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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LYTEK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07

Apr 1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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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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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律师事务所 科大讯飞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社会公众股(A 股)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07]皖天律股字第079-1 号

致: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 讯飞”、“公司”或“发行人”)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 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蒋敏、张大林、惠志强(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就科大讯飞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出具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于2007 年9 月6 日出具了[2007]皖天律股字第 079 号《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就证监会在《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提出的 有关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科大讯飞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关于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 规定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并据此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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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关于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对科大讯飞本 次A 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A 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并于2007 年9 月6 日出具了原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科大讯飞申请公开发行社 会公众股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科大讯飞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硅谷天音的历史沿革情况、1999 年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 情况及用以出资资产的账面值及评估增值情况等的核查意见。[反馈意见 “一、重点问题”第1 条第1 项]

(一)安徽硅谷天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谷天音”)的 历史沿革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硅谷天音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硅谷天音系由福建硅谷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硅 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科大实业”)、安徽 省金安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实业”)3 名法人与刘庆峰、王仁华、 黄洪斌、夏乐冰、廖杰远、陈涛、冯伟利、吴相会、李一琳9 名自然人共 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999 年 6 月 9 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 注册登记,领取了注册号为 1489799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系统工程,电子产品,计算机、通讯设 备研制、销售。根据合肥市审计事务所于1999 年6 月1 日出具的《验资报 告》(合审事验字〔1999〕第99-297 号),上述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硅 谷天音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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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名称
或姓名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名称
或姓名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1 福建硅谷 88.5 29.5 7 黄洪斌 15 5
2 科大实业 42 14 8 廖杰远 9 3
3 金安实业 36 12 9 陈涛 9 3
4 刘庆峰 37.5 12.5 10 李一琳 9 3
5 王仁华 24 8 11 冯伟利 6 2
6 夏乐冰 18 6 12 吴相会 6 2
合计 300 100

2、1999 年 10 月 10 日、1999 年 10 月 29 日,夏乐冰、福建硅谷、廖杰远、 黄洪斌分别与刘庆峰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夏乐冰、福建硅谷、廖杰远、 黄洪斌依次将所持有硅谷天音 18 万元、88.5 万元、9 万元、12 万元(合计 127.5 万元)股权转让给刘庆峰。1999 年 10 月 25 日,硅谷天音召开股东会,审议通 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1999 年 11 月 5 日,硅谷天音就本次股权转让在安徽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变更后,硅谷天音的股权结构 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或姓名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名称
或姓名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1 科大实业 42 14 6 陈涛 9 3
2 金安实业 36 12 7 李一琳 9 3
3 刘庆峰 165 55 8 冯伟利 6 2
4 王仁华 24 8 9 吴相会 6 2
5 黄洪斌 3 1 合计 300 100

3、1999 年 11 月 8 日,金安实业、李一琳分别与安徽省企业技术开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贸 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金安实业、李一琳依次将所持硅谷天音 36 万元、9 万元的股权转让给经贸投资。同日,刘庆峰分别与科大实业、王仁华 等 20 名自然人签订《股权转让备忘录》,约定刘庆峰将其持有硅谷天音 81 万元 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科大实业 18 万元、王仁华 4.5 万元、陈涛 1.5 万元、吴相会 3 万元、冯伟利 0.75 万元、唐浩 6 万元、郭武 4.5 万元、尹波 4.5 万元、姚振旺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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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严峻 4.5 万元、江涛 4.5 万元、黄海兵 4.5 万元、孙金城 4.5 万元、王智国 4.5 万元、陈鹤萍 3 万元、张焕杰 2.25 万元、胡郁 2.25 万元、罗湘春 1.5 万元、 徐玉林 0.75 万元、吴晓如 0.75 万元、方一明 0.75 万元。1999 年 11 月 22 日,硅 谷天音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1999 年 11 月 25 日,硅 谷天音就本次股权转让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 变更后,硅谷天音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或姓名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序号 股东名称
或姓名
出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
1 科大实业 60 20 13 严峻 4.5 1.5
2 经贸投资 45 15 14 江涛 4.5 1.5
3 刘庆峰 84 28 15 黄海兵 4.5 1.5
4 王仁华 28.5 9.5 16 孙金城 4.5 1.5
5 陈涛 10.5 3.5 17 黄洪斌 3 1
6 吴相会 9 3 18 陈鹤萍 3 1
7 冯伟利 6.75 2.25 19 张焕杰 2.25 0.75
8 唐浩 6 2 20 胡郁 2.25 0.75
9 尹波 4.5 1.5 21 罗湘春 1.5 0.5
10 郭武 4.5 1.5 22 徐玉林 0.75 0.25
11 王智国 4.5 1.5 23 吴晓如 0.75 0.25
12 姚振旺 4.5 1.5 24 方一明 0.75 0.25
合计 300 100

