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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3

Sep 1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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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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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伦置业: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3-09-10 06:44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天伦置业 公告编号2003-016

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9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与会股东(或授权代表)4 名,代表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28 %。

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雄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董事、监事变更议案

(1)选举张伟胜先生为董事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2)选举梁辉先生为董事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3)选举龙籍轩先生为监事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占到会参加表决股东代表股份数额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的是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姜蕊,结论

性意见为: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三年九月十日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关于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三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规范意见》)规

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接受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

姜蕊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以及《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

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本法律意见

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于2003年8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黑龙江天

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黑龙江天伦置业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于2003年9月9日

9:30召开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事项,并按《规范意见》有关规定对所有事项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股东的股东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资料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4

名,代表股份4642.41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3.28%。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上述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之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的董事、监事变更议案进行了审议。

会议对以上议案以记名的方式逐次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张伟胜为董事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0股。

(2)选举梁辉为董事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0股。

(3)选举龙籍轩为监事

同意股份数额4642.41万股,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0股。

以上议案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00%通过。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此页为天伦置业股份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姜 蕊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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