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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F — Annual Report 2017
Jun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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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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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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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〇七 十五
目 錄
頁次
會議議程 .............................................................................1 報告事項
(一)一○六年度營業報告。 .......................................3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一○六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
(三)一○六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3
(四)本公司買回股份暨執行情形報告。 ....................4
承認事項
(一)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5
(二)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 ..................................6
討論事項
- (一)本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7
附 錄
(一)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 .................................9 (二)一○六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13 (三)一○六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各項財務報表 14 (四)一○六年度盈餘分配表 ....................................28 (五)公司章程 ............................................................29 (六)股東會議事規則 ..............................................36 (七)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42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一 ○七年股東常會議程
一、宣佈開會(報告出席股權數)
-
二、主席致詞
-
三、報告事項
-
(一)一○六年度營業報告。
-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一○六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三)一○六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四)本公司買回股份暨執行情形報告。
-
四、承認事項
-
(一)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
-
五、討論事項
-
(一)本公司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
六、臨時動議
七、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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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一、一 ○ 六年度營業報告。
-
( 請參閱本手冊第 9 頁至第 12 頁 )
-
二、審計委員會查核一 ○ 六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 請參閱本手冊第 13 頁 )
-
三、一 ○ 六年度員工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說 明:
-
一
-
( ) 依公司法第 235 條之 1 及本公司章程第 32 條之規定 辦理。
-
( 二 ) 依本公司章程第 32 條第 2 項之規定:「本公司應以 當年度未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稅前利益, 扣除保留彌補累積虧損之數額後之餘額,提撥千分 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內之員工酬勞及百分之二以內 之董事酬勞。」。
-
( 三 ) 本公司 106 年度未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稅 前利益為新台幣 2,408,402,863 元,爰提撥 26,492,431 元 ( 即 1.10%) 為員工酬勞;另提撥 36,126,043 元 ( 即 1.5%) 為董事酬勞,全部以現金發放。
-
( 四 ) 本案業經本公司 107 年 3 月 15 日第三屆薪資報酬委 員會第三次會議決議,並送請 107 年 3 月 27 日第六 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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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公司買回股份暨執行情形報告。 說 明:
-
一
-
( ) 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7 項規定辦理。 ( 二 ) 本公司第五次買回公司股份之決議及執行情形如下 表:
| 表: | |
|---|---|
| 決議日期 | 105年3月28日第五屆董事會 第15次會議 |
| 依據 | 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 第1 款 |
| 買回目的 | 轉讓股份予員工 |
| 執行期間 | 105年3月29日至105年5月 28日 |
| 買回價格區間 | 5.52~11.78 元 |
| 實際買回股數 | 40,000 仟股 |
| 實際買回金額 | 316,245,320元 (平均每股買回價格7.91元) |
- ( 三 ) 本公司於 106 年 4 月份辦理「 106 年第一次庫藏股轉 讓員工作業」,該次作業實際認購股數及認購價分 別為:認購第五次買回之庫藏股計 2,000 萬股,每 股成本及認購價均為 7.91 元;第五次買回之庫藏 股,目前尚未轉讓予員工之股數為 2,000 萬股,將 依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相關規定,自 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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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謹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一○六年度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綜合 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 含合併財務報 表 ) ,業經第六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通過,並送 請審計委員會查核,由審計委員會出具查核報告書 在案 ( 請參閱本手冊第 9 頁至第 27 頁 ) 。
-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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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一○六年度盈餘分配案,謹提請 承認。
說 明:
-
一、依據本公司第六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辦理。
-
二、本公司 106 年度期初未分配盈餘 10,900,403 元,調 整集團各公司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11,453,394 元,加計 106 年度稅後淨利 2,370,784,389 元,及扣 除依公司法第 237 條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237,023,140 元後之可供分配盈餘為 2,133,208,258 元。
-
三、擬依照公司章程分配如后:股東股息及紅利每股分 配 0.77 元,其中 0.65 元配發現金,總計 1,798,332,864 元, 0.12 元配發股票,總計 331,999,920 元,分配後 期末未分配盈餘為 2,875,474 元。
-
四、股東股息及紅利每股擬分配 0.77 元,係按分配時預 計流通在外股份總數 2,766,665,944 股計算,嗣後如 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因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 或有其他情形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股東配息配 股率因此而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 理調整事宜。現金股利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 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另股東股 息及紅利分配基準日俟股東常會承認後,授權董事 會另訂之。
-
五、檢附本公司 106 年度盈餘分配表 ( 請參閱本手冊第 28 頁 ) 。
決 議:
~6~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本公司擬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謹提請 核 議。
說 明:
-
一、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並增進經營實力,擬增加資 本新台幣(以下同) 331,999,920 元,發行新股 33,199,992 股,每股面額壹拾元。
-
二、本次增資之新股由106 年度之可供分配盈餘提撥 331,999,920 元,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發行 新股33,199,992 股,每股面額壹拾元,按分配時 預計流通在外股數2,766,665,944 股計算,每壹仟 股無償配發12 股。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 因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或有其他情形影響流通 在外股份總數,股東配股率因此而發生變動者,擬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調整事宜。分配不足一股 之畸零股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其 股數並由董事會洽請特定人按面額價購之。
-
三、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 同。
-
四、配股基準日:俟增資案提報本年度股東常會討論通 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權 基準日。如因法令、主管機關核示變更,致本增資 案有未盡事宜者,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
決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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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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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六年度營業報告 書
國票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一○ 六年度營業報 告書
