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IFLYTEK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1, 2020

54283_rns_2020-04-21_003e976e-5073-488e-a62f-556e74960df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案

根据最新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的规定 修订后的规定 修订依据
1 第七条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
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或募集资金净额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
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第七条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
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的,公司及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6
2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
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7
3 第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
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
超募资金应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按照以下先
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
当按照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
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公司将超
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机构、
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符合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应当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
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补
第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的,超募资金应根据公司实际生产
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
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借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
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
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
外投资等,依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
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借款或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
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25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未
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借款或补充流动
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
披露;
(三)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或补
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
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借款
或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
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4 第十八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六)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
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
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
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
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
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
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
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
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
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
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
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15-6.5.16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情
况以及对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
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
意见;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5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
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
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
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全
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
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
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的变更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
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17
6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
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
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
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说明;(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
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
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
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
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股票上市
规则》11.2.3
7 第二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
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一百万
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
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
用节余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
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11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按照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
百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
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8 第二十八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
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
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公司拟将该部分
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
资、、未为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
(五)公司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
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
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
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公
司拟将该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
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23
9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
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
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会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规范运作
指引2020》
6.5.4
10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