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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rove Medical Instrument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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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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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仁人会字 [2012] 第 21 号
致: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未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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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 2012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 上午 10 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12 年 4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 系人和联系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以及“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的文字说明等内容 , 公司已按 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 8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 由公司董事长邓冠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12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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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代理人。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 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名,代表的股 份总数为 86,618,1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148,000,000 股的 58.53% 。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案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审议 《 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 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 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 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审议《 2011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进行相关授权的议案》、审议《关于修 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审议《关于杭州龙鑫科技有限公司完成业绩承诺的专项 报告》。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 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的规定,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关于修改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经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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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 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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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为广州阳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段善武
见证律师: 陈绍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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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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