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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um Target Advanced Materials(Harbin)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5
Mar 3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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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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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关于
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15) 浩律证字第 0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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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正文
致: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以及《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北京 市浩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 市丰台区广安路 9 号国投财富广场 3 号楼 5 层之贵公司会议室召开的贵公司二零 一四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 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并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贵公司已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 对该等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 ) 本次会议的召集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 《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已将该次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通知召集本次会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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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等 媒体上进行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 会议的登记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且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 9 号国投财富广场 3 号楼 5 层之贵公司会 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肖志辉先生主持。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于会议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票。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开方式等相关内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 )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贵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参加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 (或代理人)共 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2,855,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 160,898,400 股的 26.634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会议公告规定的网 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5300 股,占贵 公司股份总额 160,898,400 股的 0.0033%。
(二) 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列席本次会议的 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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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会议的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五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根据表决结果,全部 提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 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会议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 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无副本。
(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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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关于黑龙江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
一四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
北京市浩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___ __
20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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