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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HIUN —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16
Jul 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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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年股東常會議案參考資料
承認事項
承認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104年度決算表冊,敬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104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阮呂曼玉及李運鞭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併同營業報告書送請監察人審核完竣,敬請 承認。
(二)104年度營業報告書、會計師查核報告、10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暨104年度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請詳參閱第14-32頁。
決議:
承認案二(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104年度虧損撥補案,敬請 承認。
說明:本公司民國104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稅後淨損新台幣281,915,412元,累計待彌補虧損為新台幣209,012,273元,擬具虧損撥補表如下,敬請 承認。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虧損撥補表
一○四年度
單位:新台幣元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83,958,765 |
| 減:子公司所有權權益變動數 | (165,489) |
| 減:保留盈餘調整數 | (10,890,137) |
|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 72,903,139 |
| 減:本期淨損 | (281,915,412) |
| 期末待彌補虧損 | (209,012,273) |
決議:
討論事項
討論案一:(董事會提)
案由:本公司章程修訂案,提請 公決。
說明:因應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修訂,擬配合修訂本公司章程,章程修訂對照表如下表所列:
| 條次 | 修正前 | 修正後 | 修正說明 |
| 第十條第三項 | 無 | 本公司股東亦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 新增電子投票 |
| 第十二條 | 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 本公司設董事七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至少三人。 董事選舉採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董事候選人提名之受理方式及公告等相關事宜,悉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修改董事人數 新增獨立董事 新增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
| 第十二條之一 | 無 |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暨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人之職權。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同時廢除監察人。 | 新增審計委員會 |
| 第十六條 |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自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應提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 新增審計委員會成立後之規定 |
| 第十七條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餘方得依股東會決議分派。分派盈餘時,除保留部份盈餘外,應先就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員工紅利、百分之三為董事、監察人紅利酬勞、百分之八十七為股東股利。員工分配股票紅利發放對象得包括從屬公司之員工。 本公司屬科技產業,所屬產業環境變化快速,企業生命週期正值成長階段,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較適合採取穩定之股利政策,股利率預計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中現金股利佔股東紅利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含),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十,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方式分派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於股東會。員工酬勞配發股票時,發放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得包括符合ㄧ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第十七條依公司法第235條規定新增為員工酬勞,原章程第17條盈餘分配修訂為第十七條之一 |
| 第十七條之一 | 本公司每年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提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為股東累積可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 本公司屬科技產業,所屬產業環境變化快速,為考量本公司未來資金需求及健全財務規劃以求永續發展,較適合採取穩定之股利政策,股利率預計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中現金股利佔股東紅利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但現金股利每股若低於0.1元(含),則不予發放,改以股票股利發放。 | 原章程第17條盈餘分配修訂為第十七條之一,刪除員工紅利及董事、監察人紅利酬勞 | |
| 第二十條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六日 ………………………………… 本章程第三十六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六日 ………………………………… 本章程第三十六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本章程第三十七次修定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 新增第三十七次修正日期 |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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