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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key(Shanghai)Internet and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14,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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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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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 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18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 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价格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具备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本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 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 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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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

第二章股份变动规则

  •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的;

  •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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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 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三) 不存在《股份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 第十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自律监管指引 18 号》第十一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披 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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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信息披露

  •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售股份,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可以通过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公司申请股份解除限售,应当在限售解除前 3 个 交易日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日期至迟不得晚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 前一交易日。公司应当披露股东履行限售承诺的情况,保荐机构或独 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意见并披露。

  •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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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四章附则

  •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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