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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IT SYSTEM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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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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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 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 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与投资部;

  •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 (五)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长和总经理;

  • (七)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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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潜在关联人);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 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 见,经审核后确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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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 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 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 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 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上述(一)至(五)款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

(七)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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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 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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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 足额坏账准备;

  •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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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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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 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相 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 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 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证券与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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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 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及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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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七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 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子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上述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咨询。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 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 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认可。

第八章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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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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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 宣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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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包括: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四十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披露或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 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 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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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上机构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 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五十条 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则对内 幕信息进行如实披露。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 会指派证券与投资部专人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五条 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等单位的正式行文,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保存 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3年。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 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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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 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或由于失职,导致内幕信息对 外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 职务等处分。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将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 成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应承 担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在监管部门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改时,本制度应当依据修改后的信息披露制 度进行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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