本所律师认为,硅谷天音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1999 年公司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及用以出资资产的账面值 及评估增值情况

经核查,1999 年12 月科大讯飞的前身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讯飞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依据安徽正信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皖正信验字〔1999〕765 号、〔2000〕083 号), 讯飞有限各股东的出资已全部到位,其中硅谷天音全体股东科大实业、经贸投 资以及刘庆峰等 22 位自然人(刘庆峰、王仁华、陈涛、吴相会、冯伟利、唐浩、 尹波、郭武、王智国、姚振旺、严峻、江涛、黄海兵、孙金城、黄洪斌、陈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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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焕杰、胡郁、罗湘春、徐玉林、吴晓如、方一明)以合计所持硅谷天音 100% 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评估作价 2,940 万元作为对讯飞有限的出资,占讯飞有限 49%股权;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合肥美菱集团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集团”)、合肥永信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合肥 永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永信”)均以货币方式各投入 1,020 万元作为对讯飞有限的出资,占讯飞有限 51%股权。

讯飞有限设立时科大实业、经贸投资以及刘庆峰等 22 位自然人系以硅谷天 音的净资产出资,根据安徽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皖评字 (1999)第 055 号〕,硅谷天音截止 1999 年 9 月 30 日,出资资产的净资产账面 价值为 303.82 万元,评估价值为 2,944.15 万元,净资产评估增值 2,640.33 万元, 增值率为 869.04%。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流动资产 222.47 221.97 221.38 -0.59 -0.27
固定资产 16.39 16.39 15.96 -0.43 -2.62
无形资产 2,641.40 2,641.40
其它资产 75.12 75.62 75.57 -0.05 -0.07
资产总计 313.98 313.98 2,954.31 2,640.33 840.92
流动负债 10.16 10.16 10.16
负债总计 10.16 10.16 10.16
净资产 303.82 303.82 2,944.15 2,640.33 869.04

本所律师认为,讯飞有限设立时股东的出资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公司1999 年设立时硅谷天音的债权债务情况,硅谷天音未 向债权人发出公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债务 是否已经清偿、目前有无纠纷的核查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 第1 条第2 项]

根据安徽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皖评字(1999)第 055 号〕,截止 1999 年 9 月 30 日,硅谷天音的应收账款为 106,120.53 元,其他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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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为 1,593,027.34 元,应付款为 1,150.00 元,其他应付款为 67,199.55 元,应付 福利费 31,820.00 元,应交税金为 1,384.08 元。

根据科大讯飞的陈述并经核查,硅谷天音的上述债务已由讯飞有限承继,并 在科大讯飞设立前全部清偿完毕,目前不存在纠纷。

科大讯飞实际控制人(以刘庆峰为代表的 14 位自然人股东)已承诺:“硅谷 天音如有任何在讯飞有限设立前之尚未清偿债务或者潜在的、或有的债务纠纷, 将由我们全部承担。”

