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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LYTEK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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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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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 序 号 |
修订前的规定 | 修订后的规定 | 修订依据 |
|---|---|---|---|
| 1 |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科大讯飞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科大 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 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科大讯 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
公司名称于 2014年变更 |
| 2 |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 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 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披露。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二条、 第三条、第五 条、第六条、第 二十三条 |
|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 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 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 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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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 |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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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 包括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等。 |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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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 ~~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 |
第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 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八条 |
|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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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安徽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 |
第七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安徽证监局。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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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 ~~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删除了发 行阶段信息披 露的相关内容。 注:公司据此删 除相关条款后, 其他条款的序 号同步前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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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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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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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 ~~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 ~~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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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
|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 ~~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 ~~会产生误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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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 ~~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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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 ~~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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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 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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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
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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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 ~~下内容:~~ ~~(~~ ~~一~~ ~~)~~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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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十六条 |
| 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 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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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 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 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 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 |
第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 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 |
新《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二十二 条 |
损失;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 牌; 生的重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理无法履行职责;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变化;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顿;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获得 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销或者宣告无效;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响; 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 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重大自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主 变更; 施;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 大影响; 定进行更正;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 (十六)公司 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 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成相关决议;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 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重大行政处罚;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行职责; 顿;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益;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 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 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
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 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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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 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 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 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 ~~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 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 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异常交易情况。 |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 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 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 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 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 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 常交易情况。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二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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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 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 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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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就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三十一 条 |
|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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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 ~~第~~ ~~四十九~~ ~~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 ~~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合并至第 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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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
第四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 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三十四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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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 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 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 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三十九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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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六十条 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 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 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
第五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 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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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 各分公司)、各关联公司发生符 合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规定 事件时,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 公司)、各关联公司发生符合本管理 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事件时,需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
| 27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 分公司)、关联公司发生本管理制 度第~~二十五~~ ~~条~~规定事件而未报 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 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 失。 |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 司)、关联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 七条规定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 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 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 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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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