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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LYTEK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Sep 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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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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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230 证券简称:科大讯飞 公告编号: 2015-056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核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50 号) 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4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31.46 元,募集资金总额 2,151,864,0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人民 47,909,680.5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103,954,319.46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出具了会验字[2015]3253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 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 2015 年 9 月 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 下:

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专户余额(万元) 专户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 1302012229200043735 15,000 智慧课堂及在线教学云平台项目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401040160000120346 30,882.672 “讯飞超脑”关键技术研究与云平台建设项目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3401040160000114752 40,000 智慧课堂及在线教学云平台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551900028310602 30,000 智慧课堂及在线教学云平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2086201040022106 10,000 智慧课堂及在线教学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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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肥高新技术开发 台项目
区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 58070154700000405 55,000 智慧课堂及在线教学云平台项目
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 20000231110510300000083 20,000 智慧课堂及在线教学云平台项目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500009301003291 10,000 智慧课堂及在线教学云平台项目

近日,公司会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上述银行账 户对应的银行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开 发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开 发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信息 及存储金额如“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中所述。该等 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资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 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 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晨、李洲峰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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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户开户行按月(每月8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专户开 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 在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 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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