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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1
May 3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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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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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 号 电话/Tel:+8610 65057866∕67∕68 国贸写字楼1 座8 层 传真/Fax:+8610 65057869 Add:Fif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1 网址/Website:www.greatwalllawfirm.com No.1 JianGuo MenWaiAvenue,Beijing ,China 邮编/P.C.:100004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 报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 年5 月9 日向公司下发的《关于 对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 20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 书。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就《问询函》中要求律师核查的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 除此之外的其他问题作任何核查或发表任何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查阅了公司提供 的与《问询函》相关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与之进行了必 要的讨论。公司保证:除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其已提供了出具本 专项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
1
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文件所述事实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与原件相符。对于本所无法独立 查验的事实,本所依赖公司及其他当事方出具的有关证明和所作的有关说明。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京蓝科技为回复《问询函》之目的参考和使用,未经 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者用途。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出具本 专项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3:“年报显示,你公司2021 年末资产负债率为 87.07%, 同比增长14.41 个百分点。短期借款及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余额合计 192,380.66 万元,而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仅9,857.51 万元,其中被冻结5,544.47 万元。你公司及子公司京蓝沐禾募集资金专户账户余额合计7,360,156.66 元已 被冻结,其中7,336,314.33 元已于2022 年1 月24 日被司法划转。你公司持有 的中科鼎实77.7152%股权、乌兰察布市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京蓝 沐禾(贺兰县)灌溉服务有限公司100%股权等均被冻结。你公司作为被告存在 未决诉共97 笔,涉案金额745,530,158.34 元。2020 年9 月至2022 年4 月期间,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郭绍增及你公司下属多家子公司北方园林、京蓝 沐禾等多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你公司在2021 年年报‘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部分提及‘公司已经连续三 年发生重大亏损,存在债务逾期无法偿还的情况,存在未决诉讼,部分资产、 银行账户等已被冻结,上述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 虑的不确定性’,而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公司202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 111022 号)称,你公司‘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请你公司自查并 说明:
(1)截至目前已逾期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名称、产生背 景、债务金额、偿还期限、逾期金额、诉讼仲裁(如有)进展、涉及财务报表 的具体科目及金额、偿还情况等,是否及时履行恰当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预 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担保责任的,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已充分确认相关支付义 务。
2
(2)银行账户、资产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原因、冻结时 间、冻结金额、被冻结账户性质及用途、相关申请执行人名称(如有)、涉及执 行金额(如有)及目前执行进展等,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恰当的信息披露义务。
(3)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等是否受到上述债务违约、账户冻结、 资产受限、强制执行等事项的严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你公司及主要子公司是否存在被申请破产重整或清算的风险,你公司拟采取及 已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及可行性,年审机构对你公司“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 重大事项”的判断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你公司及年审 机构对持续经营能力判断是否存在不一致或矛盾。
(4)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绍增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5)是否还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风险事项,并结合前述情况,逐项对 照说明是否存在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规定的公司股票交易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年审机构及聘请的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截至目前已逾期债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名称、产生背 景、债务金额、偿还期限、逾期金额、诉讼仲裁(如有)进展、涉及财务报表 的具体科目及金额、偿还情况等,是否及时履行恰当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预 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担保责任的,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已充分确认相关支付义 务。
(一)截至2022 年4 月30 已逾期债务的具体情况
根据京蓝科技提供的相关合同、还款情况等资料,截止目前已逾期债务的情 况具体如下:
| 序号 | 借款单位 | 贷款机构 | 借款余额 | 到期日 | 逾期金额 | 产生背景 | 是否涉诉/ 诉讼进展 |
|---|---|---|---|---|---|---|---|
| 1 | 京蓝科技 | 某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 |
9,102.00 | 2022/4/29 | 2,987.23 | 并购贷、保 证借款 |
是,一审已 开庭 |
3
| 2 | 京蓝能科 | 某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 |
2,800.00 | 2021/7/25 | 3,755.71 | 保理融资、 质押借款 |
否 |
|---|---|---|---|---|---|---|---|
| 3 | 京蓝生态 | 某银行 | 6,000.00 | 2021/4/28 | 6,709.31 | 流动资金借 款、质押借 款 |
否 |
