dec 1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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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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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关于 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本《<关于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14年12月15日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北京市签署:
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法定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杭州楼泰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 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 企业,其法定住所为富阳市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7号八层832室。
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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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协议双方于 2014 年 8 月 17 日签署《关于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天伦置业向楼泰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进行了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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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伦置业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更名为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鉴于上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现就《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事宜达 成本补充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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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认购人确认其合伙人为 2 名,分别为普通合伙人郭家英(系具备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和有限合伙人楼飞飞(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 公民);上述合伙人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合伙人认缴楼泰投资 出资额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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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认购人同意,其认购标的股份的认购资金应于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全部到位;如届时认购资金不 足,由其他认购对象协商认购不足部分对应的标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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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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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认购人确认已取得其合伙人郭家英和楼飞飞的承诺,上述合伙人于认购人取 得标的股份后的锁定期内承诺不得转让其各自对认购人的出资或退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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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本补充协议经发行人、认购人双方签署后成立并在先决条件实现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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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本补充协议作为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与《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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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除本补充协议另行定义外,本补充协议项下的术语应具有与《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中该等术语一致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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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本补充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一份,剩余报审批机关, 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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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 此页无正文,为《 < 关于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 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
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201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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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 此页无正文,为《 < 关于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 > 之补充协议》之签署页 )
杭州楼泰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201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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