本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業,截至 106 年底止,直接投 資子公司計三家,包括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 份金額 180 億 9,000 萬元,持股比例 100% ;國票綜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資股份金額 43 億 5,660 萬元,持股比例 58.09% ;及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份金額 15 億 4,000 萬元,持股比例 100% 。 106 年度淨收益 25 億 6,825 萬元,稅後淨利 23 億 7,078 萬元,每股稅後盈餘 0.86 元, 若以合併基礎計算,本公司及子公司合併淨收益為 63 億 4,275 萬元。各子公司之業務概況及經營成果說明如下: 一、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買賣短期票券業務: 106 年度買賣各類短期票券 6 兆 4,495 億 2,158 萬元,較上年度決算數 5 兆 8,110 億 3,359 萬元,增加 6,384 億 8,799 萬元,合增 10.99 %。
-
買賣債券業務: 106 年度買賣各類債券 3 兆 5,558 億 7,486 萬元,較上年度決算數 3 兆 7,193 億 957 萬元, 減少 1,634 億 3,471 萬元,合減 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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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及簽證融資性商業本票業務: 106 年度承銷及簽證 融資性商業本票 1 兆 8,216 億 1,870 萬元,較上年度決 算數 1 兆 6,166 億 9,050 萬元,增加 2,049 億 2,820 萬 元,合增 1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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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商業本票業務: 106 年度保證商業本票 8,203 億 5,380 萬元,較上年度決算數 7,542 億 230 萬元,增加 661 億 5,150 萬元,合增 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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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作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106 年度承作銀行承兌匯票 7,795 萬元,較上年度決算數 1 億 5,741 萬元,減少 7,946 萬元,合減 5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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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買入交易票據業務: 106 年度首次買入交易票據 2 億 9,975 萬元,較上年度決算數 3 億 1,585 萬元,減少 1,610 萬元,合減 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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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買入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 106 年度首次買入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3,450 億 4,700 萬元,較上年度決 算數 3,568 億 8,800 萬元,減少 118 億 4,100 萬元,合 減 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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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買入國庫券業務: 106 及 105 年度無首次買入國庫 券業務。
-
承作可轉換公司債初級買入業務: 106 年度承作可轉換 公司債初級買入 2 億 3,421 萬元,較上年度決算數 1 億 4,366 萬元,增加 9,055 萬元,合增 6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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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作可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業務: 106 年度承作可轉 換公司債資產交換 4 億 9,860 萬元,較上年度決算數 11 億 9,570 萬元,減少 6 億 9,710 萬元,合減 5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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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交換業務: 106 年度利率交換名目本金餘額 3 億 元,較上年度名目本金餘額 480 億元,減少 477 億元, 合減 9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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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價指數期貨業務: 106 年度股價指數期貨名目本金 餘額 9,857 萬元,較上年度名目本金餘額 2 億 1,257 萬 元,減少 1 億 1,400 萬元,合減 5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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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成果: 106 年度淨收益 36 億 6,514 萬元,稅前淨 利 26 億 7,938 萬元,稅後淨利 22 億 5,105 萬元,較 上年度決算稅後淨利 21 億 1,082 萬元,增加淨利 1 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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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3 萬元。
-
二、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之經紀業務: 106 年度受託買賣有價 證券之經紀手續費收入 11 億 1,347 萬元,較上年度決 算數 7 億 1,942 萬元,增加 3 億 9,405 萬元,合增 54.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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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106 年度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佣金收 入 6,875 萬元,較上年度決算數 5,668 萬元,增加 1,207 萬元,合增 2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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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 106 年度辦理有價證 券買賣融資利息收入 4 億 4,406 萬元,較上年度決算數 4 億 50 萬元,增加 4,356 萬元,合增 10.88 %;辦理有 價證券買賣融券利息支出 414 萬元,較上年度決算數 383 萬元,增加 31 萬元,合增 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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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承銷業務: 106 年度辦理承銷業務收入 2,220 萬元, 較上年度決算數 1,595 萬元,增加 625 萬元,合增 3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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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 106 年度自行買賣有價證券出 售收入 1,729 億 1,477 萬元,較上年度決算數 1,948 億 2,356 萬元,減少 219 億 879 萬元,合減 11.25 %;自行 買賣有價證券出售成本 1,723 億 4,366 萬元,較上年度 決算數 1,945 億 6,780 萬元,減少 222 億 2,414 萬元, 合減 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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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附買回、附賣回債券業務: 106 年度從事附賣回債 券之利息收入 9 萬元,較上年度決算數 6 萬元,增加 3 萬元,合增 50.00 %;從事附買回債券之利息支出 6,801 萬元,較上年度決算數 5,514 萬元,增加 1,287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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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增 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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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務代理業務: 106 年度股務代理收入 1,830 萬元,較 上年度決算數 1,860 萬元,減少 30 萬元,合減 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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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成果: 106 年度總收益 24 億 7,638 萬元,稅前淨利 4 億 3,072 萬元,稅後淨利 4 億 1,280 萬元,較上年度 決算稅後淨利 2 億 1,084 萬元,增加淨利 2 億 19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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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票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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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106 年底長期股權投資淨額 19 億 3,503 萬元 ( 含採 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 10 億 2,738 萬元 ) , 106 年度總收 入 1 億 9,960 萬元,稅前淨利 7,820 萬元,稅後淨利 7,094 萬元,較上年度決算稅後淨利 6,361 萬元,增加淨利 733 萬元。
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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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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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六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各項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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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六年度盈餘分配表
國票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盈餘分配表 民國一○六年度
單位:新臺幣元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項 目 | 金 額 | 說 明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減: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調整後未分配盈餘 加:本期稅後淨利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可供分配盈餘 減:股東股息及紅利(現金) 股東股息及紅利(股票) 期末未分配盈餘 |
