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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LYTEK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pr 2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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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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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讯飞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2015]皖天律证字第 087 号
致: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依法接受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科大讯飞”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以下简称“《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 忘录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 授予与行权》(以下简称“《备忘录12号》”)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 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调整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科大讯飞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 具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科大讯飞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调整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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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 授予对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调整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 对象调整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5年1月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科 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时对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规 定,当发生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 事项时,应对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 权的期权作废。
(二)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因公司 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以及激励对象陈昭因个人原因离职,将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210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272万份,行权 价格调整为19.82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42.5万份。
(三)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调整情况进行核实 后,认为本次调整是依据《激励计划(草案)》进行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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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对 象调整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 录2号》、《备忘录3号》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 计划所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需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关于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对象的调整情况
(一)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950万份,其中首 次授予855万份,授予对象212人,行权价格为29.88元。
(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期权数量的议案》,由于原激励对象邵阳因个人原 因离职,取消邵阳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同时对相应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首次授予对象从212人调整为211人,首次授予期权总数从855万份调整为 850万份。
(三)公司于2015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因公司 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以及激励对象陈昭因个人原因离职,将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210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272万份,行权 价格调整为19.82元;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42.5万份。具体调整情况 详述如下:
1、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未行权数量和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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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2015年3月16日股本807,851,094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息1.5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式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0×(1+n)(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 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Q=8500000×(1+0.5)=12750000股 调整后预留股票期权的数量Q=950000×(1+0.5)=1425000股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 式为: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
派息:P= 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P=(29.88-0.15)÷(1+0.5)= 19.82元
2、激励对象离职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
截至2015年4月18日,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陈昭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满 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将取消其 已获授的未行权的3万份股票期权,并予以注销。此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210人,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调整为1272万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数量、行 权价格及激励对象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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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 数量、行权价格及激励对象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期权数量、行权 价格及激励对象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 《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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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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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于2015 年4 月20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晓健
经办律师:张大林
费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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