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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6
Feb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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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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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1 座三层
3 rd.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1 No.1 JianGuo Men Wai Ave.
Tel:+86 10 65057866/67/68
Fax:+86 10 65057869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华城 2016 字第 0201 号
致: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下 午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 9 号国投财富广场 3 号楼 5 层之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黑 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 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 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 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本次股东大 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已将该次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通知召集本次会议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于 2016 年 1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等媒体上进行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 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的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且已经按照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 9 号国投财富广场 3 号楼 5 层之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 议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肖志辉先生主持。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于会议公告规定的时间 内参加投票。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公 告披露的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 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等相关内容,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参加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 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2,855,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 160,898,400 股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公告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9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448,092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 160,898,400 股的 3.3860%。
(二) 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的 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 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 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五项,为普通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全部提案均获本次 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 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 修改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章程》的规 定。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本页为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翟雪梅
见证律师:齐波、马慧琴
2016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