| 4 | 京蓝生态 | 某农村信用合 作联社营业部 |
148.93 | 2020/9/11 | 165.92 | 流动资金借 款、抵押借 款 |
否 |
| 5 | 京蓝生态 | 某银行 | 22,300.00 | 2023/6/7 | 3,959.84 | 中期流动资 金借款 |
否 |
| 6 | 京蓝环境 建设(北 京)有限 公司 |
某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 |
9,725.00 | 2021/10/19 | 12,699.07 | 保理融资、 质押借款 |
否 |
| 2021/11/18 | |||||||
| 7 | 京蓝沐禾 | 某银行 | 2,950.00 | 2022/03/04 | 2,977.36 | 流动资金借 款、抵押借 款 |
否 |
| 8 | 京蓝沐禾 | 某银行 | 11,700.00 | 2021/9/23 | 13,255.28 | 流动资金借 款、担保借 款 |
进入执行阶 段 |
| 9 | 京蓝沐禾 | 某银行 | 6,800.00 | 2020/12/26 | 7,885.73 | 进入执行阶 段 |
|
| 10 | 京蓝沐禾 | 某银行 | 9,500.00 | 2021/8/12 | 10,206.56 | 流贷、抵押 贷款 |
否 |
| 11 | 京蓝沐禾 | 某银行 | 900 | 2021/10/16 | 960.44 | 流贷、抵押 贷款 |
是,已判决 |
| 12 | 京蓝沐禾 | 某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 |
400 | 2021/11/20 | 480 | 保理融资、 质押借款 |
否 |
| 13 | 京蓝沐禾 | 某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 |
1,400.00 | 2022/1/4 | 1,586.67 | 否 | |
| 14 | 京蓝沐禾 | 某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 |
15,000.00 | 2022/3/4 | 19,800.00 | 保理融资、 质押借款 |
否 |
| 15 | 京蓝沐禾 | 某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 |
1,000.00 | 2021/6/19 | 1,200.00 | 否 | |
| 16 | 京蓝沐禾 | 某融资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 |
4,777.16 | 2021/12/10 | 5,939.60 | 保理融资、 质押借款 |
进入执行阶 段 |
| 17 | 威县农业 供水 |
某商业保理有 限公司 |
230 | 2021/10/16 | 275.52 | 保理融资、 质押借款 |
否 |
| 18 | 北方园林 | 某银行 | 23,400.00 | 2021/2/27 | 24,135.15 | 流动资金借 款、担保借 款 |
是,已出判 决 |
| 19 | 北方园林 | 某银行 | 500 | 2021/4/28 | 521.75 | 流动资金借 款、担保借 款 |
是,未开庭 |
| 20 | 北方园林 | 某银行 | 3,500.00 | 2021/4/29 | 3,652.25 | 是,未开庭 |
4
| 21 | 北方园林 | 某银行 | 1,251.74 | 2021/1/31 | 1,303.17 | 流贷、抵押 贷款 |
是,已出调 解书,已申 请执行 |
|---|---|---|---|---|---|---|---|
| 23 | 北方园林 | 某租赁有限公 司 |
3,176.00 | 2021/1/15 | 3,360.21 | 保理融资、 融资租赁 |
是,已出调 解,已申请 执行 |
| 24 | 温州北方 园林建设 有限公司 |
某银行 | 2,800.00 | 2022/11/20 | 1,376.88 | 温州瓯江口 PPP 项目贷 款 |
是,已出调 解,已申请 执行 |
| 25 | 温州北方 园林建设 有限公司 |
某银行 | 3,200.00 | 2022/12/18 | 1,377.80 | 是,已出调 解,已申请 执行 |
|
| 26 | 温州北方 园林建设 有限公司 |
某银行 | 2,993.00 | 2022/12/8 | 946.44 | 是,已出调 解,已申请 执行 |
|
| 27 | 京蓝科技 (共同借 款人)、京 蓝时代科 技(北京) 有限公司 |
某银行 | 3,382.80 | 2026/9/12 | 1,409.50 | 按揭房屋抵 押借款 |
是,已出调 解。 |
| 28 | 乌兰察布 某科技有 限公司、 京蓝沐禾 共同借款 人 |
某银行 | 2,380.00 | 2020/10/20 | 2,380.00 | 融资租赁 (售后回 租)借款 |
已经执行划 扣 11,418,661.95 |
| 29 | 乌兰察布 某科技有 限公司、 京蓝沐禾 共同借款 人 |
某融资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 |
1,815.89 | 2022/9/15 | 880 | 融资租赁 (售后回 租)借款 |
否 |
| 30 | 北方园林 | 某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9,350.00 | 2020/12/20 | 9,675.32 | 股权收益权 转让及回购 借款 |
是,已出调 解,已申请 执行 |
| 31 | 巴林右旗 某生态环 境治理有 限公司 |
某银行 | 2,589.92 | 2024/1/23 | 2,633.46 | 项目贷款 | 否 |
5
| 32 | 乌兰察布 某生态有 限公司 |
某银行 | 23,725.00 | 2034/6/16 | 670 | 旅游扶贫中 长期贷款 |
否 |
|---|---|---|---|---|---|---|---|
| 合计 | 188,797.44 | 149,166.17 |
截至2022 年4 月30 日,除上述表格所列逾期金额(含本金及利息)外的部 分均已偿还。
(二)逾期债务的信息披露情况
上述表格逾期债务情况,京蓝科技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披露,具体为: 2021 年8 月5 日披露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之间担保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1-085);
2021 年8 月18 日披露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
2021 年9 月13 日披露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及对下属公司提 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3);
2021 年10 月12 日披露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为上市公 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8);
2021 年11 月3 日披露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焦作市润华化学工 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2);
2022 年4 月28 日披露的《京蓝沐禾节水装备有限公司以应收账款为其在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70)。
综合以上,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京蓝科技对逾期债务的具体情况已 履行恰当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银行账户、资产被冻结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冻结原因、冻结时 间、冻结金额、被冻结账户性质及用途、相关申请执行人名称(如有)、涉及执 行金额(如有)及目前执行进展等,你公司是否及时履行恰当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银行账户冻结具体情况
6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书面确认,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通过自 查发现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55,444,695.19 元,涉及到京蓝科技及下属公司118 个银行账户,其中:基本户11 个,冻结金额为8,505,671.24 元;一般户及专用 存款账户107 个,冻结金额合计为46,939,023.95 元。上述银行账户自2020 年 起被陆续冻结,系由债务纠纷、工程劳务纠纷、劳动纠纷、拖欠供应商款项等导 致。对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截至2022 年3 月31 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通过强制执行,从京蓝科技募集资金专户扣划 7,336,314.33 元,申请执行人为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目前上述案件已 结案。
公司陈述,银行账户冻结情况是通过自查方式发现,未收到法院相关裁定或 通知,其他账户相关申请执行人名称、涉及执行金额及目前执行进展情况等信息 还在调查核实中。受疫情影响,涉及法院、银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的工作无法正常 开展,后续公司将陆续推进核实冻结账户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二)资产冻结情况
-
1、经核实中科鼎实不存在资产被冻结的情况。
