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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LYTEK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Jul 3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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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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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230 证券简称:科大讯飞 公告编号: 2019-037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9]517 号)核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 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08,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27.10 元/股。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 字[2019]6464 号《验资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26,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65,481,001.53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新 增股份已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 2019 年 7 月 3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专户用途 |
|---|---|---|---|
| 1 | 中信银行合肥望湖城支行 | 811230101280056027 | 智能语音人工智能开放平台项目 |
| 2 | 农业银行合肥创新产业园支行 | 12082301040019310 | 智能语音人工智能开放平台项目 |
| 3 | 民生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 | 633009987 | 智能语音人工智能开放平台项目 |
| 4 | 浦发银行合肥分行政务新区支行 | 58070078801000000697 | 新一代感知及认知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
| 5 | 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 76690188000681351 | 智能服务机器人平台及应用产品项目 |
| 6 | 中国银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175253465814 | 智能语音人工智能开放平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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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招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 | 551900028310508 | 新一代感知及认知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
|---|---|---|---|
| 8 | 杭州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 3401040160000741109 | 销售与服务体系升级建设项目 |
| 9 | 工商银行合肥新汇支行 | 1302015229200049825 | 新一代感知及认知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
| 10 | 建设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 | 34050144470800001673 | 补充流动资金 |
| 11 | 交通银行合肥创新大道支行 | 341336000018880012040 | 补充流动资金 |
近日,公司会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上述银行 账户对应的银行分支机构中信银行合肥望湖城支行、农业银行合肥创新产业园支行、民生 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浦发银行合肥分行政务新区支行、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中国 银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工商银行合肥新汇支行、建设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交通银行合肥创新大道支行等 11 家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分别在中信银行合肥望湖城支行、农业银行合肥创新产业园支行、民生银 行合肥高新区支行、浦发银行合肥分行政务新区支行、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中国银 行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杭州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工商银行合肥新汇支行、建设银行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交通银行合肥创新大道支行等 11 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信息如“二、《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中所述。该等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募资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行应当配合国 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辉、牛海舟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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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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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户开户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专户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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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 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 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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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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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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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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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2020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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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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