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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rove Medical Instruments CO., 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21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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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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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 二分之一以上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制订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 工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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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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