2、京蓝沐禾除机动车被冻结外,其他资产无资产被冻结情况,机动车被冻 结得明细如下:
| 序 号 |
原告 | 案号 | 判决法院 | 冻结金额 (元) |
冻结财产信息 |
|---|---|---|---|---|---|
| 1 | 赤峰琦钰 建筑劳务 有限公司 |
(2021)内0426 民特1042 号 |
翁牛特旗人 民法院 |
1,097,665.0 3 |
北京现代 BH6430MY蒙 DGL003 长城牌 CC102PA07蒙 DMH021 解放牌 CA5160CLXYP62 K1蒙D83331 开瑞牌 SQR6440K081 蒙DMH634 开瑞牌 SQR6440K081 蒙DMH671 |
| 2 | 王志民 | (2021)内0426 民初4250号 |
翁牛特旗人 民法院 |
204,341.25 | |
| 3 | 巴林右旗 凯越工程 机械租赁 部 |
(2022)内0426 诉前调确67 号 |
翁牛特旗人 民法院 |
227,556.1 | |
| 4 | 通辽金昌 管业有限 责任公司 |
(2021)内0426 民特952 号 |
翁牛特旗人 民法院 |
4,851,531.4 9 |
7
开瑞牌 SQR6540K082 蒙 D5595P 开瑞牌 SQR6540K082 蒙 D1851Q 长安牌 SC6469AA4 蒙 DMH902 长安牌 SC6469AA4 蒙 DMH903 长安牌 SC6469AA4 蒙 DMH904 长安牌 SC6469AA4 蒙 DMH906 长安牌 SC6469AA4 蒙 DMH907 开瑞牌 SQR6540K082 蒙 D9956Q 开瑞牌 SQR6540K082 蒙 D8085Q 开瑞牌 SQR6540K082 蒙 D2666N 大众迈腾 FV7187BBDBG 蒙 DMH209 荣威牌 CSA6472AC 蒙 D3R225 大众迈腾 FV7187BBDBG 蒙 DMH219 传祺牌 GAC6480J2F5 蒙 DMY023 传祺牌 GAC6470C2F5
8
蒙 DMH356
3、北方园林被冻结资产(不完全统计)情况如下:
| 序 号 |
原告 | 案号 | 判决法院 | 冻结金额(元) | 冻结财产信息 |
|---|---|---|---|---|---|
| 1 | 江苏盈德 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 |
(2021)津 0116 民初 22419 号 |
天津市滨 海新区人 民法院 |
2,275,352.00 | 梅赛德斯奔驰K33 车牌FWB998; 奥迪K33 车牌津 FHZ767; 埃尔法K31 车牌津 AVR550; 程力威牌Z22 车牌 津B38756; 奥迪K33 车牌津 D95901; 奥迪K33 车牌津 D95902; 捷达K33 车牌津 N00591; 捷达K33 车牌津 N00593; 捷达K33 车牌津 N00761 |
| 2 | 天津市林 旺小额贷 款有限公 司 |
(2021)津 0117 民初 4594 号 |
天津市宁 河区人民 法院 |
542,680.00 | 津(2020)河东区不 动产权第1005891 号 |
公司陈述,因目前北京及天津等地疫情严重,银行、法院等机构尚无法正常 办公,因此公司如上账户及资产的冻结信息系基于目前掌握的情况作出的回复, 待疫情得到控制且相关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后,公司将进一步核实确认相关账户及 资产的冻结情况,如存在需要补充和完善披露信息的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募投项目等是否受到上述债务违约、账户冻结、 资产受限、强制执行等事项的严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你公司及主要子公司是否存在被申请破产重整或清算的风险,你公司拟采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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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及可行性,年审机构对你公司“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 重大事项”的判断是否审慎合理,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你公司及年审 机构对持续经营能力判断是否存在不一致或矛盾。
根据公司陈述和说明,公司因募集资金专户被冻结,公司目前募投项目所用 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但因与被冻结募集资金相关的募投项目已经进行工程量 验收,因此并未对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严重影响。
根据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虽然因债务违约、账户冻结、资产受限、强制执行等事项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 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但公司正通过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和协商,办理续贷或 展期、不断加强催收清欠力度,加快资金回笼等手段正在逐步化解如上事项对公 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尚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根据公司的陈述和确认,截至目前,公司及主要子公司尚不存在被申请破产 重整或清算的风险,且公司将积极寻求多种途径并采取多种方法化解相关风险。 公司已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一是年初成立四个清收清欠工作组,专职负责各业 务板块应收账款的清收工作,加快资金回笼。二是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协商,对到 期债务进行展期或倒贷,缓解集中还款的压力。三是司法清收,对账龄在两年以 上的应收账款集中诉讼,目前已经取得较好成效。四是开展结算大会战,在施项 目落实阶段性结算和资金回笼,已峻未结项目落实到人限期完成结算与回款,最 大限度减少资金占用。五是强化管理,目前,公司成立财务委员会、公司治理委 员会和运营委员会,统筹管理,降本增效,集中资源办大事。本所律师认为,以 上方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四、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郭绍增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根据郭绍增先生的陈述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 中国 检察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日期:2022 年5 月24 日),郭绍增先生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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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2022 年5 月24 日,因未执行7 项案件的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金额,郭绍增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7 项案件 所涉执行标的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2.6 亿元。根据京蓝科技提供的诉讼案件材料, 上述7 项案件均系因郭绍增先生为京蓝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融资事项提供担 保而被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所律师理解,《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个人 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要 是为了避免该等个人因所负债务过大而侵害公司财产。郭绍增先生被列为失信被 执行人所涉案件并非其个人直接债务,其个人也并非主债务人,主要系为京蓝科 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融资事项提供担保而产生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根据京蓝 科技的陈述,郭绍增先生目前所负债务暂未影响到其正常履职。
本所律师认为,从审慎角度考虑,如京蓝科技认为郭绍增先生所负债务直接 影响到其正常履行董事职责,京蓝科技可以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罢 免郭绍增先生的董事职务。
五、是否还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风险事项,并结合前述情况,逐项对 照说明是否存在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规定的公司股票交易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一)关于是否还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风险事项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风险事项。