10,900,403.00 (11,453,394.00) |
法定盈餘公積係依公司法 第237條規定提列10%。 股東股息及紅利係依公司 章程第33 條規定分配。 |
| (552,991.00) 2,370,784,389.00 (237,023,140.00) |
||
| 2,133,208,258.00 (1,798,332,864.00) (331,999,920.00) |
||
| 2,875,474.00 |
註 1 : 股東股息及紅利按分配時預計流通在外股份總數2,766,665,944 股計算,可配發 現金股利每股0.65 元,及股票股利每股0.12 元。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 因庫藏股轉讓、轉換及註銷或有其他情形影響流通在外股份總數,股東配息配股 率因此而發生變動者,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調整事宜。現金股利計算至元 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註2: 依財政部87.4.30 台財稅第871941343 號函規定,分配盈餘時,應採個別辨認方 式,本公司盈餘分配原則,係先分配當期可分配盈餘,若有不足部份,才分配以 前年度所累積之可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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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經理人: 會計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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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章程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為發揮綜合經營效益,強化金融市場之競爭力,依照 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國票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 本公司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於其他適當 地點設立分公司。
-
第 三 條 本公司之公告依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
第 四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伍佰億元,分為伍拾億股,每股 新臺幣壹拾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公司設立時,發行 股份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壹億玖仟捌佰捌拾貳萬肆仟陸佰玖 拾元,分為貳拾壹億壹仟玖佰捌拾捌萬貳仟肆佰陸拾玖股。
-
第 五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加蓋 本公司印鑑,並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
-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機構登錄。
-
第 六 條 本公司股務之處理,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股務處理準則」辦理之。
第三章 業 務
- 第 七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項目為H801011 金融控股公司業。
第 八 條 本公司之業務範圍如下:
-
一、本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之事業如下:
-
(一)金融控股公司。
-
(二)銀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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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券金融業。
(四)信用卡業。
(五)信託業。
(六)保險業。
(七)證券業。
(八)期貨業。
-
(九)創業投資事業。
-
(十)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外國金融機構。
-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之事業。 二、對前款被投資事業之管理。
三、本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第一款以外之其他 事業。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第 九 條 本公司以投資為專業,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本公司 實收資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第四章 股 東 會
- 第 十 條 本公司股東會依照公司法規定分為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常會 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 集之。
第十一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臨時會應於十五日前,將開 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通知各股東。
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代表股份總 額過半數之股東出席,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 第十三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股東因事不能出席股東會時, 得出具本公司印製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 席。
~30~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 人同時受兩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 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書應於 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如有重複時,以最先送 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電子 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 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 使之表決權為準。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主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任之。董事長 因故不能出席,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 亦因故不能出席,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 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如下:
一、核定公司章程及其修正。
二、選任或解任董事。
三、核定董事會所造具之報告,並決議盈餘之分配與虧損 之彌補。
四、資本增減之決議。
- 五、其他重要事項及公司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所規定事項 之決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 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31~
第五章 董 事 會
-
第十八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三人,組織董事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
-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本於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並 由股東會訂定董事選舉辦法。
本公司得經董事會決議後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
第十八條之一 本公司於前條所定董事名額中,設獨立董事四人。 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 選名額。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 性認定、提名與選任方式、職權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依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第十九條 本公司全體董事所持有股份總額,應符合主管機關頒佈之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之規定。
-
第十九條之一 本公司自第五屆董事會起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 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之職權 行使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證券交易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或公司規章之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之二 本公司應依法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董事 會議定之。
-
第二十條 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
本公司於必要時得設置副董事長一人,協助董事長。副董 事長之選任方式,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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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由副董事長 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因故不能出席,由董事 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如遇有緊急事項,得隨時由董 事長召集之。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 真方式通知各董事。
第二十三條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 理出席,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其 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 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公司章程之擬議。
二、公司組織規程之審定。
三、業務計劃之審定。
四、資本增減之擬議。
五、盈餘分配及虧損彌補之擬議。
六、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公司債發行之議定。
八、重要契約之審定。
九、取得或處分重要資產之議定。
十、重要職員之任免。
十一、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指派。
十二、其他重要業務事項之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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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依照法令規定及股東會賦與之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支給董事之報酬,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分配之酬勞 金外,授權董事會參照金融控股公司業之情形議定之。
