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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rove Medical Instruments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May 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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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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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30 证券简称:阳普医疗 公告编号:2011-021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阳普京成医疗用品
(北京)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307 号)核准,由主承 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600,000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 币 25.00 元。截止 2009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A 股) 18,6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5,000,000.00 元,扣除承销费 和保荐费 11,500,0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453,500,000.00 元,已由主承销 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1 日汇入公司开立于交通银行广州 五羊支行、招商银行广州黄埔大道支行、兴业银行广州花城支行账户内。另减除 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股份登记费和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14,080,000.00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39,42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 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由其出具 2009 年羊验字第 17717 号《验资 报告》。
根据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0 年 10 月 22 日第 - 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 阳普京成 医疗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500 万元设 -- 立全资子公司 阳普京成医疗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普京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阳普京成 医疗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亚运村 支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 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阳普京成医疗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0122012830002882,截止 2011 年 4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5000000.00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设立及生产经营等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须按月(每月 5 日前)向丙方提供:1、本月该专户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2、上月该专户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与实施情况的对照说明。如发现该专户募集资金 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暂停甲方对该专户募集资金的支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兵、黄自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按照孰 低原则在 5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并由丙方签字确认;丙方签字确认前,甲方 不得继续从专户支取募集资金。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如本合同与法律、法规或银行监管部门有关账户管理、支付结算办法的 规定发生冲突,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在监管期限内,若任 何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资金采取查询、冻结、划扣等强制措施的, 乙方应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执行,不受本合同约束。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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