(二)关于是否存在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规定的公司股 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9.8.1 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 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二)公司违 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 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五)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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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六)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七)公司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关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 年4 月27 日出具的《关于京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 111003 号),截止2021 年12 月31 日,京蓝科 技不存在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故截止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京蓝科技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一)项所列的 情形。
2、关于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股票上市规则》9.8.2 规定:“本规则第 9.8.1 条第(二)项所述违反规 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 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 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
关于京蓝科技控股子公司北方园林为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方市政”)向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 海农商行”)的95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事项,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股票上市规则》 第6.1.10 条之规定,该对外担保事项除应经过北方园林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外,还必须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由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但本所律师目前未见到上市公司即京蓝科技召开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或决议,因此,本所律师认为,该笔对外担保的程序存在瑕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所律师关注到北方园林在提供该笔对外担保时,除有 股东会决议外,未见到召开股东会的相应文件。同时,在审议该笔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回避的关联方未回避,且北方市政在已不具备股东身份后,仍以股东身份 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北方园林出具的该份股东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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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作出程序和效力存在问题。另外,本所律师还关注到,京蓝科技未出席本次 股东会,且据京蓝科技陈述,其在当时对召开股东会和对外担保事宜毫不知情, 系高学刚、高学强、高作明等人恶意串通,非法召开股东会并擅自作出同意对外 担保的决议。
北方园林签署对外担保行为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且对外担保数额超过一千万元。目前,北方园林已启动审判监督 程序,且公司已提出将积极通过收回应收账款等方式解决债务,因此,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不存在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形。
3、关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否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公司近三年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公告 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能够正常召开会议并 形成相关决议,京蓝科技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三)项所列的 情形。
4、关于公司最近一年是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 年4 月27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2)第 111001 号),公司于2021 年12 月31 日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被出具无法 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情形,京蓝科技不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四)项所列的情形。
5、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根据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公司目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未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京蓝科技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五) 项所列的情形。
6、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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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以及提供的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通 过自查发现京蓝科技及下属公司118 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其中,基本户11 个,一般户及专用存款账户107 个。
《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主要银行账号”并没有明确定义,根据《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 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也 没有数量限制。根据公司的确认和说明,对于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公司及 子公司一方面积极与各冻结机构沟通和解,解决账户冻结问题;另一方面,积极 办理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的手续。同时公司将不断通过外部融资、清收回款、引 入战略投资者等多项措施筹集资金,偿还债务,争取早日解除银行账户被冻结的 问题。从公司偿付债务资金来源及整体解决方案分析,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有望陆 续得到解决。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结算主要通过一般账户开展,尽管公司基本户存 在被冻结情况,但公司目前仍有其他银行账户可用,能够保持正常的经营管理活 动,不会对公司整体生产经营活动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上述银 行账号冻结不属于《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六)项所列的情形。
