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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rove Medical Instrument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y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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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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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30 证券简称:阳普医疗 公告编号:2012-016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杭州龙鑫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9]1307 号《关于核准广州阳普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普医疗”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阳普医疗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60 万股,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5 元,立信羊城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 2009 年 12 月 2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09)羊验字第 17717 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 总额人民币 465,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保荐及辅导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9,420,000.00 元。
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龙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龙鑫”)2012 年 5 月 6 日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杭州龙鑫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 议案》。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杭州龙鑫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高新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杭州龙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76930188000071096,截止 2011 年 5 月 10 日,专户余额(含转存的定期存单及通 知存款)为 35,369,206.05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设立及生产经营等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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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2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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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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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2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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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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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以通知存款(7 天通知)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336.92 万元,开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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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201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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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 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须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1.本月该专户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2.上月该专户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与实施情况的对照说明。如发现该专户募集资金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甲方对该专户募集资金的支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兵、吴风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由丙方签字确认;丙方签字确认前, 甲方不得继续从专户支取募集资金。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壹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