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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LYTEK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3, 2021

54283_rns_2021-08-23_463c3957-aa68-4136-b8d9-d19d01fe3a1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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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案

(修改部分以黑体标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的规定 修订后的规定 修订依据
1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科大讯飞信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科大
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与公司相
关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科大讯
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公司名称于
2014年变更
2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
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
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披露。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二条、
第三条、第五
条、第六条、第
二十三条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
披露。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
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应当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
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3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三条
4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
包括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等。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和收购报告书等。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七条
5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
~~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
第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
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八条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
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6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安徽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
第七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
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安徽证监局。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九条
7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
~~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删除了发
行阶段信息披
露的相关内容。
注:公司据此删
除相关条款后,
其他条款的序
号同步前移。
8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
~~公章。~~
9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
~~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10 ~~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
~~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
~~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
~~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
~~公章。~~
11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
~~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
~~会产生误导。~~
12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
~~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3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
~~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14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
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
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十二条
15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十三条
16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
~~下内容:~~
~~(~~
~~一~~
~~)~~
~~公司基本情况;~~
~~(~~
~~二~~
~~)~~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17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
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十六条
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
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
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
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18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
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
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
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
第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
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


新《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二十二

损失;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 牌; 生的重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理无法履行职责;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变化;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顿;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二)获得 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销或者宣告无效;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响; 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 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 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重大自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主 变更; 施;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 大影响; 定进行更正;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 (十六)公司 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 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成相关决议;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 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 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重大行政处罚;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行职责; 顿;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益;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
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
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9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
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
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
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
~~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
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
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
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
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
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
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
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
常交易情况。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二十四
20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
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
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21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确保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就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三十一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22 ~~第~~
~~四十九~~
~~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
~~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合并至第
十二条
23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
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
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三十四
24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
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
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
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三十九
25 第六十条 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
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
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
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2021年修
订)》第四十条
26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
各分公司)、各关联公司发生符
合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规定
事件时,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
公司)、各关联公司发生符合本管理
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事件时,需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27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
分公司)、关联公司发生本管理制
度第~~二十五~~
~~条~~规定事件而未报
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
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损
失。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
司)、关联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
七条规定事件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
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
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
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向其追偿
损失。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