另外,就硅谷天音未向债权人发出公告、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事宜,安徽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7 年 8 月 27 日出具了《关于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设立情况的说明》,确认硅谷天音公司在 1999 年 12 月 30 日之后已不再以该 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法人主体资格亦同时终止。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硅谷天音终止时,虽在对相关债权债务处置 程序及工商注销登记手续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因硅谷天音包括债权债务在内的 整体资产均已进入讯飞有限,原硅谷天音的债权债务全部由讯飞有限有效承继, 原硅谷天音的债务得到了有效处置,未使硅谷天音原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实际损 害;同时,硅谷天音的法人主体资格于 1999 年 12 月 30 日终止的事实亦得到有 权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的确认。因此,硅谷天音终止时出现的上述不规范行为不会 导致讯飞有限设立无效,因而不会对科大讯飞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 碍。

三、关于讯飞有限设立时所投入无形资产的名称及评估情况,无形资 产出资比例超过了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是否符合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会导致出资不实,该事项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是否构 成本次发行障碍的核查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1 条第3 项]

经核查,讯飞有限设立时,安徽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硅谷天音截止 1999 年 9 月 30 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皖评字(1999) 第 055 号〕。依据该《资产评估报告书》,讯飞有限 1999 年 12 月设立时,相关股 东所投入的无形资产为 AnyWhere 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畅言 2000 技术、二维条 码技术,上述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2,641.40 万元,其中:AnyWhere 电子邮件 系统技术的评估价值为 1,167.94 万元,畅言 2000 技术的评估价值为 1,295.62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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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二维条码技术的评估价值为 177.84 万元。

讯飞有限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占全部注册资本的 44%,超过了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于 2003 年 5 月 23 日出具 了国科政便字(2003)011 号函,认定该等无形资产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新 技术,同意作价金额为 2,6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4%。该等无形资产超过了讯 飞有限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在设立时未及时获得国家科技部的认定,存在一 定的瑕疵。

针对上述情况,鉴于:

1、讯飞有限设立时,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虽超过了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但依据当时之《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 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及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以高 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351 号) “高新技 术成果作价金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 35%的, 由科技部审查认定”之规定,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作为国家科技部 授权的职能部门(授权依据为《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国科发政字[2000]255 号)“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审查认定,科技部 授权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以司函的形式函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或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规定),于 2003 年 5 月 23 日出具了国科政便 字(2003)011 号函,认定投入讯飞有限的上述无形资产为高新技术成果,同意 作价金额为 2,64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44%;该认定行为是针对讯飞有限 1999 年 12 月 30 日设立时,所投入到讯飞有限的无形资产作为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 行为的认定。

2、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的上述认定,系根据国家科技部的授 权依法做出的。讯飞有限自设立以来,发生了两次增资行为及数次股权转让行为, 期间的相关各方均对成立时的无形资产出资及其比例未提出过异议,且并未因此 发生过争议和纠纷。公司的现有全体股东已签署确认函,确认同意讯飞有限设立 时该等无形资产的作价金额和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3、2000 年 6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 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 号)第四条第(二)款也规定,对具有良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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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 自行商定。我国现行实施的《公司法》已明确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 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即可,无形资产的出资可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资本的 70%。

4、截至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日,上述无形资产已摊销完毕,对公司未 来上市后的新股东也不会产生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讯飞有限设立时虽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了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二十,但符合当时我国《公司法》和《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有关问 题的通知》中有关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之上述规定,不会导致出资不实。讯飞有 限设立后,在 2003 年 5 月 23 日通过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对上述无 形资产出资行为的认定,可以消除讯飞有限设立时无形资产超比例出资未及时认 定而产生的瑕疵和导致的法律后果,该事宜不会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四、关于公司设立及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履行国资评估确认及备案手 续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的核查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第1 条第 4 项]

(一)关于讯飞有限设立时国资评估所履行手续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讯飞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其中科大实业、经贸投 资以及刘庆峰等 22 位自然人以所持硅谷天音 10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评估作价 2,940 万元作为对讯飞有限的出资,信托投资、美菱集团、合肥永信分别以货币 方式各投入 1,020 万元作为对讯飞有限的出资。安徽资产评估事务所对硅谷天音 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皖评字(1999)第 055 号〕,评估确认硅谷天音截止 1999 年 9 月 30 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303.82 万元, 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2,944.15 万元。该资产评估结果当时未及时履行国资部门确认 程序。评估时,科大实业是中国科学院主管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全资附属企业, 为硅谷天音第一大国有股股东。