第六章 經 理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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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公司為對投資事業及經營管理需要,設經營發展委員 會,其組織規程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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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業務方針,綜理 公司業務,設副總經理若干人,襄助總經理處理公司業務。 設總稽核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督導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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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總稽核均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任 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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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為業務需要,分部(處)辦事,並各設部門主管一 人,其人選均由總經理推薦董事會任免之。
第七章 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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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 條 本公司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每屆年終決算,由董事會依法編製下列各項表冊, 並依法定程序提請股東常會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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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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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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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年終結算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 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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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以當年度未扣除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稅前利 益,扣除保留彌補累積虧損之數額後之餘額,提撥千分之 一以上百分之二以內之員工酬勞及百分之二以內之董事酬 勞。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給之對象,包括 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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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酬勞、董事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或 現金為之,應由薪資報酬委員會核議通過,報經董事會以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辦 理,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之核發依本公司「員工酬勞核發辦法」規定辦理 之。
-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為持續擴充規模與增加獲利能力,並兼顧相關法 規,採取剩餘股利政策。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後如有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並依法 繳納稅捐、提存法定盈餘公積及依法令提列或迴轉特別盈 餘公積後,餘由董事會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提撥百分之 五十以上分派股東股利。
前項盈餘分配,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經股東會議 定;股東股利分配之比率,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當年度股利 分派總數之百分之十,餘額配發股票股利。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公司法及其他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次修正於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 十一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第四次修 正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 日。第七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八次修 正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一○四 年六月二十六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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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東會議事規則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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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期本公司股東會議事順利進行,爰依公司法第一八二之一 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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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公司股東會之議事,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 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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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 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三十日前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公告方式為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 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得於十五日前以輸 入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方式為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
選任或解任董事、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項各款、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 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 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 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 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 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 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 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 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不予列入議 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 議案討論。
本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 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 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第 四 條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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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 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 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電子方 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 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 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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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 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 或晚於下午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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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股東會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 (以下稱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本公司應將議事手冊、年報、出席證、發言條、表決票及其 他會議資料,交付予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有選舉董事者,應 另附選舉票。
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出席股東會; 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出席股東會之代表人不限於一人。法 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第 七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 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 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 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 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 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本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 會。
- 第 八 條 本公司應於受理股東報到時起將股東報到過程、會議進行過 程、投票計票過程全程連續不間斷錄音及錄影。 前項影音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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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九 條 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 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 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 不足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 席宣布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 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 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 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 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 十 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 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 之規定。
