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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Jan 2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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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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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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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greatwalllawfirm.com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 号国贸写字楼1 座五层

5/F,China World Trade Center Tower I, JianGuoMenWai Ave.,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Tel: +86 10 65057866/67/68

Fax: +86 10 65057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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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华城2019 字第0122 号

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19 年1 月22 日下午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 号7 栋(E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京 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进行验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 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 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 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 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本次股东大会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职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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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已将前述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通知召集本次会议的公告和股东临时提案 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分别于2019 年1 月4 日和1 月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 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 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且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19 年1 月22 日下午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 号7 栋(E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由 董事长杨仁贵先生主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于会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票。本次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 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等相关内容,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参加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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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12,252,380 股。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公告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 参加投票的股东共4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9,200 股。

参与投票的股东共代表的股份数额合计512,311,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876,655,062 股 的58.4394%。

(二) 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议的人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 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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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
同意股份
数占出席
会议中小
股东有表
决股份总
数的比例
同意股份
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
数比例
反对
(股)
弃权
(股)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股)
1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候选人:选举杨仁贵先生
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512,252,681 0 0 99.9885% 99.9150%
1.02.候选人:选举阎涛先生为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512,252,681 0 0 99.9885% 99.9150%
1.03.候选人:选举吴春军先生
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512,252,680 0 0 99.9885% 99.9150%
1.04.候选人:选举姜俐赜先生
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512,252,680 0 0 99.9885% 99.9150%
1.05.候选人:选举韩志权先生
为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512,252,680 0 0 99.9885% 99.9150%
1.06.候选人:选举刘欣女士为
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512,252,680 0 0 99.9885% 99.9150%
2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候选人:选举陈方清先生
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12,252,680 0 0 99.9885% 99.9150%
2.02.候选人:选举聂兴凯先生
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12,252,680 0 0 99.9885% 99.9150%
2.03.候选人:选举朱江先生为
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12,252,680 0 0 99.9885% 99.9150%
3 《关于提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候选人:选举尹洲澄先生
为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512,252,680 0 0 99.9885% 99.9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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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候选人:选举孟陈女士为
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512,252,680 0 0 99.9885% 99.9150%
4 《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京蓝沐禾节
水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512,253,580 58,000 0 99.9887% 99.9163%
5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关联担保的议
案》
512,252,680 58,900 0 99.9885% 99.915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 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 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规则》、《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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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本页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严奉平

见证律师:齐波 、龚莹

2019 年1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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