2007 年 7 月 24 日,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出具了《关于确认原安徽中科大 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立时资产评估结果的函》〔计字〔2007〕58 号〕,对该 评估结果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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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讯飞补充法律意见书

讯飞有限设立时,硅谷天音的资产评估结果当时未及时履行国资部门确认 手续,存在一定的瑕疵,在国资部门就上述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之前,可能存在国 资部门提出异议从而影响讯飞有限设立时相关国有资产出资行为实际效力的法 律后果。现该资产评估结果已于 2007 年 7 月 24 日获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出文 确认。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的该确认行为,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委托中国 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办理部分资产评估立项和合规性审核工作的复函》(财企函 [2000]227 号)中关于“财政部同意委托中国科学院综合计划局办理中科院所属 企业单位部分资产评估立项和合规性审核工作,委托管理范围包括中国科学院所 属企业单位被评估帐面资产量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之规定,在受托权限 内做出的,属有效确认。同时,讯飞有限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验全部到位,讯飞有限也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等手续,且持续经营至今,未因该 资产评估结果产生过纠纷,相关国有资产的出资行为真实、有效。因此,该次资 产评估虽在履行国资部门确认手续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在获得了中国科学院综 合计划局的确认后,该瑕疵已得以解决,不会对公司的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 法律障碍。

(二)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未及时履行国资评估及备案手续的核查意见

1、2000 年 11 月 30 日,信托投资、美菱集团、合肥永信分别与上海复星高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复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信托投资、美菱集团、合肥永信分别将持有讯飞有限 510 万元、420 万元、360 万元股权转让给上海复星,转让价格分别为 663 万元、546 万元、468 万元。2000 年 12 月 1 日,经贸投资与张安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经贸投资将所持 有讯飞有限 220.5 万元股权转让给张安民,转让价格为 286.65 万元。2000 年 12 月 12 日,讯飞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2000 年 12 月 26 日,讯飞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信托投资、经贸投资、美菱集团、合肥永信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当时未 履行对相关资产评估、确认手续。

2001 年 12 月 31 日,合肥永信与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 特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合肥永信将所持讯飞有限 200 万元股权转 让给英特尔,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30 万元。2001 年 12 月 29 日,讯飞有限召开 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2002 年 3 月 12 日,讯飞有限就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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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转让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合肥永信为国有 控股企业,本次股权转让当时未履行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备案手续。

2002 年 8 月 20 日,美菱集团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股 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美菱集团将所持讯飞有限 600 万元股权转让给 美菱股份,转让价格为 1,920 万元。2002 年 10 月 11 日,讯飞有限召开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上述股权转让事宜。2003 年 7 月 24 日,讯飞有限就本次股权转让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由于美菱集团为国有独资企 业,本次股权转让当时未履行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备案手续。

2、2007 年 7 月 10 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皖 国资产权函〔2007〕306 号《关于安徽科大讯飞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变动有关情况说明的函》,对信托投资、经贸投资于 2000 年 11 月-12 月的上述股 权转让予以认可。

2007 年 8 月 1 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合国委 函〔2007〕2 号《关于原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国有股权变动情 况说明的函》,认为美菱集团于 2000 年 11 月、2002 年 8 月和合肥永信于 2000 年 11 月、2001 年 12 月的上述股权转让客观真实,可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

信托投资、经贸投资、美菱集团、合肥永信的上述股权转让,当时未及时 就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及评估结果向国资部门履行确认或备案手续,存在一定瑕 疵;在国资部门确认之前,可能存在国资部门提出异议从而影响该等股权转让交 易行为实际效力的法律后果。但鉴于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分别出函,对讯飞有限的前述国有股 权变动予以认可,该等瑕疵已得以解决。有关股东已就前述股权变动签订了相关 协议,讯飞有限股东会也形成有效决议,该等国有股权变动反映了相关各方的真 实意思,该等国有股权变动已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因 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真实、合法、有效,不会产生产权纠纷,亦不会因当时未 及时向国资部门履行确认或备案手续而构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 碍。