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 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布散會 者,董事會其他成員宜迅速協助出席股東依法定程序,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主席對於議案及股東所提之修正案或臨時動議,應給予充分 說明及討論之機會,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 止討論,提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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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 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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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 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言內容為準。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 次不得超過五分鐘,惟股東發言違反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 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出席股東對於臨時動議議程進行中非屬議案之發言,其時間 及次數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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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 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主席應予制止。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 得推由一人發言。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第十二條 股東會之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 份之總數。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本公司利益 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前項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股份數,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 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 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 予計算。
第十三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依法令受限制或無表決權者,不在 此限。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 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 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決權總數。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 一,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以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 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
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 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 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 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 權為準。
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 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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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經主席徵詢在場股東無異議者,且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之股東均無反對或棄權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 同。
除議程所列議案外,股東提出之其他議案或原議案之修正案 或替代案,應有其他股東附議。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 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庸 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或選舉事項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 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計票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 且應於計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或選舉結果,包含統計之 權數,並作成紀錄。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有選舉董事時,應依本公司所訂選舉辦法辦理,並應 當場宣布選舉結果,包含當選董事之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名後,妥善保 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 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 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告方式為 之。
議事錄應確實依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 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記載之,在本公司存續期 間,應永久保存。
前項決議方法,係經主席徵詢股東意見,股東對議案無異議 者,應記載「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惟股 東對議案有異議時,應載明採票決方式及通過表決權數與權 數比例。
第十六條 徵求人徵得之股數及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本公司應於股 東會開會當日,依規定格式編造之統計表,於股東會場內為 明確之揭示。
股東會決議事項,如有屬法令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 司規定之重大訊息者,本公司應於規定時間內,將內容傳輸 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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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帶識別證或臂章。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 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或識別證。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 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 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第十八條 會議進行時,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布休息,發生不可抗拒之情 事時,主席得裁定暫時停止會議,並視情況宣布續行開會之 時間。
股東會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開會之場 地屆時未能繼續使用,得由股東會決議另覓場地繼續開會。 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決議在五日內延 期或續行集會。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規章衍歷: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股東常會通過。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股東常會第一次修正。 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股東常會第二次修正。 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股東常會第三次修正。 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股東常會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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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全體董事持股情形
停止過戶日:107 年4 月17 日
| 職 稱 | 姓 名 | 持有股份 | 持有股份 | 備註 |
|---|---|---|---|---|
| 股數 | 比率 | |||
| 董 事 長 | 魏啟林 | 54,632,359 | 1.96 | 人旺股份有限公司 |
| 副董事長 | 吳 瑛 | 84,123,433 | 3.02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董 事 | 洪三雄 | 54,632,359 | 1.96 | 人旺股份有限公司 |
| 董 事 | 龔金源 | 54,632,359 | 1.96 | 人旺股份有限公司 |
| 董 事 | 陳正林 | 54,632,359 | 1.96 | 人旺股份有限公司 |
| 董 事 | 何志強 | 54,632,359 | 1.96 | 人旺股份有限公司 |
| 董 事 | 陳冠舟 | 200,601 | 0.01 | 華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 董 事 | 戴燈山 | 49,372,963 | 1.77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
| 董 事 | 魏憶龍 | 200,601 | 0.01 | 華康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 獨立董事 | 雷 倩 | 0 | -- | |
| 獨立董事 | 吳永乾 | 0 | -- | |
| 獨立董事 | 吳青松 | 0 | -- | |
| 獨立董事 | 王耀興 | 0 | -- | |
| 董事持股合計 | 188,529,957 | 6.77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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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截至股東會停止過戶日(107.04.17)止,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2,786,665,944股,全體董事持有總股數為 188,529,957 股,佔公司股 權6.77%,符合董事最低持股成數2.4%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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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無監察人最低持股成數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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