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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y 1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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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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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及《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向董事郭绍全先生租用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于向朱锦女士租用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允合理,能够解决本公司的日常经营办公场地的 需求,有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符合现阶段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利用关 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方输送 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决议审议过程程序合法,依 据充分,交易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关于调整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 年9 月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 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金额的调整不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金额是在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 调整,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金额的调整及调整后的方案符合《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具备可操作性,没有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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