7、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 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京蓝科技《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 京蓝科技2019 年、2020 年及2021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22 年4 月27 日出具的带强 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2)第111022 号)中,未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因此,截止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京蓝科技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七)项所列的情形。
《问询函》问题10:“《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显示,2020 年1 月,天津滨 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农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为由,起诉包括你公司子公司北方园林在内的多名相关方。2020 年8 月,天津 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北方园林等相关方在担保范围内对天津北 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市政”)的全部欠款(含贷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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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8700 万、利息454.38 万及复利、罚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北方园林不服 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讼,认为本案担保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 序,担保合同并不是北方园林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北方园林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在签署借款合同时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2021 年9 月26 日,北方园林 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津民终113 号),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滨海农商行已经申请强制执行。针对本 次诉讼事项,北方园林已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审理结果存在 不确定性。
(1)请详细说明北方园林对北方市政前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或协议签署时间、形成背景、决策及签署过程、担保金 额及期限、具体权利义务约定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
(2)结合相关诉讼最新进展、公司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预计解决方案及 期限等,说明该事项是否构成违规担保,是否可能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并充分提示风险。
(3)全面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赔偿责任、或有负债、隐性负债 或未披露债务的情形,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回复:
一、 请详细说明北方园林对北方市政前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或协议签署时间、形成背景、决策及签署过程、担保金 额及期限、具体权利义务约定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
(一)相关合同或协议签署时间、主要内容
1、主合同签署时间及主要内容
2017 年8 月 28 日,滨海农商行与北方市政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IT91010101700008。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5000000 元,借款用途为借 新还旧。借款期限为36 个月。自2017 年8 月25 日至2020 年8 月24 日。借款 利率实行浮动利率,首期利率为实际放款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40%, 根据国家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利率的调整时间为立即生效,调整前不再通知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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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 日。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30%。对 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本 金偿还方式为分期偿还本金,2017 年12 月20 日偿还2000000 元、2018 年6 月 20 日偿还2000000 元、2018 年12 月20 日偿还2000000 元、2019 年6 月20 日 偿还 2000000 元、2019 年12 月 20 日偿还 2000000 元、2020 年6 月20 日偿还 2000000 元、2020 年8 月 24 日偿还83000000 元。在借款期间,借款人未能按 期支付借款利息或者未能按时偿还分期偿还的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 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 提前收贷并追究违约责任。
2、保证合同签署时间及主要内容
2017 年8 月28 日,滨海农商行与高学刚、应泽从、天津兰友煤炭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兰友煤炭”)和北方园林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其中,北方园 林与滨海农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为:①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 (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费、办案费、公告费、 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以及其 他所有债务人应付费用。如融资用途为借新还旧,保证人知晓并同意按照本合同 约定提供连带保证责任。②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 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 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债权人及债务人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且无需 与保证人另行签订协议,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 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4)债权人主要权利及义务:①本合同项下主债务到期或保证人未履行合 同项下约定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划扣保证人任何账户的款项偿还担保范围内的债 务。当主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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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担保,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 行使其他担保权利。②债权人有权将基于本合同所享有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抵押权)转让给第三方。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或担 保人发出书面通知后即发生权利转移的法律效力,而无需征得债务人或担保人同 意。③债权人对因合同履行而了解到的保证人的身份信息、债务、财务以及生产 经营状况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保证人义务的独立性:①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 受本合同任何一方或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②如债 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融资资金), 均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
