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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rove Medical Instrument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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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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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 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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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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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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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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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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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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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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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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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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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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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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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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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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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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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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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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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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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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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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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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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 报的内容;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增资或回购股份的计划;
(二十三)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 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 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 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 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 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 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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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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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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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附件),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 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 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 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 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之日起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 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 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在上述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 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报送。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 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 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 处和整改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 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 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 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 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不少于”、“至 少”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阳普医疗 公司代码:300030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 案。
| 注1 案。 |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 | 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 | 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 | 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 | 内幕信息,不同 | 内幕信息涉及的知 | 情人名单应分别 | 报送备 |
|---|---|---|---|---|---|---|---|---|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称(个人填写姓名) |
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业代 码(自然人身份证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券帐户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 公司关系 |
知悉内幕信息 时间 |
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 |
内幕信息获取 渠道 |
信息公开披露 情况 |
| 注2 | 注3 | 注 4 | ||||||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 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