五、关于公司已完成或正在承担的研发项目哪些为公司独立完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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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哪些为合作项目;合作项目的主要合作方,以及在知识产权方面是否 存在纠纷的核查意见。[反馈意见“二、其他问题”第1 条]

经核查,科大讯飞已完成或正在承担的研发项目情况如下: (一)科大讯飞已完成或正在承担的独立研发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进度
1 电话因特网关 已完成
2 中英混读语料库 已完成
3 面向移动信息终端的嵌入式语音技术开发 已完成
4 语音嵌入式平台开发 已完成
5 面向车载领域的智能语音芯片及数码终端产品 已完成
6 语音互联网平台和智能语音芯片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 已完成
7 面向奥运的多语种语音合成研究 已完成
8 智能语音技术在普通话辅助学习中的应用研究 已完成
9 面向移动信息终端的智能语音交互系统 已完成
11 电信语音合成系统InterPhonic(1.0-5.0 版)开发 已完成
12 讯飞语音平台系统IflySpeech(1.0、2.0 版)开发 已完成
13 嵌入式语音软件Intersound(KM、KB、1.0-4.0 版)开发 已完成
14 面向手机应用的语音软核产品 已完成
15 面向网络环境的语音信息应用处理平台 已完成
16 车载数码听(CDMD-X、CDMD-I1、CDMD-SJ)系列产品开发 已完成
17 智能语音增值应用平台(IAVP 1.0、2.0 版)开发 已完成
18 面向联通的声动炫铃系统开发 已完成
19 面向移动的声动彩铃系统开发 已完成
20 普通话智能语音学习平台 已完成
21 普通话口语评测学习系统(PSCS) 2.5 已完成
22 讯飞网络信息净化器 已完成
23 iFLYTEK—C3 应用支撑管理平台 已完成
24 iFLYTEK—C3 统一政务信息处理平台 已完成
25 iFLYTEK—C3 行业办公自动化平台 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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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律师事务所 科大讯飞补充法律意见书

26 iFLYTEK—C3 旅游语音门户系统 已完成
27 iFLYTEK—C3 多渠道通讯平台 已完成
28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已完成
29 基于智能语音技术的汉语自助学习工具 已完成
30 语音产业应用集成公共服务平台 研发中
31 新一代语音合成技术研发项目 研发中
32 新一代嵌入式语音识别技术研发项目 研发中
33 声纹识别技术研发项目 研发中
34 基于语音搜索的实用信息查询系统研发项目 研发中
35 语音交互式数码产品设计项目 研发中
36 英文口语评测技术研发项目 研发中
37 基于互联网的普通话模拟测试系统开发项目 研发中
38 基于互联网大规模租用模式的讯飞C3 平台 研发中
39 普通话口语评测学习系统(PSCS) 3.0 研发中
40 语音识别系统(ISR)1.0 研发中
41 语音合成系统InterPhonic 5.5 研发中
42 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研发中
43 语音飞梭数码产品开发 研发中
44 基于语音搜索的道路交通信息查询系统1.0 研发中
45 嵌入式语音合成软件产品 研发中
46 嵌入式语音合成识别产品 研发中
47 基于iFLYTEK—C3 警务情报判研分析与实战系统 研发中
48 基于iFLYTEK—C3 电子政务协同办公系统 研发中

(二)科大讯飞已完成或正在承担的与他方合作的研发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进度 合作单位
1 面向网络环境及内容的语
音信息处理应用平台
已完成 中国科技大学、中国科学院声学所
2 多语言语音合成关键技术
研究与应用产品开发
研发中 中国科技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
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3 多语言语音识别关键技术 研发中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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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应用产品开发

根据科大讯飞陈述及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科大讯飞 上述已完成或正在承担的与他方合作的研发项目,科大讯飞已与项目合作 方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知识产权的归属,不存在知识产权纠 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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