(二)形成背景及决策过程
2016 年10 月份,京蓝科技启动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北方园林 90.11%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2017 年2 月24 日,京蓝科技与北方园林原股东北方市政、高学刚、高学强 等人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京蓝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方式收购北方园林90.11%股权;
2017 年6 月1 日,京蓝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获得有条件通过;
2017 年7 月24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 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72 号);
2017 年7 月28 日,京蓝科技完成了对北方园林64.94%股权的过户及对北方 园林董事会改选工作,北方园林自此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基于京蓝科技与 交易对方之间的对赌协议约定,高学刚仍担任北方园林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7 年8 月11 日,北方园林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为北方市政向滨海农商 行申请的9500 万元借新还旧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北方市政、高学刚、高学强、高作宾、高作明、杨春丽在 该份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所律师未见到本次股东会决 议召集的相关文件,且北方市政在签署股东会决议时已不具备北方园林的股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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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被担保方及其关联方也未回避;
2017 年8 月28 日,北方园林与滨海农商行签署《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保 证合同》;
2017 年9 月15 日,北方园林90.11%股权全部过户至京蓝科技。
(三)各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 1、京蓝科技与本案件各当事人的关联关系
(1)京蓝科技持有北方园林90.11%的股权,北方园林是京蓝科技的控股子 公司。
(2)高学刚于2017 年9 月29 日经京蓝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同意聘任其为京蓝科技的副总经理,因高学刚当时还担任北方市政和天津北控工 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故在《保证合同》 签订时点北控公司、北方市政为京蓝科技的关联方。但在2019 年12 月26 日, 经京蓝科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解除高学刚副总裁一职,因 此,自2020 年12 月26 日之后,高学刚、北控公司、北方市政与京蓝科技不再 存在关联关系。
(3)目前,高学刚、北控公司持有京蓝科技部分股份,但高学刚、北控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均不足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不构成关联关系。
(4)京蓝科技与滨海农商行、应泽从、鲁军、兰友煤炭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2、北方园林与本案件各当事人的关联关系
-
(1)在京蓝科技收购北方园林前,北方市政持有北方园林31.76%的股权,
-
系北方园林的第一大股东。
(2)在京蓝科技收购北方园林前,高学刚、高学强、高作明、高作宾、杨 春丽为北方园林的共同实际控制人。高学刚是北方市政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和 实际控制人;高学刚是北控公司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因此,在 京蓝科技收购北方园林前,北控公司是北方园林的关联方。
(3)北方园林与滨海农商行、应泽从、鲁军、兰友煤炭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案件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应泽从与鲁军系夫妻关系,二人与滨海农商行、兰友煤炭之间不存在任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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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关系,滨海农商行与兰友煤炭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结合相关诉讼最新进展、公司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预计解决方案及 期限等,说明该事项是否构成违规担保,是否可能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并充分提示风险。
(一)诉讼进展及结果
2020 年8 月27 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3 民初24 号民事 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000000 元、 利息4543816.67 元;二、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罚息(以 87000000 元为基数,自2020 年8 月1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82%计算及复利(以利息 4543816.67 元为基数,自2020 年8 月1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上浮82%计算);三、被告天津北 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滨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9000 元;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 被告高学刚、应泽从、天津兰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 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鲁军在与应泽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 责任,被告高学刚、应泽从、鲁军、天津兰友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 (天津)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 限公司追偿;五、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事项,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质押物(京蓝科技股 票22603153 股,质押登记编号450000008095)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 质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之后,北方园林提起上诉。2021 年9 月23 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 津民终113 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 年3 月,北方园林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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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予以受理,案号:(2022)津民申753 号,目前,再审案件尚未审理过程中。
(二)北方园林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北方园林依法应对北方市政应向滨海农商行支付的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目前,北方园林已经向天津 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若最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 或改判原审判决,则北方园林有可能免除担保责任。
(三)关于是否构成违规担保
