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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LYTEK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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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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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案
根据最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 修订前的规定 | 修订后的规定 | 修订依据 | |
|---|---|---|---|
| 1 | 第七条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 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或募集资金净额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
第七条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 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6 |
| 2 |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7 |
| 3 | 第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 超募资金应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 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 当按照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 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将超 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 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符合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应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 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 |
第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的,超募资金应根据公司实际生产 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 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 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等,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 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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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 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 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 披露; (三)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 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 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
||
|---|---|---|---|
| 4 |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六)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 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 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 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 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 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15-6.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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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 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 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 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 ||
|---|---|---|---|
| 5 |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 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 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 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 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的其他情形。 |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 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的变更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17 |
| 6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 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 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 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 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
《股票上市 规则》11.2.3 |
| 7 |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 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 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 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 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 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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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
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 百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 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
||
|---|---|---|---|
| 8 | 第二十八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 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公司拟将该部分 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 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五)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
第二十八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 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 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公 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23 |
| 9 |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 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会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4 |
| 10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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