2017 年2 月24 日,京蓝科技与北方园林原股东北方市政、高学刚、高学强 等人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京蓝科技以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方式收购北方园林90.11%股权;2017 年7 月28 日,京蓝科技完成对北方 园林64.94%股权的过户;2017 年8 月11 日,北方园林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为 北方市政向滨海农商行申请的9500 万元借新还旧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 年8 月28 日,北方园林与滨海农商行签署《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保证合 同》。由此可见,北方园林作出对外担保决定时,京蓝科技已成为北方园林的控 股股东。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在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前,必须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股票上市规则》第6.1.10 条规定,“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上。
根据京蓝科技披露的《关于为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对外担 保的公告》可以看出,截止2017 年7 月29 日,京蓝科技累计已审批对外担保额 度之和为 57.5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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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北方园林作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在2018 年8 月份审议对外担保 事项时,除应经过北方园林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外,还必须经上市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并由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所律师目前未见到上市 公司即京蓝科技召开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或决议,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该笔对外担保的程序存在瑕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所律师关注到北方园林在提供该笔对外担保时,除有 股东会决议外,未见到召开股东会的相应文件。同时,在审议该笔对外担保事项 时,应回避的关联方未回避,且北方市政在已不具备股东身份后,仍以股东身份 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北方园林出具的该份股东会决 议的作出程序和效力存在问题。另外,本所律师还关注到,京蓝科技未出席本次 股东会,且据京蓝科技陈述,其在当时对召开股东会和对外担保事宜毫不知情, 系高学刚、高学强、高作明等人恶意串通,非法召开股东会并擅自作出同意对外 担保的决议。
(四)关于是否可能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 险警示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9.8.1 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 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一)公司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二)公司违 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 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四)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五)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 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六)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七)公司最近三个会 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9.8.2 规定:“本规则第 9.8.1 条第(二)项所述违反规 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 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万元以上,或者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 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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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园林签署对外担保行为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亦未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且对外担保数额超过一千万元。目前,北方园林已启动审判监督 程序,且公司已提出将积极通过收回应收账款等方式解决债务,因此,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不存在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三、全面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赔偿责任、或有负债、隐性负债 或未披露债务的情形,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一)关于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赔偿责任、或有负债、隐性负 债或未披露债务的情形
根据公司回复,除公司已披露债务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赔偿责任、 或有负债、隐性负债或未披露债务的情形。本所律师通过查询公司公告、工商系 统、网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并结合公司回复等方式进行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 其他可能导致赔偿责任、或有负债、隐性负债或未披露债务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控 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
《股票上市规则》第7.4.1 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 当及时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10%以上……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露”。
《股票上市规则》第7.4.2 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 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 7.4.1 条标准的, 适用 7.4.1 条规定。已按照 7.4.1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经查,2020 年1 月6 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滨海农商行诉北方市 政、高学刚、北方园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正式立案,该案件诉讼标的总额约 为88494587.5 元,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因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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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司在当时未对该诉讼情况予以披露不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京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1 年年报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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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2 年5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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